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依法治国与民族区域自治(论文文献综述)
廖钰[1](2020)在《新中国70年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国家认同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上,所采用的的主要方略和手段就是民族政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因民族关系的特点不同而制定各有侧重的民族政策,以期从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调整我国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民族政策在现代多民族国家中的价值取向影响着国家认同意识的发展。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拉开了中国民族政策发展的新帷幕。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我国制定了具有不同侧重点的民族政策。70年来,我国的民族政策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成为一个完备的政策体系,这对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增强国家认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民族政策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现实状况以及社会发展特点,体现出对国家认同侧重点的价值偏向性。在民族政策深入实施过程中,也让我国民族地区的社会现实和民族关系在不同阶段都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国家认同在民族政策影响下有了进一步发展,也呈现出新要求和新特点。这也间接要求民族政策适时调整,以适应不同历史时期国家认同的发展与变化。论文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具有显着特征的不同历史阶段,对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并根据不同时期民族政策价值侧重点,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分类考察了我国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产生的影响。文章将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的历史阶段分成了五个基本阶段,在这五个基本是阶段中,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发生了比较显着的变化,对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产生了比较明显的影响,在这五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中,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明显地显示出区别于其他阶段的特点,成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阶段,构成了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产生影响的历史轨迹。首先,1949年至1956年之间是新中国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开始产生影响的起点;其次,1957年至1965年之间,是民族政策提升国家认同的曲折发展时期;再次,1966年至1976年是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复次,1977年至1991年是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的恢复和发展时期;最后,1992年至今,是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的深入发展时期。文章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等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在于论述本研究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梳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政策方面的研究以及关于国家认同研究的现状。对主要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并分析本研究基本内容、主要框架、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等。第二部分为本研究的核心章节,分为六章来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论述国家认同视阈下的民族政策。对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进行概述。阐述关于国家认同的普遍特征、生成规律以及基础性要素。根据“五个认同”的经典论述,梳理了我国学者关于国家认同的四种路径,进而指出我国国家认同中所内含的基本维度,探讨其所指向的现实意义,并初步分析影响国家认同的主要因素。对我国民族政策的特征、功能、目标、分类、形式构成以及理论来源进行了阐述。第二章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详细介绍了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政策在不断发展深化过程中,分为民族政治政策、民族经济政策和民族宗教文化政策等方面,初步确立了民族政策体系。这也为国家认同的初步确立奠定了基础。第三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强调了从1957-1965年间中国各项政策的“左”倾化影响和反右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运动,使得民族政治政策引发政治认同混乱,民族经济政策导致经济认同阻隔,民族文化政策诱发了文化认同间隙,国家认同的正常发展也被干扰甚至破坏。1960年后,我国一定程度上调整了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在爆发“文革”前夕,这一时期民族政策体系的实施取得了诸多成就,并在纠正前期“左”倾扩大化过程中,各项民族政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从而使国家认同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巩固和发展。第四章,“文革”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通过对1966-1976年间的民族政策受到的各方面破坏的介绍,分析了这一时期国家认同在政治认同矛盾突出、经济认同关系紧张、文化认同背离发展等情况下的倒退状况。虽然后期有坚持正确民族政策的各种努力,国家认同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不可否认,这一时期,民族政策和国家认同遭受了破坏性打击。第五章,“拨乱反正”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本章主要介绍了1977-1991年拨乱反正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拨乱反正”、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等具有时代意义的举措,使政治认同不断出现向好新局面,民主间经济交往推动经济认同,民族文化繁荣也促进了文化认同。第六章,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通过梳理1992年至今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可以发现我国的民族政治政策丰富多元、民族经济政策深入发展、民族文化政策兼容并蓄,这些民族政策的特点对国家认同有积极作用。从中可知,这一时期的民族政治认同呈现出多元化新特点,民族经济认同与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步推进,民族文化认同适应了中华文化认同的新要求等。新时期民族政策举措和发展,国家认同也给予了积极的反馈。第三部分结语。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影响的反思与前瞻。通过对我国各阶段民族政策不同方面的梳理,可以看出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具有较强的影响和作用,值得我们反思并引以为鉴。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调整不仅有其必要性、特殊性,也有其规律性。这些特性有助于我们分析新时期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面临的各种挑战,完善民族政策,强化国家认同。
苏杰[2](2020)在《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文中提出对口援藏、对口援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类型。如果以1979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正式确立改革开放时期全国性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为开端,迄今为止该政策已经走过40余年的发展历程,其中以1994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藏、1996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疆工作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纵观整个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它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民族与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途径之一,一直是我国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也受到学界和社会上的一些质疑和批评,需要从学理层面对该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基本内涵、实施绩效等问题进行研究并给予必要的辨析与澄清。全面、科学、系统地认识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是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界和实际民族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方法论为理论工具,在对有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以及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基础上,通过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学科的研究视角,同时借鉴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在“理论——政策——实践”的分析框架下,首先从区域协调发展、政府间关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两个共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理论的源头去认识和考察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进而结合对口援藏、对口援疆等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其基本内涵以及实践过程等进行全面论述,并提出如何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总体上力图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理论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二是从政策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基本内涵、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及其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是什么?三是从实践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发展过程、经验与挑战以及如何推进政策的完善和创新等方面的问题。文章主要由七章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选题缘由与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之处等进行分析。第二章为理论阐释,主要包括对口支援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基本属性、理论支撑等。第三章为政策内涵分析,主要包括政策文本内容、政策工具使用、价值取向、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等。第四章主要围绕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进行论述。第五、六章为实践检视,从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实践的角度分析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沿革、实践经验与挑战,提出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第七章为结语,提出本文的初步研究结论,阐述关于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中国特色”的认识,指出研究不足之处以及可以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的研究方向。本文认为,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立场出发,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是基于国家责任和情感道义的兄弟民族之间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结合的制度机制。守望相助、命运相依是大家庭的“家规”,在经济生活方面给予特别扶持、在文化生活方面给予特别尊重,在社会生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是大家庭的“家教”。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集中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体现了“四海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传统观念下中华民族互帮互助、团结协作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是在我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以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宏观民族政策。同时该政策也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广泛运用于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其它经济战略或政策措施中,在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体系中共同构成一个政策主体相同、政策目标相近、政策效果相辅相成的特色政策群,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呈现出鲜明的理论特色、制度特色、道路特色与实践特色。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必须讲两分法、两点论,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硬件与软件、物质与精神、供给与需求、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交钥匙”与“交支票”、“见物”与“见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等十个方面的重要关系问题。
梁宝伟[3](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张一鸣[4](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杨四海[5](2019)在《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文中认为研究公民精神的理论意义,在于探寻不同于西方古典公民精神、现代公民精神的当代内涵,阐述其在个体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时代意蕴;其实践意义在于从文化、政治及时代和发展的维度建构中国公民精神,为具有前现代、现代某些特征和受到晚期现代性影响的中国,提供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论文回溯了国外公民精神实践和研究的成果,对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民社会及公民精神进行考察,深入研究个体化语境下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问题。论文以行动主义为视角,主要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建构主义为方法论,在中外文献叙事中进行比较研究和逻辑论证。“个体化”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伴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在中西方国家出现的普遍现象。在西方背景中,乌尔里希·贝克等人提出了关于晚期现代性社会的个体化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化在释放个体自由的同时,对现实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结构也产生了严重威胁。在中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虽然个体化现象有着与西方晚期现代性的不同,但也呈现出从“单位社会”转变为“个体社会”的显着形态,个体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正在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精神信仰物质化、私人生活中心化,社会结构表现出原子化的态势。现代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以公共性为主要属性的公民精神,是应对个体化之觞的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也是实现个人幸福和建设共同体的现实途径,将其用于应对中国个体化现象的消极后果应该也是合理的。研究公民精神,必须要首先考察国外公民精神理论。西方公民精神的理论源流及其嬗变,既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初识“公民”及塑造公民的理论参考,也是今天认识和研究中国公民精神的重要背景知识。国外关于公民精神的论述有两个基本的流派,即传统公民共和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以此为基础又演化出新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多元文化主义等多样性的公民精神。中国公民精神的研究,需要从中国个体身份演化的分析开始。清朝末期,中国知识界提出了塑造“新民”的设想;民国初期一批具有国外留学经历又深感国内民众教育严重不足的知识分子,尝试性地进行了国民教育改造的实践;待1949年后,“人民”成为新中国主导性政治身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和个体各自的单独运作以及国家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公民身份的形塑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民精神也随之初步出现,但是公民尚处于追求个体权利和个人利益阶段,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公德公民。种种现实表明,中国目前要有效抵御个体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要首先从内容上建构中国公民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除了需要应对个体化消极后果的直接挑战,还需要深入思考几个与公民和公民精神本身有关的现实问题。一是公共生活中的公民处在由领域分化到领域融合的时代,如何认识其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全球化和个体化背景下的市民与公民、公民理性与公民激情、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二是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是否具有可欲性。由已有的研究可知,基于文化传统、社会历史和先进社会制度的建构是可欲的,这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提供了启示。三是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需要观照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后工业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综合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涵应该主要包括四种精神,即价值理性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公共参与精神和平等合作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从内容建构到现实培育,既需要进一步探究培育的现实条件,也需要研究培育主体、培育环境和培育路径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考察目前培育的社会现实性如何。为此,需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公民法治观念产生的影响,审视中国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状况对公民意识与公民参与的促进作用,考察中国“三种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思想观念及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其次是从主体、环境和路径等不同视角思考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此处主要分别从国家、学校和个人出发,讨论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问题,同时还探讨家庭生活环境、社区公共环境和网络虚拟环境对公民精神孕育的作用,深入研究公民精神培育的三个重要路径,即宏观层面的国家推动、中观层面的学校理念转变及其公共生活开展、微观层面的生活政治润养。
潘红祥,张星[6](2019)在《中国民族法治七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族法治是民族法治实践与民族法治理论的统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民族法治建设大体经历了初创、恢复与提升和快速发展三个阶段。70年来,我国民族法治实践高度重视法律规范体系、实施监督检查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有效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民族法治理论研究立足于中国本土问题,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学科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新时代我国民族法治建设需要围绕民族工作的基本主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服务于民族地区全面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借鉴多学科,尤其是法教义学原理与方法,成就民族法学的法学品性。
施静春[7](2019)在《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文中提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国民总人数的绝大部分是农业人口。社会治理中乡村治理是基础和重要环节。中国的乡村治理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源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一直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规范,也是中国传统道德在农村的基本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矛盾呈现新的特点,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乡村治理的理念、方式、内容等需要不断完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法律规范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对冲关系逐渐显现了出来,如何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知识运用于这一对冲关系是本文写作的立足点。村规民约主要源于农业社会对伦理关系的调整,是以村社整体利益为目标的社会治理手段,是一种自然契约,它以群体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义务性惩罚性规范为基本特征,规范着村民的日常行为,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主要作用。村规民约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现代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以界定个人权利义务为基础,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规范性约束,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现代化进步和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两者在社会基础、经济基础、价值理念、产生程序、执行方式、执行效果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两者在中国广大农村,特别是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相辅相成,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将传统与现代自然衔接,以法律体系为内容和以村规民约为内容相结合的法德共治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体系的突出特征。研究村规民约的合规范性调适,在从道德上升为法律的历史脉络中,分析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研究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方法、路径及目标,有利于促进法治与德治共生共治,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协调统一,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论文选择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田野调查研究的案例,主要基于西双版纳集边疆、多民族、山区于一身,传统农业社会与现代化发展并存,农耕文化与现代文明相互交织,村寨的相对封闭与对外开放的前沿窗口各具特色等多种特点。以该地区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对象,通过座谈会、入户访谈、电话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分别对傣、哈尼、瑶、拉祜、基诺、布朗等少数民族村寨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内容及实施情况实地调研,结合傣族、基诺族的历史文化,分析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表现及根源,提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发挥村规民约明村情、识村貌、解民忧的功能,利用村规民约弥补法律的空白,把村规民约的柔性与法律的刚性相结合,以法律规范指导村规民约,引导村规民约发展的方向,探讨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有效路径,将村规民约进行合规范性调适,促进基层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实现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宁,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本文除导论和结论部分,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治理与治理现代化。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说明国家治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对治理的概念、时代价值与意义等做了阐述,进一步阐明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难点,对乡村治理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做了简要分析,引出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是村规民约,该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村规民约概述。主要从本体论的角度对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存在条件、功能作用进行一般考察,界定本文讨论的核心概念。村规民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基础,产生于村民的自然生活中,根据行政村、村民小组现实的生活环境,本着村民自愿的原则,由村民共同制定并遵守的契约规范。村规民约具有得天独厚的社会整合力,体现着乡土文化与现代性的融合。村规民约的形成受制于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以村民自治作为基础。发挥了政治参与功能、司法辅助功能和基层管理功能。村规民约在基层的治理作用不应当受到忽视,其在维护乡村秩序,净化风气,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本质上,乡村民约与法律之间是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第三部分,以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为样本,探讨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西双版纳具有多民族、多宗教、地处边疆、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经济较落后等特点。习惯法长期对各民族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规范、道德教化、风俗习惯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为村规民约的形成提供了特殊的生存土壤。随着经济发展,征地拆迁,山林土地纠纷,违法犯罪等问题在西双版纳逐渐凸显出来,而落后的经济基础和薄弱的基层治理力量难以应对边境管理的复杂态势,因此发端于村民自治的乡规民约具有了用武之地。目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一市两县32个乡镇(街道办)的222个村(居)委会、2212个自然村98%都有了自己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在维护农业经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农村矛盾,预防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法律规范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社会治理的作用。第四部分,从分析论的角度介绍了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揭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实证考察,指出西双版纳村规民约存在与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相冲突的规定,这些冲突性的规定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替代法律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并干扰了基层组织的法治化进程。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当地薄弱的经济基础形成落后的社会管理机制,而监管上的不力和基层自治组织的不当管理使得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对立关系受到激化。第五部分,从对策论的角度分析了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与法律的调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中蕴含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实现重心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案件的感受,这就意味着法治的实现也必须建立在基层治理的基础之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治和德治的理念需要在基层治理中相互融合,村规民约的基层治理手段需要通过规范化调适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本着这一理论基础,村规民约的调适需要做到形式理性与实质规范性的双重调适,以实现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实用性、通俗性、动态性与参与性。具体而言,应当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建立制度运行的监督机制并畅通村民获得申诉与救济的渠道,以基层党员干部作为村规民约制定与执行的主体,通过村规民约引导人民、启发人民,教育人民。论文的几个主要观点:一是村规民约是自然契约,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行为规范,具有更多的道德元素。其出发点是从群体的整体利益来设立,忽视个体的利益诉求,并缺少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法律是法治契约,是以界定并尊重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实现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二是两种不同的契约精神产生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村规民约产生于农业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社会,宗亲关系;法律是随着社会交往社会分工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产生利益冲突和对立的阶级社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两者的制定程序、适用范围、执行手段、社会影响不同,既有矛盾与冲突的地方,更重要的是能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三是在正视村规民约与法律存在冲突与矛盾的基础上,对村规民约进行合规范性调适,使其符合依法治理、法治社会的要求,在乡村基层治理中以法律为指导,发挥村规民约灵活性、丰富性和针对性强的作用,用村规民约的柔性弥补法律的刚性,两者互相协调、共生共治,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重要的作用是论文探讨的主要问题。四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如何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形成以法律体系为内容和以村规民约为内容相结合的法德共治局面,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边疆和谐、繁荣、稳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也是论文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
张志强[8](2019)在《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文中指出人们的思想认识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正确的思想认识从来不是与生俱来、一蹴而就的,它的形成离不开科学理论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引导。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既是一种人的社会意识、观念形态,也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以不同的形态存在着,因而不同的人们对于它的认识也就参差不齐。分布于我国西北民族地区的部分少数民族,历史上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原因,其内部多数人受到伊斯兰教或藏传佛教的影响,但从历史脉络及现实生活角度来看,两者之间既存在一定联系又具有显着区别。西北少数民族青年生机勃勃、思维活跃,正处在成长成才的关键阶段,同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由于成长环境所具有的特殊性,例如较易受到宗教文化因素等多元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引导培养他们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的成功开辟,使得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也证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之于中国实践的正确指导意义。按照这一“伟大的认识工具”的宗教观,宗教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一部分,作为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人类社会生活过程在人们头脑中的曲折反映,归根到底依赖于人类的物质生活过程,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所决定。正是这一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科学理论体系,比以往任何一种宗教观都更为正确地把握了宗教,从而实现了宗教观历史上的深刻变革。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集中反映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宗教的思想之中,也反映在同时代和之后赞同并用以研究宗教问题的人们的思想之中,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这一科学理论结合中国实践的赓续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宗教观,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新飞跃,是教育引导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根本遵循。“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习近平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把培养青少年树立科学宗教观作为宗教工作重点之一,作为“主要矛盾”和必须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看待。通过科学理论引领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关涉西北少数民族青年的健康成长成才,关涉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新型民族关系的构建和巩固,关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进程,关涉“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最终实现,是必须要重视和落实的一项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践证明,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正确宗教观重在引导。那么,如何引导西北少数民族青年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正确认识宗教文化与传统习俗、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之间的关系呢?这是一个不容忽视、必须予以密切关注和及时解答的重要时代命题。概而言之,西北少数民族青年对宗教问题的总体看法与时代进步相契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但也由于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而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因此,为了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成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研究如何以科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引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等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针对性与学术研究意义。除了导论,本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依据的系统阐释,通过探寻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理论进路,深切领悟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宗教观的科学内涵;第二章回溯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引导实践,总结了引导实践的辉煌成就与有益经验;第三章是对西北少数民族青年宗教观念现状的调查分析;第四章在整理归纳调查数据的基础之上,论证了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基于上述实证调研与学理分析,本文第五章提出了引导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时代要求与对策建议。本研究全文贯穿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理论与实践为基础,紧密结合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针对西北少数民族青年对宗教等问题的观念现状及特点,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组织座谈、数据分析、文献研究等方式,既有对实践引导成就与经验的总结凝炼,也有对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思想认识现状及引导不足的调研分析,为进一步探索如何引导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从思想认识方面的主要问题、影响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不利因素和引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不足之处等三个方面,深入剖析了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所面临的考验与挑战,建议通过正确、科学、合理的协同创新与完善,以引导他们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王开元[9](2018)在《云南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立法经验研究 ——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为例》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①这是我们党紧扣时代脉搏,总结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经验,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义的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②贯彻依法治国理念,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就是民族法制建设。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有少数民族55个,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历史和人文特点,如何在民族法制的引领和推动下,兼顾各民族的公平发展,最终实现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及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是改革进入“深水区”后所面对的重要课题。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义法律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完善民族法制,而完善民族法制首先需要加强民族立法,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让民族立法在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维护边境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中发挥更多的作用。在少数民族中有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那就是居住在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中国幅员辽阔且边境地区大多生活的是少数民族,民族问题常常与宗教问题、边境安全问题等交织在一起。因此,作为民族法制建设中一项特殊内容,边境民族法制建设应该也必须得到加强。相应地,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立法的研究理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在总结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论文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课题研究的思路、内容及方法等,在对为什么研究民族立法,为什么研究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立法进行说明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研究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民族立法经验的意义在于可以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云南省民族立法工作提供参考。第一章: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民族立法相关概念、民族立法研究的特殊意义、做好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立法工作的意义等三个方面阐述。第二章:怒江民族立法的历史沿革。一是简要介绍云南省怒江州的状况、历史和特点。本文认为怒江州综合了边疆、民族、宗教、贫困等诸多因素,它具有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特征,并相应地具有特殊的立法需要,为下一步的论证做好铺垫。二是介绍怒江民族立法的概况和历史沿革。第三章:怒江民族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从促进资源开发保护、保护少数民族权益、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增强民族自信心、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宗教管理等几个方面对怒江现有的3个自治条例和8个单行条例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归纳。第四章:怒江州构建民族立法与执法的良性互动关系初见成效。主要阐述怒江州构建民族立法与执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第五章:怒江民族立法特点分析。从民族立法数量不多但内容广泛、怒江州民族立法成果略高于经济发展水平、民族立法的侧重点集中反映了怒江的特点、民族立法的变通权行使有待加强、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成效与问题并存几个方面对怒江民族立法的特点进行了提炼。第六章:怒江民族立法经验总结。在对怒江民族立法的内容进行认真详细分析的基础上,从确立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坚持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再考虑立法数量、着力突出怒江自身的民族特色、着力突出怒江的地方特点、贯穿“和”睦共处、“合”作共赢的理念、通过改善边疆少数民族民生进一步维护边疆稳定等方面总结怒江州民族立法的经验。总之,笔者希望通过总结怒江这一集边境、民族、宗教、特困等元素于一体的特殊地区的民族立法的经验,以小见大,见微知着,为进一步提高云南民族立法水平提供借鉴,为进一步推进中国民族立法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提供参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自己的努力。
王匡夫[10](2018)在《国家建设视域下当代中国行政区划变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是在特定的空间和时间中进行的。中国幅员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差异巨大、周边安全形势复杂;中国自秦代即建立起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悠久的历史表明,统一产生和平、稳定、秩序和发展,分裂导致战争、动荡、混乱和衰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长期保持统一、稳定和秩序,这些成就和中国的政治制度安排密不可分,其中行政区划是中国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经验,是传统中国政治制度安排为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积累的政治财富。国内关于行政区划的研究一般局限于行政改革的范围内,把行政区划调整看作是行政改革的内容,而忽视了行政区划变革与现代国家建设密切相关。本文的核心任务是以现代国家建设为理论资源,研究中国如何通过行政区划变革,推进现代国家建设。行政区划是主权国家对领土进行有层级的划分,在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内建制相应的国家机关,配置公务人员,赋予不同管辖权限,对行政区域进行有效治理。行政区划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纵向层次和横向空间的划分。现代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特征,可以按照国家与国际秩序、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经济、国家与公民四个维度概括为,国家统一与领土权利落实、官僚体系的层级划分和有效运行、发达的工业经济和通过治理获得高水平合法性。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既区别于西欧早期国家形成,又不同于二战后失败国家或脆弱国家为维持秩序进行的国家建设,中国的国家建设是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通过行政区划变革,从国家统一、国家结构调整、经济发展和行政治理四个方面进行国家建设,推进现代化进程。传统中国通过行政区划变革不断充实内地和边疆地区行政区划,奠定了中国领土疆域的基础;通过行政区划层级、行政区划权力职能划分及其统属关系调整,调试中央与地方关系,确保官僚体系运转顺畅有效;通过行政区划建制促进内地与边疆的国土开发和经济发展;通过郡县制实现部分行政治理的目标,建立城市型行政区划应对现代化带来的行政治理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迈入正轨。在更加完备的政治制度下,新中国行政区划变革具有三个特征:行政区划变革需要国家决定;各级行政区划具有完整的政治权力和职能,具有“职责同构”的特征;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权力机关和政府具有不同的立法、财政、人事等权限。这三个特征决定了中国的行政区划变革区别于地方自治传统深远的国家,国家能够更主动地通过行政区划变革解决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因此行政区划变革对中国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新中国通过在边疆、海疆进一步充实行政区划,通过建制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维护了国家统一,落实了领土权利;通过确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安排,经过大行政区的建立与撤销,市领导县体制确立和省直管县试点,国家进一步理顺了国家结构的层级关系,确保了官僚体系高效运行;通过建制省(直辖市)、各类经济特区,促进了经济发展,通过行政建制和撤地设市、撤县设市、撤县改区、试点镇级市建立城市型行政区划,促进了城市化发展;通过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强化了环境保护,通过建立市领导县体制和整县改市,打破了传统的城乡分治,促进了城乡合治,加强了行政治理,通过建立城市之间协同治理机制,加强了大城市和大城市群的治理。当前行政区划变革面临国家安全环境变化与领土权利争端,交通、通讯技术进步与地方分权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与人口流动,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要求以及依法治国的落实与发展等新形势,存在领土权利落实尚未完全解决、行政区划层级过多与基层行政区划规模过小、各类经济特区建制过多与城市型行政区划建制不足、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协同治理不足和行政区划变革缺乏稳定性等问题。在未来的行政区划变革中,应当充实民族自治区和边疆海疆的行政区划,谨慎增加直辖市、适度整合县乡、推进省直辖县改革,规范各类经济特区建设、推进县改市、镇改市,加强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的协同治理,将行政区划变革纳入顶层设计、制定相关法规。从现代国家建设的角度更加全面的认识行政区划变革的政治意义,不再将行政区变革视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政策工具,将行政区划变革纳入顶层设计,有助于推进当前的现代国家建设。
二、试论依法治国与民族区域自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依法治国与民族区域自治(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70年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国家认同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依据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概念界定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国家认同视阈下的民族政策 |
第一节 我国国家认同的内涵及本质 |
一、我国国家认同的内涵 |
二、影响我国国家认同发展的因素 |
三、我国国家认同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的民族政策与理论来源 |
一、我国民族政策的特征、作用及指导原则 |
二、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理论来源 |
三、我国民族政策的体系结构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一节 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初步确立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治政策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经济政策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文化政策 |
第二节 民族政策为国家认同初步确立奠定基础 |
一、民族政治政策为国家认同建立政治基础 |
二、民族经济政策为国家认同创造经济条件 |
三、民族文化政策为国家认同确立文化前提 |
第三章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一节 “左”倾思想干扰下的民族政策 |
一、“左”倾民族政治政策引发政治认同混乱 |
二、“左”倾民族经济政策导致经济认同阻隔 |
三、“左”倾民族文化政策诱发文化认同间隙 |
第二节 民族政策恢复与调整促进国家认同的发展 |
一、民族政策恢复和调整的历史背景 |
二、民族政策调整促进国家认同的发展 |
第四章 “文革”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一节 民族政策遭受破坏致国家认同阙如 |
一、民族政治政策遭受破坏致政治认同矛盾突出 |
二、民族经济政策遭受破坏致经济认同关系紧张 |
三、民族文化和教育政策遭受破坏致文化认同背离发展 |
第二节 坚持民族政策的努力对国家认同的促进 |
一、“文革”后期坚持民族政策的努力 |
二、民族政策的恢复推进国家认同发展 |
第五章 拨乱反正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一节 拨乱反正时期的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 |
一、民族政策的拨乱反正 |
二、民族政策拨乱反正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促进民族政策发展并对国家认同产生影响 |
一、改革开放对民族政策发展的促进 |
二、民族政策发展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六章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
第一节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民族政策 |
一、丰富多元的民族政治政策 |
二、深入发展的民族经济政策 |
三、开放包容的民族文化政策 |
第二节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民族政策影响国家认同 |
一、民族政治认同呈现出新特点 |
二、民族经济认同与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步推进 |
三、民族文化认同适应中华文化认同新要求 |
第三节 新时期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影响的新发展 |
一、新时期民族政策新举措 |
二、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影响的新发展 |
三、国家认同对民族政策的推动 |
结语 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影响的反思与前瞻 |
一、民族政策对国家认同影响的特殊性及规律 |
二、新时期民族政策与国家认同面临的挑战 |
三、完善民族政策促进国家认同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与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1.4.1 重点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对口支援的理论阐释 |
2.1 对口支援的概念 |
2.1.1 对口支援概念的界定 |
2.1.2 对口支援的类型划分 |
2.2 对口支援的属性 |
2.2.1 公共政策属性 |
2.2.2 制度与体制机制属性 |
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 |
2.3.1 区域协调发展理论 |
2.3.2 政府间关系理论 |
2.3.3 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原则相关理论 |
2.3.4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 |
第3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内涵分析 |
3.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分析 |
3.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的概况 |
3.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政策工具 |
3.1.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价值取向 |
3.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原因 |
3.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 |
3.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原因 |
3.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典型特征 |
3.3.1 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统一 |
3.3.2 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统一 |
3.3.3 民族政策与政策工具相统一 |
第4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及民族关系的互动 |
4.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的互动 |
4.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的成效 |
4.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存在的问题 |
4.1.3 在依法治国中推进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 |
4.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互动 |
4.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实践中的民族关系意蕴 |
4.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辩证关系 |
4.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中的民族关系调控机制 |
第5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与基本经验 |
5.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 |
5.1.1 初步萌芽时期(1949—1978年) |
5.1.2 初步探索时期(1979—1982年) |
5.1.3 快速发展时期(1983—1991年) |
5.1.4 优化提升时期(1992—2009年) |
5.1.5 纵深推进时期(2010年至今) |
5.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的基本经验 |
5.2.1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
5.2.2 资金和项目是重要基础 |
5.2.3 对口支援干部人才是关键 |
5.2.4 科学规划是重要前提 |
5.2.5 改善民生和产业带动是着力点 |
5.2.6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根本 |
第6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挑战与对策建议 |
6.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面临的挑战 |
6.1.1 兼顾发挥发达地区优势与增强民族地区内生动力 |
6.1.2 兼顾满足民族地区共性需求与特殊需求 |
6.1.3 兼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提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 |
6.1.4 兼顾加强政策执行与强化政策绩效评估 |
6.2 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对策建议 |
6.2.1 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的关系 |
6.2.2 正确处理好硬件与软件的关系 |
6.2.3 正确处理好物质与精神的关系 |
6.2.4 正确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
6.2.5 正确处理好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关系 |
6.2.6 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
6.2.7 正确处理好“交钥匙”与“交支票”的关系 |
6.2.8 正确处理好“见物”与“见人”的关系 |
6.2.9 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
6.2.10 正确处理好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的关系 |
第7章 结语 |
7.1 初步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进一步深化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4)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1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发展趋势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个体化 |
1.4.2 公民精神 |
2 中国社会个体化症候分析及公民精神培育的提出 |
2.1 个体化的呈现:生产个体化和生活个体化 |
2.1.1 从“单位社会”到“个体社会”的生产个体化 |
2.1.2 家庭、消费和空间里的生活个体化 |
2.2 比较视野中的中国个体化 |
2.2.1 中外个体化的相似之处 |
2.2.2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独特性 |
2.3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影响 |
2.3.1 个体凸显有助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 |
2.3.2 对社会个体化现象负面影响的批判性分析 |
2.4 应对中国个体化症候的公民精神路向 |
2.4.1 国外研究者回应个体化后果的启示 |
2.4.2 公民精神之于个人幸福和共同体建设的价值 |
2.4.3 公民精神培育:个体化时代国家的普遍选择 |
3 公民精神的缘起及其理论嬗变 |
3.1 公民精神的缘起 |
3.1.1 崇尚美德的传统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1.2 彰显个人的古典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 不同社会思潮中的公民精神嬗变 |
3.2.1 自我修正的新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2 重释自由的新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2.3 超越个人的社群主义公民精神 |
3.3 多元文化主义中的公民精神厘析 |
3.3.1 指向文化领域的公民精神 |
3.3.2 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理论主张 |
3.3.3 对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评价与思考 |
4 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个体考察及公民精神探析 |
4.1 清末塑造“新民”的主张 |
4.1.1 中国能否产生类似西方的公民 |
4.1.2 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身份 |
4.1.3 严复和梁启超的“新民”观 |
4.2 民国建立前后“国民”改造的主张与实践 |
4.2.1 从政治思想主张到现代国家建设 |
4.2.2 民国早期国民教育的“速写” |
4.3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身份的兴起 |
4.3.1 “人民”身份的主导 |
4.3.2 主导性“人民”身份的形成原因 |
4.3.3 “人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异同 |
4.4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觉醒及公民精神萌动和局限 |
4.4.1 改革开放前“公民”的缺位 |
4.4.2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 |
4.4.3 主体性和公共性公民精神的萌动 |
4.4.4 当前中国公民精神的局限性 |
5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理论观照和本土设想 |
5.1 基于共同体思想的公民再认识 |
5.1.1 作为公共生活主体的公民 |
5.1.2 “公民”继续存在的可能性 |
5.2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中的关系把握 |
5.2.1 市民与公民的关系 |
5.2.2 公民理性与激情的关系 |
5.2.3 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 |
5.3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现实背景和本土设想 |
5.3.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学理可能 |
5.3.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特征 |
5.3.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本土设想 |
6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国情考量 |
6.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经济因素分析 |
6.1.1 经济发展促进公民政治生活 |
6.1.2 经济发展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
6.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民主政治考察 |
6.2.1 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名 |
6.2.2 具有民主带动作用的党内民主发展 |
6.2.3 社会民主中的公民参与与自治 |
6.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文化因素探究 |
6.3.1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于当代公民的意义 |
6.3.2 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对公民价值观的影响 |
6.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引 |
7 新时代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厘定、环境分析和基本路径 |
7.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 |
7.1.1 引导公民精神走向的国家主体 |
7.1.2 承担公民塑造功能的学校主体 |
7.1.3 具有自我塑造作用的个人主体 |
7.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环境 |
7.2.1 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的家庭生活环境 |
7.2.2 作为居民自治的社区公共环境 |
7.2.3 能够影响公民价值观的网络虚拟环境 |
7.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路径 |
7.3.1 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推动 |
7.3.2 中观层面的学校观念转变和公共生活塑造 |
7.3.3 微观层面的个体“生活政治”润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中国民族法治七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70年来民族法治建设的成就 |
(一)民族法治初创阶段(1949—1978年) |
1.确立民族平等原则。 |
2.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3.保障少数民族权益。 |
(二) 民族法治恢复与提升阶段(1979—2011年) |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持续巩固。 |
2.配套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
3. 民族法治监督机制初步形成。 |
4.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展开。 |
5.民族法治理论研究成果显着。 |
(三)民族法治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
1. 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民族法治的新征程。 |
2. 修改《宪法》和《立法法》,夯实和巩固民族法治的基底。 |
3.契合改革发展主题,健全完善民族法律规范体系。 |
4. 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健全民族法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 |
5.遵循时代发展需要,丰富和发展民族法治理论。 |
二、70年来民族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 |
(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行动指针 |
(三)维护国家统一和保障民族团结是民族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
(四)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
(五)民族法律与民族政策协调配合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基本面向 |
(六)法治实践与理论研究互动相长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 |
三、新时代民族法治的发展展望 |
(一)新时代民族法治实践要积极服务于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
(二)新时代民族法治实践要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 |
(三)新时代民族法治实践要注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四)新时代民族法治理论研究要继续强化问题意识 |
(五)新时代民族法治理论研究要注重提升民族法学科的体系化水平 |
四、结 语 |
(7)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价值 |
二、选题的地域意义 |
(一)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难点及薄弱环节聚焦于农村少数民族地区 |
(二) 西双版纳州集边疆、民族、开发开放于一体 |
三、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一) 为构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
(二) 深化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道德与法制的认识 |
(三)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实证支撑 |
(四) 有利于探索出基层社会治理中民主协商制度发展途径 |
(五)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制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
(六) 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和实证依据 |
四、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一) 关于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论述 |
(二) 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论述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调查研究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治理与治理现代化 |
第一节 国家治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
一、从阶级统治、政治管理到国家治理 |
二、国家治理的时代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及要求 |
一、治理现代化及基本特征 |
二、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及要求 |
第三节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乡村治理 |
一、中国乡村的传统治理 |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 |
三、乡村治理中的实践问题与理论探索 |
第二章 村规民约:由传统到现代的治理方式 |
第一节 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及特征 |
一、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及变迁 |
二、村规民约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村规民约的存在条件 |
一、村规民约存在的理论基础 |
二、村规民约存在的现实依据 |
三、村规民约存在的空间条件 |
四、村规民约存在的时间条件 |
五、村规民约存在的内部条件 |
第三节 村规民约的功能 |
一、政治参与功能 |
二、国家司法补充功能 |
三、基层群众自治的管理功能 |
第四节 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
一、维护村民团结和乡村安宁 |
二、推动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勤劳致富 |
三、促进村务公开和改善干群关系 |
四、弘扬良好道德风尚和净化社会风气 |
五、调节利益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五节 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一、社会规范多元化与法律 |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 |
三、村规民约是介于法律及道德之间的行为规范 |
第三章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与村规民约 |
第一节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理历史沿革 |
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发展历史简况 |
二、新中国成立后西双版纳社会的变革 |
三、各民族风俗及乡村治理简况 |
第二节 西双版纳社会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当前西双版纳乡村治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西双版纳社会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西双版纳村规民约的现状 |
一、村规民约的总体情况 |
二、村规民约的制定情况 |
三、村规民约的内容 |
四、村规民约的执行 |
第四节 西双版纳村规民约社会实践效应分析 |
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
三、有效解决农村社会治安问题 |
四、积极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 |
五、切实维护边境安全 |
六、维护家庭和睦 |
七、破除成规陋习 |
八、保障义务教育 |
九、协调民族宗教问题 |
十、维护民族团结 |
十一、保护生态环境 |
第四章 西双版纳社会治理中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
第一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表现 |
一、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
二、村规民约主要以罚款作为处罚手段 |
三、村规民约缺乏保护公民权益所需的必要程序 |
四、村规民约的适用性往往割裂了法治化的进程 |
第二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根源 |
一、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分析 |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产生基础不同 |
三、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产生程序不同 |
四、村规民约与法律的适用手段存在差异 |
五、村规民约的内容往往受政策的影响较大 |
六、基层政权的不当行为加大了村规民约与法治的对立 |
七、村规民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 |
第五章 村规民约与法律的调适 |
第一节 构建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依据 |
一、道德、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互补 |
二、坚持法律多元理论的治理思想 |
三、内部规则论 |
四、法德共治论 |
五、村规民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
六、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乡土气息 |
第二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要求与原则 |
一、村规民约与法律调试的要求 |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原则 |
第三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互构 |
一、国家从立法层面汲取村规民约合理成分 |
二、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自治条例有效衔接 |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实施及执行村规民约 |
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针对性 |
第四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具体举措 |
一、规范制定程序 |
二、建立监督制度 |
三、建立村规民约的效力确认及村民救济机制 |
四、加强引导指导 |
五、以基层党员干部群众为执行主体 |
六、加大村规民约的宣传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附录6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和现状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二、研究设计和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宗教观 |
一、马克思恩格斯论宗教问题 |
二、列宁对宗教问题的论述 |
三、对树立科学宗教观的启示 |
第二节 毛泽东思想的宗教观 |
一、主张“引而不发,跃如也。” |
二、正确看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
三、倡导马克思主义者也要研究宗教 |
第三节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宗教观 |
一、支持宗教信仰自由但反对搞宗教狂热 |
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三、发挥宗教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
第四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宗教观 |
一、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
二、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
三、全面加强党的宗教统战工作 |
四、特别强调了“导”的思维和功夫 |
第二章 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实践依据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引导实践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
第二节 重要的实践成就 |
一、为革命胜利和建设新中国凝聚了共识 |
二、为民族区域自治成功实践统一了思想 |
三、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铸就了合力 |
第三节 宝贵的实践经验 |
一、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
二、不断推动引导的法治化 |
三、注重合乎实际合乎规律 |
第三章 西北少数民族青年的宗教观念现状调研分析 |
第一节 调研对象的总体概况 |
一、藏传佛教文化特色的藏、蒙等族青年 |
二、伊斯兰教文化特色的回族等族青年 |
三、伊斯兰教文化特色的维吾尔等族青年 |
第二节 宗教观念的基本状况 |
一、理想信念与价值遵循方面 |
二、文化习俗与传统观念方面 |
三、法治意识与交往观念方面 |
第三节 宗教观念的影响因素 |
一、成长环境方面 |
二、传统观念方面 |
三、聚居条件方面 |
第四章 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析 |
第一节 认识方面的主要问题 |
一、对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理解不深 |
二、个别人存在对宗教的非理性观念 |
三、对党的政策不熟与法治意识不强 |
第二节 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 |
一、现实生活中某些非宗教因素对宗教的利用 |
二、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名义实施渗透破坏 |
三、信息时代互联网建设监管方面的短板效应 |
第三节 引导方面的不足之处 |
一、党的全面领导有待进一步加强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需深化 |
三、引导过程不连贯不系统不协同 |
第五章 引导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时代要求与针对性举措 |
第一节 引导的目标和方向 |
一、夯实各族青年对党的领导的坚定拥护 |
二、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深刻认识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然性 |
第二节 全方位引导的实现路径 |
一、思想引导:推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当代新发展 |
二、政治引导: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新方位 |
三、法治引导:发挥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规范作用 |
四、实践引导:着力西北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群众民生改善 |
第三节 加强和改善引导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多元一体文化认同,广培厚植各族青年共有精神家园 |
二、强化理想信念引领,发挥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积极引导作用 |
三、完善科学法治教育,提升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思想政治素质 |
四、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涉及宗教因素的舆情疏导和网络监管 |
五、协同创新优化,增强引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总体效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云南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立法经验研究 ——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 为什么研究民族立法 |
(二) 为什么研究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立法 |
(三) 为什么研究怒江的民族立法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立法研究的特殊意义 |
一、民族立法的概念 |
二、民族立法研究的特殊意义 |
三、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立法工作的意义 |
(一) 维护国家统一 |
(二) 维护民族团结 |
(三) 巩固民族区域自治 |
第二章 怒江州民族立法的历史沿革 |
一、怒江州基本情况概述 |
(一) 怒江州基本情况 |
(二) 怒江州特点 |
二、怒江州民族立法概况 |
三、怒江州民族立法历史沿革 |
第三章 怒江民族立法的基本内容 |
一、促进资源开发保护 |
(一) 开发保护水资源 |
(二) 开发保护矿产资源 |
(三) 开发保护林业资源 |
(四) 开发保护特色生物性资源 |
(五) 开发保护旅游资源 |
二、保护少数民族权益 |
三、构建和谐民族关系 |
四、增强民族自信心 |
五、加强宗教管理 |
六、改善民生环境 |
第四章 怒江州构建民族立法与执法良性互动关系初见成效 |
一、构建民族立法与执法的良性互动关系的主要措施 |
(一) 构建法治宣传大格局 |
(二) 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政绩考核 |
(三) 开展“法律七进”活动 |
(四)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
(五) 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 |
(六) 加强普法宣传阵地建设 |
二、构建民族立法与执法的良性互动关系初见成效的具体表现 |
(一) 民族队伍成为边疆团结进步的中坚力量 |
(二) 少数民族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
(三) 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明显 |
(四) 边疆和谐稳定局面得到巩固 |
(五) 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工作得到加强 |
第五章 怒江州民族立法的特点分析 |
一、民族立法数量不多但内容广泛 |
二、怒江州民族立法成果高于经济发展水平 |
三、民族立法的变通权行使有待加强 |
四、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逐步加强 |
五、民族立法工作成效与问题并存 |
(一) 立法力量薄弱 |
(二) 部门提交的法规草案质量不高 |
第六章 怒江州民族立法经验总结 |
一、确立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 |
二、树立科学的立法观 |
三、坚持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再考虑立法数量 |
四、着力突出怒江自身的民族特色 |
五、着力突出怒江的地方特点 |
(一) 体现了怒江州水资源丰富的特点 |
(二) 体现了怒江州矿产资源丰富的特点 |
(三) 体现了怒江州林木资源丰富的特点 |
(四) 体现了怒江州生物资源丰富的特点 |
六、贯穿“和”睦共处、“合”作共赢的理念 |
七、通过改善边疆少数民族民生进一步维护边疆稳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国家建设视域下当代中国行政区划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行政区划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 |
二、国外行政区划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 |
三、侧重国家建设的行政区划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空间政治学的分析视角 |
二、长时间段的历史比较方法 |
三、“解释-创新”与“解决-回应”的政治学研究取向 |
四、科技文本挖掘及可视化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结构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核心概念:行政区划、行政区划变革和国家建设 |
一、行政区划(Administrative Division) |
二、行政区划变革 |
三、国家建设(State Building) |
第二节 理论基础:现代国家建设的内容 |
一、领土权的确定与落实 |
二、理性化官僚体制的发展 |
三、促进经济发展 |
四、合法性基础的转变 |
第三节 分析框架:行政区划与推进现代国家建设 |
一、行政区划与实现国家统一 |
二、行政区划与国家结构调整 |
三、行政区划与促进经济发展 |
四、行政区划与加强行政治理 |
第二章 传统中国的国家建设:新中国成立前的行政区划变革 |
第一节 国家统一:内地与边疆行政区划的不断充实 |
一、内地行政区划的不断充实 |
二、边疆地区行政区划的不断充实 |
第二节 国家结构:行政区划层级调试与地方分权 |
一、两千年三循环的行政区划层级调试 |
二、行政区划权力职能划分及其统属关系的调试 |
第三节 经济发展:内地、边疆开发与城市型政区产生 |
一、行政区划充实与内地、边疆开发 |
二、城市型行政区划产生与发展 |
第四节 行政治理:双轨制治理体系与现代化的挑战 |
一、郡县制与双轨治理体系 |
二、晚清民国行政区划调整与现代化治理新挑战 |
第三章 现代中国的国家建设: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行政变革 |
第一节 国家统一:行政区划变革与领土权利的落实 |
一、民族自治区的建立与发展 |
二、特别行政区划的建制与边疆海洋地区行政区划的充实 |
第二节 国家结构:单一制与行政区划层级调整 |
一、单一制的讨论和确立 |
二、大行政区的建立与撤销、市领导县体制确立和省直管县试点 |
第三节 经济发展:省级行政区划、经济特区的新建与城市型政区的发展 |
一、海南建省、重庆建直辖市与各类经济特区建制 |
二、城市型行政区划的建制与加快城市化进程 |
第四节 行政治理: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与城乡合治、城市之间协同治理 |
一、国家公园体制建设 |
二、城乡合治和城市之间的协同治理 |
第四章 国家建设视域下当前行政区划变革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
第一节 当前行政区划变革面临的新形势 |
一、国家统一:国家安全环境变化与领土权利争端 |
二、国家结构:交通、通讯技术的进步与地方分权的发展 |
三、经济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与人口流动 |
四、行政治理: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要求 |
五、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落实与发展 |
第二节 当前行政区划变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国家统一:领土权利落实尚未完全解决 |
二、国家结构:行政区划层级过多与基层行政区划规模过小 |
三、经济发展:各类经济特区建制过多与城市型行政区划建制不足 |
四、行政治理: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协同治理不足 |
五、法制建设:行政区划变革缺乏稳定性 |
第五章 国家建设视域下当前行政区划变革的建议 |
第一节 国家统一:充实民族自治区和边疆海疆的行政区划 |
一、充实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划 |
二、充实边疆、海疆的行政区划 |
第二节 国家结构:谨慎增加直辖市、适度整合县乡与推进省直辖县改革 |
一、谨慎增加直辖市 |
二、适度整合县乡 |
三、推进省直辖县改革 |
第三节 经济发展:规范经济特区建设与推进县改市、镇改市 |
一、规范各类经济特区建制 |
二、重启县改市与推进镇改市 |
第四节 行政治理:加强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协同治理 |
一、加强城乡之间协同治理 |
二、试点建立大都市区特殊型行政区划 |
第五节 法制建设:将行政区划变革纳入顶层设计与制定相关法律 |
一、将行政区划变革纳入顶层设计 |
二、制定行政区划变革相关法律 |
结论:从现代国家建设的角度更加全面地认识行政区划变革的政治意义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试论依法治国与民族区域自治(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70年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国家认同影响研究[D]. 廖钰.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5)
- [2]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D]. 苏杰.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 [3]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4]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D]. 杨四海.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1)
- [6]中国民族法治七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J]. 潘红祥,张星. 民族研究, 2019(03)
- [7]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D]. 施静春. 云南大学, 2019(09)
- [8]西北少数民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D]. 张志强. 兰州大学, 2019(08)
- [9]云南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立法经验研究 ——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为例[D]. 王开元. 云南大学, 2018(04)
- [10]国家建设视域下当代中国行政区划变革研究[D]. 王匡夫. 吉林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