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清王朝为了同化其它民族,强制推行薙发易服政策,首先始于汉族。1644年满清入关后,清王朝为了打击、摧垮广大汉族人民尤其是上层人士的民族意识和反抗意识,确保满族贵族的绝对统治地位,不顾广大汉族群众的强烈反对,对汉族强制推行了薙发易服政策。清朝对朝鲜垦民的“薙发易服”政策是清朝根据“移民实边”的需要,在没有国籍法的情况下,对已非法入境的朝鲜垦民实行的归化入籍政策,把薙发和改穿满式衣服作为归化入籍的标志。朝鲜垦民当时要在中国境内生存须薙发易服,成为清人(中国人),才能得到土地的所有权,否则将被驱逐出境。朝鲜垦民因生活疾苦,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大批迁入中国境内,开垦了大量的荒地,在图们江、鸭绿江以北定居、形成部落。清政府拟以已移居的朝鲜垦民来进行实边,即把已非法移居的朝鲜垦民,纳入到移民实边的轨道,以填充缺少的人口、充实边防。为此,清朝对朝鲜垦民实行了以“薙发易服、领照纳租”为前提,给予土地所有权的政策。最初,冒禁迁入图们江以北的朝鲜垦民随意开垦了荒地,但从1882年开始薙发易服,归化入籍,领照纳租者方可获得土地所有权。日本介入朝鲜垦民问题后,清政府为控制图们江以北的朝鲜垦民,断绝他们与朝鲜的关系,使得朝鲜垦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发生新的变化,从过去劝告薙发易服改为更加强制地推行“薙发易服”的方式来赋予土地所有权。“薙发易服”政策几经周折,于1890年开始进一步推行。清朝对朝鲜垦民的薙发易服政策起初并不是强制性的。朝鲜垦民为了获得土地所有权,自愿薙发者亦有人在,后来中日《间岛协约》的缔结,清政府对朝鲜垦民的“薙发易服、归化入籍”的政策,由劝告薙发易服改为强制执行。朝鲜垦民在抵制“薙发易服”政策的过程中谋划出了佃民制。通过佃民制,朝鲜垦民不必归化入籍也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因此,该制度在图们江以北被推广开来。根据“薙发易服”或“佃民制”,朝鲜垦民直接或间接获得土地所有权,或利用其他渠道购得土地。当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朝鲜垦民被认定为中国公民,成为最早期的中国朝鲜族之成员。1909年,清政府迫于内政外交的需要,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图们江以北地方当局根据《大清国籍条例》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朝鲜垦民归化入籍的政策,从而,清朝以国籍法来代替薙发易服的归化入籍政策,为朝鲜垦民不断入籍,为中国境内朝鲜族社会的形成提供了最初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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