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犯关系的脱离

论共犯关系的脱离

论文摘要

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是由日本学者首先提出来的,德国和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规定了对共犯关系脱离者的刑事处罚,解决了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阻止住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没有对共犯关系的脱离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把它作为犯罪中止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没有形成它自己的专门的理论。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将共犯关系的脱离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并将该犯罪类型纳入共同犯罪本体论的体系中,从共犯论的角度来解决脱离者刑事责任问题,以丰富刑法理论之研究。全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共犯关系脱离的法律性质,并从我国刑法理论出发指出研究它的必要性。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犯关系脱离的概述。主要是在国内外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的基础上,采取“共犯关系解消说”,确定其应有的内涵。从探究共犯关系脱离的法律性质出发,指出其与中止犯理论处于不同的理论层面,二者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共犯关系的脱离已成为共犯本体论中的重要内容。最后进一步论述了共犯脱离理论的刑法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共犯关系脱离的判断标准进行研究。该部分是本文的重心,也是共犯关系脱离的难点。首先介绍了国外共犯关系脱离的判断标准,其中详细介绍了日本关于判断共犯关系脱离的几个代表性学说:共同意思欠缺说、障碍未遂准用说、因果关系切断说、共犯关系解消说。经过对以上学说的分析,笔者赞同“共犯关系解消说”。以共犯关系解消说为基础,从三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共犯关系的判断标准:第一,脱离者在主观上不要求具备“任意性”。第二,共犯关系的脱离者在客观上要有脱离行为。脱离行为要使其他共犯者了解,脱离行为包括消极的脱离行为和积极的脱离行为两种。消极的脱离行为和积极的脱离行为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的。第三,共犯关系的脱离必须发生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共同犯罪之外。紧接着是研究具体共犯关系的脱离。在这一部分,论文首先讨论了共谋共同正犯现象的脱离,在这里没有沿用日本的“共谋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而是结合我国的情况而将此定型为“单纯共谋关系的脱离”。根据参与共谋的程度以及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共谋者区分为“首谋型”(主动型)与“追随型”(从属型)。其次讨论了实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这种脱离比较难以认定,但是在实行行为的途中,部分共犯人对其他共犯人表明了脱离的意思,其他人也了解这一点,脱离人采取积极行为来阻止其他的人,使当初共谋实施的实行行为难以实现,或者由于客观因素使得部分共犯人脱离,即便后来由于其他人而引起了犯罪结果。由于该结果不是由于当初共谋行为所引起的,因此可以说共犯关系被解除。再次讨论了教唆犯关系的脱离,着手前的脱离要件与着手后基本相同。只是在着手之前必须采取方法使正犯放弃犯意,而着手之后则必须采取方法中止正犯的实行行为。最后讨论了帮助犯关系的脱离,其中分为物理的帮助者的共犯关系的脱离和心理的帮助者的共犯关系的脱离。要成立帮助犯关系的脱离,至少必须一并消除因这种物理性帮助或心理性帮助所形成的犯罪危险。第三部分是共犯关系脱离的法律后果。首先探讨了脱离者不承担其后责任的依据,之后着重分析了脱离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本文认为就脱离之前的行为,可以不构成犯罪,还可以是预备犯、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具体应当该如何认定,这需要结合脱离者在脱离共犯关系之前所处的犯罪阶段来考虑,即要明确脱离者是在犯罪预备阶段脱离共犯关系,还是在犯罪实行阶段脱离共犯关系。第一,在犯罪预备阶段脱离共犯关系。脱离者在犯罪预备阶段就解消了与其他人的共犯关系,其对法益的侵害或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很低,在通常情况下脱离者应当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按犯罪来处理。但是对于已经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个罪的预备行为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罚。第二,在犯罪实行阶段脱离共犯关系。在界定脱离者在实行阶段的刑事责任时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脱离者具有任意性,则可以成立中止犯,否则成立未遂犯。第四部分是共犯关系脱离的立法建议。首先介绍了共犯关系脱离的立法例,在分析评价各立法例特点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刑法中关于共犯关系的脱离提出了立法建言,指出把共犯关系的脱离以总论和分则相结合式在我国刑法典中加以体现。结语部分主要是对论文研究成果的综述,并且指出了共犯关系的脱离本身还存在的问题以及论文尚需完善的地方,笔者决心以此为起点,继续自己的研究。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共犯关系脱离概述
  • (一) 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
  • (二) 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法律性质
  • (三) 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的中止犯的关系
  • (四) 共犯脱离的刑法意义
  • 1、共犯的脱离的界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 2、共犯的脱离的界定是刑法人性化的表现
  • 二、共犯关系脱离的判断标准和类型
  • (一) 共犯关系脱离标准的理论聚讼
  • 1、英国刑法理论界
  • 2、日本刑法理论界
  • (二) 共犯关系脱离的判断标准
  • 1. 脱离者在主观上不要求具备“任意性”
  • 2. 共犯关系脱离的客观行为认定
  • 3. 共犯关系的脱离必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
  • (三) 共犯关系脱离之类型
  • 1、单纯共谋关系的脱离
  • 2、实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
  • 3、教唆犯关系的脱离
  • 4、帮助犯关系的脱离
  • 三、共犯关系脱离的法律后果
  • (一) 脱离者不承担其后责任的依据
  • (二) 脱离者承担责任的范围
  • 四、共犯关系脱离的立法建议
  • (一) 共犯关系脱离的立法例
  • (二) 对我国刑法中关于共犯脱离的立法建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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