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当得利制度从罗马法的返还之诉发展而来,历经二千余年的演变,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涉外不当得利,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不当得利,就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一方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是实体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延伸和发展,而由于各国关于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理论上的差异和立法规定的不同,造成了不当得利在构成要件、类型、产生原因、适用范围等多方面存在着法律冲突。正是由于这些法律冲突的存在,才使得涉外不当得利的识别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变得比较困难。而如何对不当得利事实进行识别并准确地确定其准据法,对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本文在比较分析各种传统识别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涉外不当得利的识别依据:涉外不当得利的识别应以法院地法为主要依据,在必要的时候以其他方法为补充或调节。解决不当得利的识别问题只是第一步,本文最终要解决的是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本文在综合分析当前世界各国主要的不当得利法律适用规则的优劣的基础上提出了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应以间接法律适用规则为主,在必要的时候辅以其他的具体适用规则的法律适用方法。之后,本文又在分析我国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就不当得利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并设计出了一套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以期对完善我国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制度有所裨益。本文对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规则的具体设计如下:(1)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如果曾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且不当得利起因于该法律关系,则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2)如果不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则适用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3)利益发生地不能确定的,适用与不当得利之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