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经济学,概括地说就是通过经济学的有关方法和理论来探讨和解决法学问题的一门交叉学科。自从出现以来,其发展速度相当惊人,也越来越引起法学和经济学学者的注意和兴趣。世人一般以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作为其出现的标志,即将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作为法经济学出现的时间段。但事实上,法经济学思想的出现和发展要远远早于此,甚至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等人就已经形成了很多意义深远的法经济思想。但是,对于在早期形成和发展的这些法经济思想,学者们却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这一阶段,大多数学者仅是作为背景而进行不够系统和完整泛泛说明,目前也鲜见专门针对此阶段进行系统研究的学术论文和著作。事实上,包括法经济学在内的任何一门学科的萌芽阶段都是应该引起学者们的足够注意的,因为它对该学科以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同时这一阶段的思想看似朴素简单,事实上同样有很多后世精妙思想的萌芽在其中,其自身内容也相当丰富和精彩。通过对这个阶段的研究,我们会得到很多启示和新的学术观点以及让人惊喜的学术发现,也能更好的把握法经济学这门学科未来的发展。在法经济学萌芽和发展的历史上,古代欧洲的柏拉图首开法经济分析的先河,将法律定位于正义的“表征”,并极富思想的将正义定义为“劳动分工”,从而要求法律维护作为正义的“劳动分工”,以此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柏拉图是第一位在如此宏观的意义上解释法律对经济的巨大作用(法律维护了“劳动分工”,就是实现了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理念——正义)和法律应该如何去维护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理想的”城邦的。作为其得意弟子和“古希腊三杰”之一的亚里士多德,继承并发展了其老师的法经济思想。他的思想在“相对称的刑罚”和“动机理论”方面分别对贝卡里亚和边沁具有很大的启蒙作用。稍后的古罗马帝国时期,古罗马法学家制定并颁布了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典,这些法典中蕴含了大量法经济思想——如认识到经济学意义上的人的“理性”,要求法律以这种“理性”为前提,同时要对其进行维护和支持,在“理性”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法律不去干涉,只起指导和引导、参照作用等。而《十二铜表法》与《法经》的对比则更能体现法经济思想的可贵。中世纪及以后,法经济思想继续大量涌现,很多思想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和意义。作为现代政治经济学创始者的威廉·配第,其法经济学思想的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他个人经济思想的大量充斥其中。这在其论述刑罚应如何通过保护劳动力来增进社会财富和通过“效用理论”来解决法律问题等可见一斑。作为为后人所熟知的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里亚最为世人所称道的法经济思想是其“相对称的刑罚”理论。这一理论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后世很多法经济学者都从这一理论身上汲取了很多养分和鼓舞。贝卡里亚稍后的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首创者,也是19世纪之前“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中处处体现了法经济学的思想。与边沁基本处于同时代的亚当·斯密,是19世纪之前法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与19世纪之后经济学的“鼻祖”。他是首位从宏观视角进行法经济分析的学者,他对于“长子继承”尤其是“限嗣继承”问题的探讨和思想时至今日仍然被当代法经济学家们所重视和采用,这些构成了当代法经济学中一块很重要的部分。同时,斯密对于前人的法经济学思想进行了很好的总结、继承和应用,是一名名副其实的对19世纪之前法经济学思想的“集大成者”。基于此,作者决定将本文的立足点置于19世纪之前法经济学的萌芽和发展,说明在19世纪之前法经济学不仅早已存在,而且诸法经济学学者和他们的法经济思想及其分析方法等对于当世之法经济学乃至整个经济学和法学仍然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和意义,具有很强的启迪和指导作用。本文通过对古代欧洲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中世纪及以后时期的威廉·配第、切萨雷·贝卡里亚、杰里米·边沁、亚当·斯密等人法经济思想以及斯密之后的法经济学发展情况进行系统梳理、评价、提炼和联系,力图构建一个系统完整的19世纪之前法经济学全貌,从而填补目前中外法经济学研究中所存在的这一巨大而又具有重大填补价值的空白。通过与其他学者对于19世纪之后法经济学发展的介绍与总结评价相结合,从而使得法经济学这门学科的经济思想史分析真正完整起来,冀图能为后来者的研究工作做好“基础”,如果能使他们可以更好的继续向前,本文应该就算有了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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