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实践中,重大误解制度在概念、内容、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有许多争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将就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在分析一些学者理论观点的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一部分由我国理论界对重大误解涵义的不同定义引出对重大误解涵义的探讨,并对误解和错误进行了区分,明确了二者在范围和产生阶段上都有所不同。第二部分从错误制度的源头——罗马法入手,分析了错误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罗马法中错误的分类和内容。文章同时还对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错误制度进行概括分析,对于一些学者热衷于探讨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阐明本文立场。第三部分在全文占有很大的比重,着重介绍了我国重大误解合同制度设计。首先,对重大误解合同的内容、构成要件展开论述。同时文章还对我国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逐一剖析,并佐以例证。笔者认为,对于重大误解合同的构成要件,需要考虑三个方面,误解的主体、误解的程度以及主体的主观心态。尤其是对于表意人的主观过错情况,法律应该给予考虑,这是因为重大误解合同的成立涉及到立法的价值选择问题。笔者的具体观点及建议,在文章中都有详尽的阐述。在重大误解中“重大”的程度上,本文认为应该遵循两个条件,一是引起表意人误解的对象是否为合同重要事项;二是该误解是否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重大影响。其次,文章回归到可撤销合同制度本身,在将重大误解合同与欺诈合同、显失公平合同等进行比较后发现,这几种合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界限并不分明,尤其是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其区分的意义也仅停留在文字表述上,本文建议法律对此作出修正。另外,作者在第三部分对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用以佐证前文所述。最后一部分为笔者就重大误解合同制度设置的价值选择以及立法模式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构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重大误解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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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重大误解论文; 错误论文; 重大误解合同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