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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城市化进程提供新契机的同时,大量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了影响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因素。如果城市垃圾处理不当,所产生的大量污染物必然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处理措施
1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存在的问题
1.1垃圾运行监测不明确
虽然我国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垃圾焚烧厂数量已经超过了100个,然而因为运行检测数据不明确,有些焚烧厂燃烧排放污染物超标,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1.2垃圾焚烧补贴标准不明确
政府部门不仅收购垃圾焚烧厂的全部发电量,还对其实施电价优惠政策,垃圾焚烧厂纳税优惠和减免力度也在加强,而且政府根据垃圾焚烧厂垃圾处理的数量给予企业相应的补贴。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加快了垃圾焚烧产业发展的步伐,但是由于相关优惠和补贴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指导性,增加了政策执行的随意性,造成了补贴优惠不断增加。另外,很多地区的垃圾焚烧企业因为政府的补贴政策无法有效的落实到位,而出现了降低焚烧标准的现象。这一做法虽然达到了降低垃圾焚烧成本的目的,但是,却对环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影响。甚至还有很多垃圾焚烧企业因为考虑自身成本问题,而忽略了垃圾焚烧技术的创新与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重。这些都进一步说明了政府补贴标准的不统一、不科学,是造成垃圾焚烧企业生产混乱现象的主要原因。
1.3垃圾减量分类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而是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会对其自身的生活以及利益带来的影响上,在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从而造成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不强,垃圾混放现象大大降低了垃圾分类工作的效率。同时,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对接不够契合,现阶段存在低值可回收物回流现象,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压力进一步增大,迫切需要垃圾分类系统和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两网对接,加快分类垃圾和再生资源收集、中转、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2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如图一)措施
2.1恶臭控制
在厌氧环境下,垃圾在储存发酵期间,极易产生大量的恶臭物质。除垃圾储存仓外,垃圾运输车及中转站也是恶臭物质的主要来源,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恶臭物质会随风飘散并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采取的恶臭控制措施有:①垃圾运输采用全封闭式运输车;②在垃圾卸料平台进出口处安装自动控制卷帘门,并且加装风幕机密闭;③在垃圾储存坑上方定时抽走气体,使垃圾池内形成一定负压,把抽出的气体送到锅炉内助燃,不可直接排放到厂外;④利用抓斗对垃圾不断进行搅拌翻动,既可使进炉垃圾热值均匀,又可避免厌氧发酵条件形成,减少恶臭的产生;⑤定期地排空垃圾储存坑中残剩的垃圾样品;⑥开启锅炉房的门窗,维持垃圾吊装控制室和观光走廊的正压氛围,抑制垃圾储存坑恶臭气体外溢;⑦在卸料区通过采用除臭风炮和喷洒除臭剂的方式进行除臭,并用清水及时冲刷卸料区的地面;⑧在焚烧厂种植绿化隔离带,利用绿植吸收恶臭气体。
图一
2.2推动“两网融合”,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对接”管理体系,通过建设具有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相互衔接的物流体系,推动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效衔接。(2)探索源头排放登记管理制度,搭建相关称重计量信息平台系统,促进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构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产业链条。(3)加大政策扶持,鼓励正规回收企业发展,确保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在合理盈利范围内正常运行。(4)对于低值可回收物,加紧研究制定低值可回收资源的补助政策,保证有价值的再生资源都可以得到回收利用。
2.3强化垃圾焚烧工作的监管
政府部门必须在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外垃圾焚烧步骤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垃圾焚烧规范和标准,同时明确垃圾焚烧企业的排放标准,建立统一的垃圾焚烧企业排放考核标准,定期的检查垃圾焚烧企业的排放问题,一旦发现垃圾焚烧企业出现违规现象必须予以严厉的处罚。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通过设计专职监督管理机构的方式,全面的负责垃圾焚烧厂的检测与考核工作。其次,各部门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能和责任,如果发生重大垃圾焚烧或者污染问题,必须明确责任人并根据相关法律追求其责任。
2.4加快生活垃圾焚烧管理体系建设
(1)我国应加快生活垃圾焚烧管理体系建设,抓紧出台专项规划。(2)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切实以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健康为出发点。(3)厘清政府职能部门责任分工,理顺工作机制,防止多头管理,出现管理真空。(4)严审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应切实符合当地实际需要。(5)提高相关污染物监测能力,做到监督监测检查有据,企业自测实时准确。(6)加大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的政策扶持,加快技术革新与应用。(7)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避免事故性污染物排放。
2.5垃圾焚烧污水处理
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的污水有垃圾渗滤液,生产和生活废水。在建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可将垃圾贮坑中的渗滤液、灰仓中熄灭烟渣的冷却水和烟气洗涤设备的排水一并收集后经过物理化学处理(沉淀法和中和法)再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如果COD、BOD浓度较高,可采用生化方法和活性污泥法处理。如果废水量不大,可将废水喷入焚烧炉烧掉,以彻底根除废水排放。为达到减少废水排放量的目的,烟气洗涤可采用喷雾干燥法,消除烟气洗涤过程中的排水。出灰废水、灰槽废水和洗烟废水有可能需要对超标的重金属离子进行预处理。
当污水处理后需要直接排入水体时,处理后的水质标准应执行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当污水处理尾水需要回用于灰渣处理、烟气净化、冲洗和绿化等场合时,需要在上述污水处理流程后增加处理设施,使回用水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2.6强化垃圾焚烧处理认知
政府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的进行垃圾焚烧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公众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垃圾焚烧问题。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垃圾焚烧所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向公众阐述垃圾堆积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引导公众充分认识到垃圾焚烧的重要性,积极的组织社会各界到已建成的优秀的垃圾焚烧厂参观和考察,吸收国外垃圾焚烧厂发展的经验,获得社会各界对垃圾焚烧问题的理解和支持,为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7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垃圾收费的目的是促进居民减少垃圾排放量,促进可回收垃圾的利用。
因此,垃圾收费标准不宜简单的按户收取,而因体现收费与垃圾排放量的线性关系,体现“垃圾多收费多,垃圾少收费少的”经济原则。探讨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垃圾费的征收。笔者建议吸取国外垃圾费征收经验,制定适合本城市的垃圾征收方案,比如“垃圾随袋征收”方案,细则如下:每个家庭按月发放一定数量的可降解专用垃圾袋,包括:一般垃圾、资源类垃圾、可回收垃圾,要求所有生活垃圾使用专用垃圾袋进行分类投放;对违反规定者按规定进行罚款等处罚;不足的垃圾袋可以购买,价格呈阶梯式上涨。从而真正实现“多污染多付费”的经济杠杆调节原则。日前,青岛市市北区推广的智慧回收站,也对垃圾分类做出了有益探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8焚烧尾气中其他污染物的控制方法
小于1.1um的颗粒易于进入肺泡,吸附的有害物质易被人体吸收进入到血液中。细颗粒上吸附的重金属元素包括:Hg、Pd、Cd、Cr、Cu、Ni、Zn、Mn等。进行控制的方法有:焚烧前采用垃圾分类分拣的方法;焚烧中使温度控制在600~650℃左右,使得重金属不升华;焚烧后采取降温、喷活性炭吸附和催化转变等方式进行控制。HCl的控制可通过向炉内喷入磨碎的氢氧化钙、氢氧化镁等吸收剂或采用烟气处理装置进行处置。硫氧化物可采用碱性介质吸收法,常用的介质有消石灰。氮氧化物采用燃烧控制和燃烧后尾气处理的方法控制。
结语
总之,政府部门必须充分在发挥其自身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才能确保垃圾焚烧处理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加大垃圾焚烧处理宣传和推广的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充分意识到垃圾焚烧处理的意义,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垃圾焚烧的氛围。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问题,为社会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心怡.城市垃圾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与政府规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8.
[2]张斐.带有补偿机制的垃圾焚烧厂选址问题研究[D].北京物资学院,2018.
[3]刘海山.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实例研究[D].天津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