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尽管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措施层出不穷,但是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通过对现有反腐败模式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反腐败模式是执政党主导型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对人的规制实现反腐败目的。这一模式在过去乃至现在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反腐败的主要路径。但是其不足也是明显的,这包括忽视从财的方面进行规制、忽略对权力边界的约束两个方面。正是由于缺乏对这两方面的重视,我国的反腐败在大力治理之后仍难尽如人意。与规制用人相对应的是规制用财的反腐败模式,其对反腐败的制约主要是通过公共预算制度来实现。因为公共预算制度本身蕴含有反腐败的机理与机制。从公共预算制度的内涵来说,公共预算制度所包含的公共性体现在公共权力与公共财政两个方面。由于政府的活动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持,公共预算制度内含的公共权力控制性使得政府的收支活动最终都要受到代议机构的审查和监督,这也就间接地决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及活动的过程。任何超越职权或者过程违规的腐败行为都将受到制约。从公共预算制度的结构来说,公共预算制度结构中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公开等单元本身就蕴含着反腐败的机制。如果能将结构中的每一个单元合理而有效地安排,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腐败的发生。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文章认为可以通过构建一种基于公共预算制度的反腐败模式来对现有模式进行补充。我国目前公共预算制度的不足对反腐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预算制度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不能无缝对接,地方政府预算目标扭曲;第二、预算外支出未全部纳入严格的预算管理;第三、预算过程中的问题使财政监督严重虚化。国外基于公共预算制度的反腐败经验可以为我们建立新模式提供借鉴。文章通过对美国、俄罗斯两国分别的纵向分析,发现预算法的确立以及预算专门管理和监督机构的建立等预算方面基础性制度建设是美国十八、九世纪腐败大幅减低的主要原因;而俄罗斯预算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影子经济的长期存在以及改革内容的不全面等因素造成了其腐败未获得改善。在横向上,通过对于世界84个国家的预算公开性指数和清廉指数的对比分析,发现一国的清廉程度与其预算的公开程度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此我们在建立新模式的时候也要充分吸收有益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并应当格外重视预算公开方面的机制建设。新的模式以人大、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普通公民为主体,通过预算编制精细化管理机制、预算审议中的听证机制、预算审议后的分项修改机制、预算执行中的硬性约束机制、预算执行中的绩效评估机制、预算相关文件的定期公开机制以及预算公开的责任承担机制的作用,经过预防式与补救式的反腐败过程最终实现有效反腐败。现有的制度为我们建立这一模式提供了有益的条件,除此之外还需在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上;人大制度及运行机制的改革上;其他条件比如官员个人财产报告制度等深化上做进一步的努力,而且这些方面的改革与深化都是具备可操作性的。与以往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和心理学的研究角度不同,论文主要从财政学的角度出发研究反腐败,但在研究的过程中结合了其他角度研究所得的结论,在保证视角新颖的前提下避免了角度过于单一的问题。另外,从财政和预算的角度研究反腐败也为公共预算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在论述中综合运用了定性、定量、历史、结构、比较等研究方法。最终建立的以规制用财为核心的反腐败新模式弥补了以往模式的不足,将二者结合起来应用将实现更加有效的反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