论文摘要
众所周知,追求持久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谋求相互合作一直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诉求和心愿,而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使得这些美好心愿一直在曲折中实现。但睿智的人类并未因此而停止求索,相反,现实的曲折和心愿的美好产生的落差却驱使其迸发出巨大的能力和智慧。主权国家积极推动的区域一体化和相应的秩序建构就是这种能力和智慧的其中一个典型。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秩序的建构一般有两种模式:强制式和合作式,即自上而下式的强制建构和自愿协作基础上的契约和约定。区域秩序的建构亦是如此。尽管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通过武力征服形成的强制式区域秩序,但这种区域秩序具有自上而下讨价还价的性质,即强制者也会在主导的同时通过对“共同利益”的强调来寻求合作、增加共识。当然了这种意义上的合作和共识是以不触犯强制者的利益为前提的。对于合作式区域秩序的建构则有赖于各参与国所认识的共同利益需要,但一般也有主导国的积极推动。可见,不管是强制式还是合作式,一定秩序框架下的区域共同体所拥有的价值都是源于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体成员的互动,只不过二者对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合作所使用的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更多地体现为强迫,后者更多地表现为合作。既然强制式区域秩序建构模式中也需要合作,故本文对强制式区域秩序的建构不做单独论述。换句话说,本文的重点是分析合作式区域秩序模式。在明确了分析目标以后,本文在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预置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学科的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以二战后启动的成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如欧盟、东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为分析对象,围绕区域合作秩序的建构展开分析。可见,本文的区域合作秩序建构是历史和现实维度下的经验分析。由于讨论的是区域合作秩序,所以,本文重点分析一定区域内有着不同利益需求的国家为何相互合作,如何相互合作。通过对不同类型、不等层次的区域化进程的分析,本文总结出区域合作的动因有六个方面:国家的社会性;解决问题(挑战)的需要(准备);中小国家参与、制衡的需要;相对大国参与全球博弈和寻找信心的需要;成功区域合作组织的示范作用以及市场力量的无形驱动。这六个方面只能解释一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什么会参与区域合作。尽管秩序是在合作中建构的,但秩序的建构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为此,本文从合作议题的确认;均势结构的保障;共同或相似价值观的培养;互信原则的建立;合法性的强调与利益总量的增加和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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