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连带责任论文-黄辉,刘英生,陶然

股东连带责任论文-黄辉,刘英生,陶然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连带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清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赔偿责任,注销登记,借款金额,清算程序,借款期限

股东连带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黄辉,刘英生,陶然[1](2019)在《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偿还贷款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股东甲某、乙某在公司注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庭依法确认股东甲某、乙某对某制衣公司(已注销)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0年12月,某制衣公司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2-08)

李轩甫,庄二华[2](2019)在《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3年4月27日,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儋州市某镇一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该公司承包土地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擅自开采国家矿产玄武岩并向外出售,已开采矿产品价值达人民币1650168(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20)

王湘淳,扈艳[3](2019)在《论公司侵权中主导决策股东的连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是股权投资的重要特征,也是现代公司制度普遍确认的制度安排。但在公司侵权场合,让主导侵权决策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具有经济效益,而且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符合社会道德伦理。让主导侵权决策股东对公司侵权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否定,不会损害有限责任制度的效益;该设计也有助于控制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可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间实现平衡。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其他制度难以达到相同效果。公司侵权场合主导决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不仅具有理论基础,而且与现有体系相契合。同时,该设计也有益于遏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防止公司人格被恣意虚化。(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陈志龙,黄金叶[4](2018)在《一人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福建漳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2007年,被告福建漳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厦门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采购货值为12.5万元的机械设备。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5.5万元。原告起诉要求(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7-26)

刘小梅[5](2018)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弊端开始凸显,有些公司的股东为了谋取利益而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了侵害,也无法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为了解决股东滥用问题的不断发生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情形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法律对适用情形的规定比较分散并且多,所以为了能够更好地为股东连带责任的深入研究提供基础理论知识,为司法实践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建议,遂通过类型化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入手,将其进行类型化分析,指出我国股东连带责任制度现存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股东连带责任制度的理论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将股东连带责任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的概念进行辨析,然后分析股东连带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其次,将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股东连带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第二个部分是对股东连带责任的类型化进行分析和论述。本文将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按照承担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类型上的分析,将它们分为四类:股东与股东的连带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连带责任、发起人与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发起人与公司的连带责任。然后对每种类型中所包含的适用情形进行深入探讨。第叁部分是在股东连带责任类型化下的背景下,从股东连带责任类型化理论体系完善和股东连带责任类型化在公司法上的完善两个方面分析了股东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从理论体系构建、适用条件规约化构建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思考,从而完善我国股东连带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8-06-25)

杨荣宽[6](2018)在《被冒名工商登记 当事者如何规避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15日,家住深圳市罗湖区的谢女士一家接到了罗湖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公告,谢女士被要求将其位于罗湖区的一套名下房产于15日内清空,并交付法院实物查封,法院将依现状进行拍卖。究其原因,竟然是因谢女士23年前的一份工作而引起的。笔(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6-07)

[7](2018)在《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破解“执行难”》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难是众所周知的“老大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严厉打击老赖,各地法院针对执行难也是十八般武艺上阵,并且在近期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执行难仍然困扰着众多申请执行人。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成功地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从(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4-26)

王沁[8](2018)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在公司设立及发展过程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较强的属性也赋予了此类股东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该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及承担范围却没有统一的标准。随着我国经济地快速发展,公司设立门槛的大幅度降低,如何能够做好设立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全文包含叁个方面,前言、正文和结语。首先是前言,其次为正文,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的概述;第二章我国股东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第叁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困境的探究与反思;第四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的解决路径。最后是结语部分。前言部分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责任的两个方面,包括研究价值、现状和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的概述。本章从探讨连带责任内涵入手,包括立法、理论与实践当中对于连带责任的不同认定与适用。通过对于连带责任的分类,来确定连带责任存在的重要性。对于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来说,股东通过出资来取得股东资格,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连带责任是对有限责任的突破,通过对资本叁原则的延伸进行分析,明晰该责任的法理基础。第二章为我国股东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从民国时期至今,该连带责任制经历了适用范围从区分公司类型到统一规定,适用态度从谨慎保守到逐渐开放,适用对象由所有参与者到发起人的历史演变过程。此外,通过纵向的比较法研究,将不同法系的各国公司法条文与我国相关规定进行比对,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历史发展不同,对于连带责任的态度宽严不一,承担标准各有规定,没有一种统一的制度。但是在各国不同表象之下,有着相同的共性,即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均严格秉持着平衡公司相关各利益方之间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承担,大部分会结合主观过错进行相应的责任减免,这无疑给我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给予很有价值的借鉴意义。第叁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困境的探究与反思。本章由资本认缴制背景入手,在认缴制所带来的出资期限对于公司带来的影响及现行体制下信用制度不完善的双重压力之下,《公司法司法解释(叁)》扩大连带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及责任范围加大了股东的风险,也阻碍了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其规定中的发起人概念的类推适用、不区分公司类型的规定及扩大请求权主体都与公司法设定的初衷背道而驰。司法实践当中各级法院不同的理解也给实务审判带来了法律依据的不确定性。第四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的解决路径。通过制度内部变革及体制外部建设两个层级去合理构建合理有效的连带责任制度。从制度内部来看,一是要对适用范围要进行严格的公司类型区分,依据两类公司不同的特性进行不同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二是在归责方式上启用过错责任制度,通过实缴出资股东的主观态度及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决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大小。再从外部制度建设而言,加大力度改进企业年报公示制度和建设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这两种有效的信用监督体系,构建与公司法相匹配的法律适用环境,从而健全市场体制,促进我国公司的完善,经济的发展。第叁部分为结束语。作为我国公司制度中一种重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有十分巨大的潜力,有限责任更是公司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原动力,因此要通过加强制度内部建设和完善制度外部环境两个维度来合理平衡好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设立时股东二者之间的关系,保障双方的平等地位。从而让更多人能够参与到公司的建设上来,为活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自身的力量。(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6)

杜彦博[9](2018)在《唯一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顾商贸公司与技术研究公司之间存在布料买卖合同关系,金先生是商贸公司唯一股东。2015年6月,金先生与技术研究公司签订对账单,确认其尚欠布料货款48万余元未付。10月,技术研究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金先生辩称,他(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8-02-14)

陈健淋[10](2017)在《股东连带责任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知识产权侵权为背景研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其特殊性在于知识产权作为权利客体易受侵害,而股东在法人侵权中起积极推动作用。若股东明知知识产权存在而积极实施侵权行为,在法人自有资产不足以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前提下,可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实践中可以依据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共同侵权制度区分不同情形予以适用。当股东明知知识产权的存在,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利用其高管身份教唆、帮助、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共同侵权制度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而当股东滥用出资人地位,高度控制公司时,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需要,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在多数情形下,追究股东责任是因为他们利用高管职位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有限情形。(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34期)

股东连带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7日,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儋州市某镇一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该公司承包土地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擅自开采国家矿产玄武岩并向外出售,已开采矿产品价值达人民币1650168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连带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黄辉,刘英生,陶然.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偿还贷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N].法制日报.2019

[2].李轩甫,庄二华.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N].检察日报.2019

[3].王湘淳,扈艳.论公司侵权中主导决策股东的连带责任[J].湖北社会科学.2019

[4].陈志龙,黄金叶.一人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N].人民法院报.2018

[5].刘小梅.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D].宁波大学.2018

[6].杨荣宽.被冒名工商登记当事者如何规避风险[N].中国商报.2018

[7]..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破解“执行难”[N].中国商报.2018

[8].王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探究[D].山东大学.2018

[9].杜彦博.唯一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N].北京日报.2018

[10].陈健淋.股东连带责任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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