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模式影响着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符合国情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模式能使诉讼主体积极主动、协调有序地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充分发挥民事诉讼功能,促进诉讼目的的实现;反之,则会阻碍诉讼目的的实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多元化目的,这需要相应的诉讼模式来加以实现。现行的“调审合一”诉讼模式,导致了审判和调解的冲突,引起了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审判功能的萎缩,必然产生出“调解型”审判模式,这有悖于诉讼法“程序正义”之立法目标,必将模糊审判和调解的界限;造成法官兼具调解者和审判者的角色冲突,难保其司法的中立和被动,法官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强制调解,必然导致司法的正当性缺失。因此,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的呼声。但是如何进行改革却成为了大家激烈争论的问题。学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调审合一”改良论、“取消调解,完善和解”论和“调审分离,另设和解”论三种。本文认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制度上实现“调审分离”,目标是纯化调解和审判方式,建构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市场经济的基本建立、个人权利保障意识的逐渐增强、传统的法律思想文化的延续等因素,使得建立我国“调审分离”诉讼模式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因此本文主张在我国确立“调审分离”模式下诉前调解与诉讼和解制度,使诉讼和非诉讼方式形成良性互动,并按各自的特点、规律、程序和方式运行。本文的研究以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为对象,以改革当前我国“调审合一”诉讼模式为重点,以确立“调审分离”模式下诉前调解与诉讼和解制度为目标。全文正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重点在批评其弊端:第二部分对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相关考察,以资下文进行制度设计时借鉴;第三部分先分析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为立法建议的提出作铺垫,然后提出了在我国确立调审分离模式下诉前调解与诉讼和解制度的较为具体可行的立法建议,最后设想了新制度的确立可能产生的司法问题及应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