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社会充斥着大量的信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完善,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体现。但是,与此同时,侵犯行为也与日俱增,以此作为盈利手段的大有人在,甚至形成了以公民个人信息为核心的黑色产业链。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明文规定将情节严重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明确了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决心。本文主要探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目前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立法相对单薄,在实践中易造成某些困境。因此,本文认为探究本罪的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本罪立法司法体系对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欲表明现今侵犯公民信息行为的现状以及严重程度。主要是通过一则严重的刑事案件引出。第二部分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现状的分析。首先阐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非刑事保护;其次是对本罪立法背景的分析;最后通过人肉搜索行为、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为以及私家侦探行为等具体案例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表明本罪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困境。本文认为在网络发达的现行社会,由网络滋生出的侵犯信息行为不甚枚举,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尚不能明确规制,其适用亦存在可探讨之处。私家侦探行业在个人信息转移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具体案例中适用何种罪名是其首要探讨的问题。第二章是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所以在实践中遇到困境的原因分析。详细的分析本罪构成要件的各个部分,试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剖析本罪法条规定以及导致实践困境的具体原因;本章之重点是具体的探讨其构成要件,从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和犯罪对象、客观方面等角度剖析本罪,以期厘清各概念定义。并且探讨存在的立法缺陷,本文认为立法缺陷是导致实践适用困境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以厘清在私家侦探行业行为等具体案例中的法律适用的倾向性选择。第三章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对本罪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以期对本罪在实践中的运用提供有益帮助。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主要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本罪自身立法体系完善的构想,主要从现行法律的条文、相关的前置性规范以及与民事、行政手段相结合的跨部门合作,以期强化前置性的规范手段,而不仅仅依靠刑法的事后规制;其二是主要在易化本罪实践操作以及加强被害人保护的角度对其在刑事诉讼程序法上的完善构想,提出或可将本罪成立亲告罪,并在此基础上适用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配置方式。第三部分结语是对本文的正文的概述,再次厘清各章节,概括本罪完善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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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出售论文;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论文; 个人信息论文; 犯罪构成论文; 立法构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