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制度论文-王屹然

企业破产制度论文-王屹然

导读:本文包含了企业破产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发展路径

企业破产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屹然[1](2019)在《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隐蔽性强等特点,因此,企业造成的污染通常很难在较短的时间被发现,有些环境问题甚至要在几十年后才会显现。当企业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况时,环境法律责任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然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在造成隐蔽性比较强的环境问题后,如何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在法律规定上是空白。针对企业破产后才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如何对企业进行追责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成为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出发,列举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我国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承担的现状,并提出发展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2期)

屈丽丽[2](2019)在《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传承》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公开数据显示: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企业倒闭。8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平均生命周期只有2.9年,存活5年以上的不到7%,10年以上的不到2%。换言之,中国超过98%的中小企业成立十年内都会走向死亡。不仅企业的生命周期短,能做强做大的企业更(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9-10-28)

周伦[3](2019)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引入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具有较强烈的现实需求,在关联企业破产中适时引入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可在特定情况下打破关联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与社会实质公平。但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制度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手段,有限、谨慎且有条件地使用,尽可能地避免因滥用实质合并制度而侵害外部债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探究了该制度适用的具体条件与程序。(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董振班,曹尧瑶[4](2019)在《浅议破产企业的账户资金高效归集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的实施状况是世界银行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营商环境建设,破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仍存在诸如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等一些不足之处。究其原因主要是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没考虑、顾及到破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实(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9-03)

徐佩玉[5](2019)在《该退就退 优胜劣汰》一文中研究指出破解市场主体退出难题、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终于有了制度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将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海外版》期刊2019-07-31)

曹文兵[6](2019)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16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关联企业破产往往涉及财产甄别、债权债务清理、资产清理、企业重整挽救等一系列问题,加之涉案债权金额较大、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重大,较普通企业破产而言,是破产审判中的难点与热点。借助实质合并规则,能有效地处理该类问题。但一则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则阙如,二则各地法院实践标准不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质合并的讨论颇有出入。通过对16件典型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分析,可以管窥出实质合并规则应以否认各关联企业的独立人格为核心,从申请主体、启动模式、管辖法院、债权人保护及管理人选任等方面分别予以构建和完善。(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9年07期)

王静,蒋伟[7](2019)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适用实证研究——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76件案例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运用在我国破产实践中逐渐增多,该规则的规范适用成为破产司法实践的难点在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实证分析基础上,比较域外探索,可以构建我国实质合并规则的综合认定标准。相较于单独破产,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更为复杂,应关注其程序启动方式、合并申请审查、管理人选任、程序期限起算点等重点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2期)

侯海军[8](2019)在《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对其他国家的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文章分析了美国破产重整司法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做法,提出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法官要进一步树立尊重企业、尊重企业家、尊重商人的司法理念;逐步探索设立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机构;完善加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配套建立合格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和科学合理的指定管理人机制。对完善我国破产重整立法和司法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9年18期)

刘奕彤[9](2019)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关联企业间存在着大量的财产混同、法人人格混同、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法院越来越多的采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该制度的优点在于,借助统一的破产程序,追求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缺点在于,忽略了关联企业中各关联企业本身独立的法人人格和各企业债权人的不同清偿率。2018年3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倡导审慎适用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但是相关规则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原则与条件入手,分别分析了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清算与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重整,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提出了有益的制度设计。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原则与受理条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清偿原则、挽救危困企业原则、审慎适用原则、经济与效率原则与依法干预原则等。只有在关联企业实质上存在关联关系,并在财产、人员、经营管理、债权债务等方面普遍存在混同现象,致使关联企业彼此之间法人人格已高度混同时,才能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在存有其他替代制度可以解决的前提下及国家控股的关联企业等情况下,不得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第二部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效力。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通常分为清算与重整等两种程序。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后,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合并后统一作为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针对关联企业对外投资的情况需要分类处置,对没有经营价值或挽救价值的控股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对具有挽救价值的控股、参股企业进行重整。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关联企业治理,应当采取“债务人自行经营为主”。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大体上会产生两个结果:关联企业同时并存与关联企业整合为一。为确保关联企业重整的成功,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中的股权调整,需要加强公权对于私权的主动干预。关联企业进行预重整的模式可以采取“1+N”模式,即母公司预重整计划与N个子公司预重整计划。第叁部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制度设计。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要求行政权进行适当介入和干预,协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我国应当根据破产案件的特点,建立单独的绩效考核机制。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根据关联关系的不同程度和模式,适用不同的导入方式。同时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作出受理裁定之前,增加“临时救济措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实行专属管辖,另行设计举证责任。为更好的回应我国破产法实践对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吁求,我国应当尽快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问题进行法律规范。(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陈彬彬[10](2019)在《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前提,生效的重整计划对全体重整利害关系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对相关重整关系人的权益将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根据重整计划是否获得了重整利害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可将法院的审查批准分为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正常批准,因得到了重整利害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形式上体现了重整利害关系人高度的意思自治,所以法院也只倾向于进行形式化审查,这看似彰显了重整参与人之间的私权自治和司法公权确认之间的统一,但这种审查却也往往忽视了被多数决的少数重整利害参与人的合理诉求。同时,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流于形式化容易纵容利用规避法律的手段以促成通过重整计划的行为,背离了重整制度的初衷;而法院的强制批准则是在重整利害关系人会议表决无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利用公权强制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以使重整计划生效的企业拯救制度,法院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违背重整关系人会议的意思自治,凸显了重整关系人私权自治和司法公权确认之间的矛盾,社会公共利益经常被伪装滥用,法院在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前的审查过程中难于中立客观地评判社会公共利益,往往以牺牲多数个人的利益来填补以社会整体利益形式存在的债务人企业的财务漏洞,而我国企业破产立法又没有为持异议的重整利害关系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导致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甚至与法院的矛盾尖锐。这些现实中暴露的问题说明我国企业破产立法关于重整批准制度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对重整计划批准标准的反思和重构十分有现实必要。本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该部分内容是本论文的论述基点。其中,主要阐述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相关概念、特征及法定类别。随后重点介绍了法院在正常批准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的共性与边界,指出法院在正常批准重整计划时应侧重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审查;而强制批准的前提是遵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双重原则。该部分旨在从总的层面指出法院在审查批准重整计划时应把握的规则和宗旨。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定位,指出该制度在实然与应然宗旨层面之间发生的偏离,这些基本理论是整个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得以展开的逻辑起点。第叁部分运用了个案研究的方法具体分析和归纳了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批准标准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按照法院审查批准的法定类别为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来分别具体阐述各自的批准条件及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为后文提供完善路径奠定基础。第四部分主要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针对第叁部分法院正常批准重整计划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路径,分别从破产立法规制和法院审查行为两个方面具体论述。第五部分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从程序到实体的制度设计,针对第叁部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存在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完善路径。(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企业破产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编者按/公开数据显示: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企业倒闭。8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平均生命周期只有2.9年,存活5年以上的不到7%,10年以上的不到2%。换言之,中国超过98%的中小企业成立十年内都会走向死亡。不仅企业的生命周期短,能做强做大的企业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企业破产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屹然.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屈丽丽.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传承[N].中国经营报.2019

[3].周伦.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

[4].董振班,曹尧瑶.浅议破产企业的账户资金高效归集制度[N].江苏法制报.2019

[5].徐佩玉.该退就退优胜劣汰[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

[6].曹文兵.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16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为分析样本[J].理论月刊.2019

[7].王静,蒋伟.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适用实证研究——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76件案例为样本[J].法律适用.2019

[8].侯海军.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市场.2019

[9].刘奕彤.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9

[10].陈彬彬.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完善路径[D].广西师范大学.2019

标签:;  ;  ;  

企业破产制度论文-王屹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