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后的《商标法》:一部与WTO规则基本适应的国内法(论文文献综述)
彭岳[1](2021)在《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中国入世廿年的理论与实践》文中研究表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据此,WTO协定被排除在可适用的法律渊源之外,此前关于国内法院是否适用WTO协定的争议就此告一段落。中国入世之后2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该规定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引发了进一步的理论争议。特别是,该规定所引入的一致性解释原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实质影响。在司法实践越来越趋向于完全排除WTO协定国内直接适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利用一致性解释原则缓和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则很难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当前有必要进一步明确WTO协定不可适用的范围和程度,将遮蔽的法律问题揭示出来,同时强调一致性解释原则在涉外案件中的不可或缺性。
梁霞[2](2020)在《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新时代,知识产权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空前巨大。纵观全球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方式,知识产权无不占据重要地位。中美经贸摩擦中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典例。中美经贸摩擦的知识产权争端问题,不仅影响中国,而且世界关注。它也是影响中美,以及全球化进程,甚至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大问题。中美经贸摩六个争议议题中,其中有两个是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转让,并且排在六个议题之一、之二。美方认为,中方对在华美国企业不公平,肆意侵犯其知识产权,强制技术转让,中方的技术转让制度或政策存在歧视性。对此,中方先后发布了两部白皮书,表明了中国立场和观点。从学理看,中美经贸摩擦的实质,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认识问题,二是利益问题。深层次讲,认识问题,又由价值观和接受的观念所共同决定。认识和利益的关系比较复杂。这是基于美方看的,中国技术转让制度或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歧视性。这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既有制度治理问题,又有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有角度问题。文章拟从国际法和世界贸易学相结合的角度,以中美贸易摩擦的知识产权争端为例,以国际技术转让为切入点,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通过分析国际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内涵,梳理二者的发展历史和关系,总结出制度选择的法理。其次,透过此次中美经贸摩擦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歧,从法律规范和实际判例两个角度,探讨我国相关技术转让制度和政策是否存在强制性和歧视性。探讨结果证明,中国的技术转让制度和政策不具强制性和歧视性;就政策带来的技术转让促进作用,在实践中是否认定为强制性措施暂无统一结论。文末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立法实践,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出发,双管齐下,完善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既有利于中国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的发展,又有利于推动基于公平原则的国际技术转让规则条约的谈判。
卢致君[3](2019)在《论美国“301条款”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文中研究指明1930年,美国正在经历经济危机,为了复活经济,美国制定了《1930年关税法》,而这也成为了美国现代贸易法的起点。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也称《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该法赋予总统与外国政府或其代表缔结贸易协定的权力,由此美国贸易法转向多边开放,《1962年贸易扩展法》规定总统可以在互惠基础上削减50%税率来促进谈判,同时美国也在此法案中开始提出对等承担开放的义务。“301条款”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改革法》修订,主要是为了针对贸易对手国所采取的不公平措施而设的报复性条款。纵观历史,“301条款”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也印证了美国贸易政策的变化,从开始主张自身单独承担市场开放义务,进而获得更广阔的世界市场,到后期要求贸易伙伴“公平”承担对等开放义务,来推动和维护全球自由贸易,再到如今美国出于维护自己在世界市场的优势地位的目的,制定的与世界贸易组织宗旨相违背的贸易政策。这种贸易政策的变化心理在“301条款”的内容和历史沿革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因此,本文第一部分将主要阐释“301条款”的形成背景与历史沿革、三种“301条款”到底是什么,以及结合“欧共体诉美国301案”探讨“美国301条款”到底是否具有合法性及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完全相悖;第二部分笔者试图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角度来寻找“美国301条款”的新见地,笔者分别从互相促进和矛盾冲突两个方面来探讨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美国301条款”的运行;第三部分先是回顾了美国对中国先后发起的六次“301调查”,进而分析美国为何频繁地对中国适用“301大棒”,对此,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分别是政治、经济、法规政策以及美国自身的心理因素方面,试图多角度的分析美国“301调查”以探索其规律,并且阐释了“301调查”对于中美贸易的影响。最后,笔者从中国自身角度出发,论述了中国对“301调查”的态度,以及在当前新时代下,中国在世界舞台应该如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平台来积极应对“301调查”提出了几点建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深,中美贸易合作不断深入,笔者认为结合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研究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李阳阳[4](2019)在《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文中指出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维护美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工具,在美国现代贸易法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广,报复力度之大,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美国曾依据“301条款”对欧共体采取报复措施以保护其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还曾依据“一般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多次对日本发起调查,并采取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贸易制裁措施,以维护其国内企业的贸易利益。1991年到2010年,美国曾对中国动用过五次“301条款”,最后均以双方的谈判协商收尾。自WTO成立后,美国使用“301条款”的次数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然而,自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后,美国便重拾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武器。2017年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调查,并且还采取以往对中国未曾使用过的制裁措施。文章主要围绕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发起调查及采取制裁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同时还重点分析当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时,中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文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分析。一是对美国“301条款”进行全方位介绍,包括其形成背景、立法演进及基本程序,还结合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对“301条款”的实施进行探究,明确国会、总统及USTR在“301条款”运行过程中分别发挥的作用。二是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历史上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进行梳理,其次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的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就中美双方重点关注的“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进行分析,通过分析“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以及“301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的适用受限制,以指出我国不能任由USTR依据其国内法作出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认定和制裁,而应积极主动谋求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贸易争端。最后就2018年美国发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进行剖析,对其中的无理指责坚决予以批驳,对其中所反映出的我国法律与政策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加以改进。三是就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进行分析。首先在WTO体制内,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进行分析,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GATT 1994之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减让的规定以及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其次在WTO体制外,由于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后者可弥补前者的不足,并且由于美国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所以其行为还应受到一般国际法的限制。比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对其的限制。四是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有效应对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及采取的单边制裁措施。不仅应采用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还应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此次加征关税不利影响的中国企业也可通过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对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防止在与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目前由于WTO规则尚未明确对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所以我国应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以有效约束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技术转让的内容发起调查。
刘清兰[5](2019)在《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文中指出中美两国自建交开始就一直摩擦不断,但是基于各种利益交织,以及得益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存在,中美双方一直都处于斗而不破,合作与竞争的状态,但自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以来中美之间的交往开始有了新的转变,迎来了新的挑战。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UCTR就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政策、做法发起“301”调查。2018年3月UCTR公布对华“301”调查报告,指责中国窃取美国商业秘密以及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等规定对美国的知识产权造成侵犯,并据此调查结果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这一举动使得中美贸易冲突在新一轮的知识产权争端的影响下愈演愈烈,中美关系进入白热化阶段。中美两国是经济互补性极强的国家,在经济方面呈现出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态,因此,此次中美贸易冲突的爆发将会危及两国的经济利益,制约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两国国民不必要的生活成本增加。同时,中美两国作为全球前两大经济体,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二者的冲突将会影响现有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和稳定,对整个全球经济链造成冲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朝着更加开放、健康、有序的状态发展,因此,及时止战才能更好的发展全球经济,发展自身经济,造福两国乃至全球民众。
王鸿[6](2015)在《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文中提出TRIPS协议例外条款不同于GATT1994和GATS例外条款,也不是TRIPS协议中所有能够产生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效力的条款。TRIPS协议例外条款包括了第13条版权例外、第17条商标权例外、第26条第2款工业设计保护例外和第30条专利权例外四个条款在内。这些例外条款能够产生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效果,被规定了严格的适用要件。部分WTO成员在与TRIPS协议例外条款有关的WTO争端案件中提出了诸如应当直接以TRIPS协议目标和原则作为例外条款解释依据的观点;在TRIPS理事会会议中对理事会提出了解释TRIPS协议第30条的要求并且阐述了以公共健康保护为理由直接实施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意愿。这些WTO成员在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时表现出脱离例外条款适用要件解释例外条款的诉求,这与WTO争端解决机构就WTO规则解释所坚持的文义解释优先原则相冲突。这部分WTO成员在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过程中呈现出扩张解释的趋向。希望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WTO成员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也包括发达国家。TRIPS协议强化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强国的倾向性、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无期限性、无地域性和无偿性以及知识产权对于各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不仅促使发展中国家也导致发达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例外条款。面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严格的适用要件,这些因素成为部分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原因。而TRIPS协议目标多元化和例外条款适用要件的差异性、内容的限定性和语言的模糊性又是为这部分WTO成员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扩张解释提供了活动空间。基于WTO成员享有的国际造法权,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趋向应当被予以重视。如果WTO成员就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超出了合理限度,将会导致例外变成原则的后果,必将损害到TRIPS协议的安定性。而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TRIPS协议成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性协议,发展中国家已经完成本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衔接改造工作并且正在积极引导着TRIPS协议的变更活动,但美国等占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国家却是正在试图摆脱TRIPS协议的束缚,正在TRIPS协议之外制订对其更为有利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一旦TRIPS协议丧失安定性,发展中国家这些知识产权弱势国家只能在美国等知识产权强国搭建的平台上进行磋商,又会再次面临被动接受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的局面。现行的WTO法律解释规则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基础上构建而来,但基于TRIPS协议与GATT1994的差异,以解释GATT1994为核心的WTO法律解释规则是不能够有效地解决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问题。面对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诉求,应当构建起专门的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在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体系中,解释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统一解释。其中,利益平衡是对不同主体权益的衡量。在适用利益平衡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时,一端是知识产权主体的私益,另一端是社会公众公益的直接表现或者间接表现。不能基于利益平衡的理由再产生新的失衡。同时,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不仅需要忠于法律术语的字面含义,也要保证不同例外条款中的相同术语解释的一致性。在适用次序上,合法性原则先于利益平衡原则;文义解释先于目的解释,目的解释先于统一解释。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基础上,可以根据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对例外条款予以进一步的解释。在对TRIPS协议四个例外条款的内容分别予以逐条解释的同时,还可以需要被解释的模糊性词语为脉络,统一对“合法权益”、“无理损害”、“正常利用”、“无理抵触/冲突”、“某些特殊情况”、“有限例外”、“第三方”、“考虑”等模糊性词语进行具体解释。此外,根据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可知当前引发系列WTO争端案件的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是对TRIPS协议第17条的不当解释,与该条款不相一致。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着作权例外,《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专利权例外,但《商标法》尚未规定商标权例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判决对知识产权例外条款的解释也是表现出扩张化的态势。应当借鉴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例外立法,将例外条款的法律解释规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杨建锋[7](2009)在《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文中研究指明商标注册制度是实现商标功能价值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阻碍了商标制度的价值实现,因而影响了国际贸易的不断拓展。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需要跨国商标注册制度能够便捷、确定与低成本。自巴黎公约以来,国际社会为此目的而不断努力,对商标跨国注册进行国际协调。本文旨在以TRIPS协定为中心,对该协定下跨国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较系统的分析研究,力图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理解,探究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实质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引言分析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概念与意义。本文认为商标注册制度是实现商标区分功能的有效手段,但是,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差异抑制了商标注册在国际贸易中的效用发挥。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对各国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国际协调,实现跨国商标注册的便捷、权利确定与成本低廉,这是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基本功能取向。在为克服商标注册制度地域性,发挥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为目的商标注册协调的运动发展过程中,TRIPS协定的出现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一章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提出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构建与发展的法理基础是“同样”注册,按照时间发展顺序分析梳理了跨国商标注册的重要国际条约,并对其确立的两种基本的商标跨国注册协调类型——国际商标注册与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作了比较分析。第二节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基础性的研究分析。第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产生的基础源于国际贸易发展对跨国商标注册加强协调的迫切需求,而现有的WIPO体制下跨国商标注册制度在功能与执行力上存在欠缺,同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也奠定了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与运行平台,美国作为最主要的商业国家,其特有的普通法商标制度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形成也产生重要影响。第二,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制度结构。从范围上涵盖了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从义务性质上包含了实体标准与程序义务要求;从义务实施上包括成员义务规则以及确保义务实施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三,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评价,一方面包括相比WIPO体制下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而具有的新发展,另一方面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二章对TRIPS协定下WTO成员应承担的商标注册义务进行了系统与具体的分析。首先概述了TRIPS协定下成员在商标注册方面承担义务的基本性质、特点与确定方法。其次,分述了成员所应承担的商标注册义务性质与内容:第一,从注册实体规则方面,认为基于商标的显着性提供注册保护,允许成员选择以使用为注册的条件,成员不得以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拒绝商标注册。第二,从注册的程序方面,认为成员应当对商标注册进行公布,提供撤销的机会,也可以设置异议制度。同时,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取得与维持的一般性的程序规定以及巴黎公约所要求的优先权也应遵守。第三,从商标注册的拒绝方面,分析了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以及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中所包含的可允许的拒绝注册之具体理由。第四,从商标注册获得权利方面,分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获得条件以及权利行使与限制问题,第五,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方面,分析了TRIPS协定下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第六,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方面,主要从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分析了成员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与例外。第三章从实证的角度,以WTO欧共体诉美国综合拨款法211节案为例,分析了TRIPS协定下在商标注册方面,成员承担义务的确定与义务履行所产生的争端解决。首先是对该案的基本介绍。其次,针对该案中所涉及的商标注册方面的重要问题,归纳分析了诉讼双方以及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各自观点。这包括:在实体义务方面,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主题的注册要求,以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同样”注册义务;在拒绝商标注册方面,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中拒绝理由的指向范围以及所有权作为拒绝理由;在公平待遇方面,违反国民待遇的认定方法以及差别待遇的抵消问题。最后,本章对该案进行了基本评价,包括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确定的积极意义,以及对国际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不良影响。第四章结合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义务要求,分析了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立法与完善建议。为加入WTO,中国已经根据TRIPS协定要求,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修改适应。通过对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立法与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比对分析,可以了解中国履行TRIPS协定义务的基本情况以及利弊得失。针对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商标法的修改活动,本章还从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履行的角度,结合中国的现实需要,对商标法修改意见稿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总之,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在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发展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包含了成员对商标注册所应承担的最低标准义务。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此类义务规定尚不够清晰,需要对相关条文进行深入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相关义务的进一步确定与实施保障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国既是WTO成员,也是跨国商标注册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以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履行为视角也能为修订完善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赵岩[8](2006)在《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众所周知,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的完善是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为标志的,因为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无疑是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最重要的一个。随着时代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还将被赋予更多更新的内容。如果我国法律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势必导致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适用,这样就会损害我国的应有利益。所以,入世的中国必须按照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我国法律与知相抵触的部分,一一进行修订,对于协议要求保护而我国现有法律尚未涉及的部分,也要进行相关的立法。 本文主要从TRIPS协议入手,探讨和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与之相衔接及着手完善的相关问题,指出我国知识产权实体立法尚存在的不足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实体立法提出建议。
聂资鲁[9](2005)在《论WTO规则对我国纺织业立法和实践的影响及对策》文中指出入世后,对中国政府来说,保证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并使这些法律法规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既是义务,又是依法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的一项重大举措。而WTO规则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中国适用。因此,纺织业的立法任务很重,急需制定、完善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同时,又要清理、修改或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因而研究WTO规则对纺织业立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以及探索应对外国反倾销的对策,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彭欢燕[10](2005)在《商标国际私法研究 ——国际商标法之重构》文中指出商标国际私法研究不仅较其他法律部门晚,而且国内外进行专门研究的也很少,特别是以现代国际私法学的“大国际私法体系”进行系统研究的还没有。21世纪,互联网、后TRIPS及后现代语境对传统国际商标法提出了挑战。本文以国际私法学的“大国际私法体系”为理论指导对商标国际私法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并采取缩微的方法对国际商标法体系进行了重构。 本文共分为导论、基本理论篇、基本内容篇、发展展望篇、结语五个部分,共九章,全文约30万字。 导论部分揭示了商标在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以及商标法研究的现状,提出了从国际私法角度对国际商标法进行重构的设想,着重阐明了以商标法来缩微“大国际私法体系”的国际私法“部门化研究”思路,并对“商标国际私法研究”的方法论价值进行了概括。 第一章为商标国际私法的法哲学思考。该章对阻碍商标国际私法研究的商标权的地域性、公权性及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这三个问题予以了澄清:第一,如果不能证明地域性是商标权的独有特征,那么称其是阻碍国际私法调整国际商标法律关系的原因是显然站不住脚的。第二,商标权所具有的一定公权性并没有改变其私权本质,国际商标法律关系理应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第三,知识经济时代,摒弃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以尊重各国商标法为基础的现代国际私法学来重构国际商标法是国际社会现实的需要。 第二章为现代国际商标法的语境分析。该章对互联网、后TRIPS和后现代语境下,传统国际商标法面临的挑战进行了详细地分析。首先,互联网的全球性、非中心化倾向及以其为中介的商业“网络模式”不仅使商标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处境尴尬,也冲击了以“板块模式”为基础的传统国际商标法公约,瓦解着“板块模式”理念下的传统国际商标侵权责任制度,使网上商标权的权利协调呈现出复杂的情形。其次,传统国际商标法在国际商标保护体制、立法形式及保护标准的设定方面,存在着与后TRIPS语境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即公众健康、平等、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权等)相背离之处。最后,传统国际商标法对商标的有限保护、对构成要素标准的预先设置及对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指导路线的一味坚持等分别与后现代语境意思资源的无限性、商标构成要素范围的不断扩大及对“西方中心论”的质疑产生了矛盾与冲突。 第三章为国际商标法体系的重构。互联网、后TRIPS及后现代语境是现代国际商标法语境的三个层次,它们同时并存、相互影响,分别从现代国际商标法的时代特征、体制发展进程、基本理论源流三个方面对国际商标法的重构进行了“定格”。在“大国际私法体系”的基础上,该章将国际商标法的概念界定为:避免和解决国际商标争议的有关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对国际商标法的特征归纳如下:(1) 从国际商标法发展历程看,国际商标法的性质有一个从国际公法性向国际私法性过渡的过程,其最终成为了国际私法的一个部门。(2) 国际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标法律关系。(3) 国际商标法以解决国际商标法律冲突为己任,主要由国际商标冲突法、国际商标统一实体法、国际商标程序法三大部分组成。(4) 国际商标法法律渊源主要包括
二、修订后的《商标法》:一部与WTO规则基本适应的国内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修订后的《商标法》:一部与WTO规则基本适应的国内法(论文提纲范文)
(1)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中国入世廿年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入世之初WTO协定在国内法院适用的理论争议 |
(一)承认WTO协定可被法院适用的观点及理论 |
(二)否认WTO协定可被法院适用的观点及理论 |
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与理论的终结? |
(一)涉外行政诉讼中WTO协定的适用问题 |
(二)民事诉讼中WTO协定的适用问题 |
(三)一致性解释问题 |
三、入世后WTO协定在国内法院适用的司法实践 |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之争 |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交税额的确定 |
(三)涉税行政纠纷的管辖权和税率确定 |
(四)涉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纠纷 |
1. 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
2. 涉外知识产权行政纠纷 |
四、结论 |
(2)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RTACT |
引言 |
第1章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
1.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1.1 国际技术转让 |
1.1.2 知识产权保护 |
1.2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
1.2.1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关系的历史发展 |
1.2.2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转让的影响 |
1.2.3 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
1.3 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理 |
1.3.1 利益平衡基本原则 |
1.3.2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 |
第2章 中美经贸摩擦下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争端 |
2.1 中美经贸摩擦背景 |
2.1.1 《301调查报告》 |
2.1.2 中美经贸摩擦下两国技术转让现状 |
2.2 美国对中国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 |
2.2.1 技术转让要求——强制性 |
2.2.2 歧视性技术许可 |
2.2.3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
第3章 中美经贸摩擦下技术转让争端的法律机制分析 |
3.1 国际技术转让制度 |
3.1.1 WTO相关规定 |
3.1.2 美国现行制度 |
3.1.3 中国技术转让制度 |
3.1.4 中美制度差异 |
3.2 中国强制技术转让制度辨析 |
3.2.1 “强制”的认定标准 |
3.2.2 法律无强制技术转让要求 |
3.2.3 实践中暗含技术转让促进影响 |
3.2.4 美国强制技术转让的非合理性 |
3.3 中美技术转让争端的实质——知识产权保护 |
第4章 完善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
4.1 相关立法的阐释 |
4.1.1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
4.1.2 四项争议性条款 |
4.1.3 《外商投资法》 |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 |
4.2 完善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国内法 |
4.2.1 促进知识产权“同保护” |
4.2.2 适当、分领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4.2.3 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明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
4.3 国际法的完善 |
4.3.1 约束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行为 |
4.3.2 积极利用WTO和WIPO相关规则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
4.3.3 推动国际技术转让规则条约的制定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论美国“301条款”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美国“301条款”的概述 |
1.1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背景与历史沿革 |
1.1.1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背景 |
1.1.2 .美国“301条款”的历史沿革 |
1.2 美国“301条款”的基本内容 |
1.2.1 “一般301条款” |
1.2.2 “特殊301条款” |
1.2.3 .“超级301条款” |
1.3 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1.3.1 “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简介 |
1.3.2 对“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的分析 |
第2章 美国“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
2.1 WTO争端解决机制 |
2.2 “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
2.2.1 “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互相促进关系 |
2.2.2 “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突 |
2.2.3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301条款”的运行 |
第3章 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的原因以及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
3.1 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01调查”回顾 |
3.2 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的原因 |
3.2.1 .政治原因 |
3.2.2 .经济原因 |
3.2.3 .法规政策原因 |
3.2.4 .心理因素 |
3.3 美国“301调查”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
3.3.1 .美国“301调查”致使中美贸易战爆发 |
3.3.2 美国“301调查”使得中美贸易不稳定因素增加 |
3.3.3 美国“301调查”可能会引发中美之间的金融风险 |
第4章 中国对美国“301条款”的态度及应对措施 |
4.1 .中国对美国“301条款”的态度 |
4.1.1 “301条款”是美国打开外国市场的法律工具 |
4.1.2 .“301条款”是对WTO规则的挑战 |
4.1.3 .“301条款”是美国利益至上的体现 |
4.2 中国对“301条款”的应对措施 |
4.2.1 .加强对“301条款”的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 |
4.2.2 全面研究WTO规则,主动、谨慎地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 |
4.2.3 .借鉴“301条款”的精巧设计,完善国内立法 |
4.2.4 .争取扩大应考虑的政治、经济利益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对照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演进与内容概述 |
2.1 “301 条款”的形成与演进 |
2.1.1 “301 条款”的形成背景 |
2.1.2 “301 条款”的立法演进 |
2.2 “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1 “一般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2 “超级301 条款”和“特别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3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与“301 条款”的实施 |
第三章 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1991-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梳理 |
3.2 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基础分析 |
3.2.1 从美国“主权至上”的理念分析 |
3.2.2 从联邦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分析 |
3.3 中美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之争 |
3.3.1 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的分歧 |
3.3.2 “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 |
3.3.3 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 |
3.3.4 “301 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适用受限制 |
3.4 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内容剖析 |
3.4.1 “对华301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
3.4.2 针对“对华301调查报告”内容的质疑 |
3.4.3 “301调查”暴露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不足之处 |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1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争端案”谈起 |
4.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分析 |
4.2.1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 |
4.2.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最惠国待遇 |
4.2.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关税减让 |
4.2.4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 |
4.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一般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3.1 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 |
4.3.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的限制 |
4.3.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措施分析 |
5.1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
5.1.1 反制措施的运用 |
5.1.2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 |
5.1.3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内法依据 |
5.2 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1 深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2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3 必要时中国企业可在美提起诉讼 |
5.3.1 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
5.3.2 诉讼中的应对思路 |
5.4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5.4.1 为扩大开放完善投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
5.4.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5.4.3 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5.4.4 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美贸易冲突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中美贸易摩擦的现状与问题 |
一、中美双边贸易与投资的现状 |
二、中美货物贸易摩擦 |
三、中美服务贸易摩擦 |
四、中美贸易差额 |
第二节 中美贸易冲突的原因 |
一、中美贸易冲突的经济根源 |
(一)国际经济竞争 |
(二)贸易保护主义 |
二、中美贸易冲突的政治原因 |
(一)特朗普政府“美国利益优先”战略 |
(二)美国国内“精英的美国”与“传统的美国”激烈博弈 |
(三)中期选举 |
三、中美贸易冲突的其他原因 |
(一)国际分工、产业新格局 |
(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
第二章 中美贸易冲突导火索——美国“301”调查 |
第一节 美国“301条款”的立法背景及发展历程 |
一、立法背景 |
二、发展历程 |
(一)《1974 年贸易法》第301 节 |
(二)《1979 年贸易协定法》 |
(三)《1984 年贸易与关税法》 |
(四)《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
第二节 美国“301条款”的立法内容及基本程序 |
一、立法内容 |
(一)“一般301条款” |
(二)“特别301条款” |
(三)“超级301条款” |
二、“301”调查基本程序 |
(一)发起调查 |
(二)磋商 |
(三)贸易代表作出决定 |
(四)实施措施 |
第三节 WTO规则下的“301”调查的合法性研究 |
一、“301”调查行为的本身合法性分析 |
二、“301”调查制裁措施的违法性分析 |
(一)“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反. |
(二)“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自由贸易原则的违反 |
(三)“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违反 |
第四节 2018 年对华“301”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
一、不公平技术转让 |
二、中国的歧视性许可 |
三、对外投资 |
四、未经授权侵入美国商业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知识产权和敏感技术信息 |
五、中国的其他法律、政策和实践 |
第三章 中美贸易冲突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
第一节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 |
一、1991 美国对华“301”调查 |
二、1994 美国对华“301”调查 |
三、1996 美国对华“301”调查 |
四、2017 年美国对华“301”调查 |
第二节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看中美知识产权冲突 |
一、案情简述 |
(一)双方主张 |
(二)争议焦点 |
二、专家组报告 |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分析 |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 |
二、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修订 |
(一)《专利法》的相关修订 |
(二)《商标法》的相关修订 |
(三)《着作权法》的相关修订 |
三、WTO规则下的2017 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
(一)“市场换技术”政策本身并非强制技术转让,是合同意思自治体现 |
(二)援引TRIPS授予权利的例外规定抗辩 |
(三)中国技术进口规定符合WTO差别待遇原则 |
(四)中国采取反制的国际法依据 |
第四章 中美贸易冲突的解决建议 |
第一节 磋商 |
一、合意方式化解纷争保护当事人利益 |
二、磋商程序是对司法程序解决争端的补充 |
第二节 贸易报复 |
一、中止减让关税 |
二、非关税措施 |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建立中美双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二、尝试建立中美双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
第四节 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议》的签订. |
一、加快建立以《外商投资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建设. |
二、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 |
三、逐步取消或放宽外商投资限制,营造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 |
第五节 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避垒 |
一、主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 |
二、降低金融、通讯、互联网服务市场的门槛,加强网络安全执法和监管 |
三、加快进入WTO《政府采购条例》 |
四、建立中美自由贸易区 |
第六节 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二、加快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设 |
三、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 |
四、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争议 |
第一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范畴 |
一、TRIPS协议例外条款范畴的广义论和狭义论 |
二、例外条款不等同于豁免WTO义务的全部条款 |
三、例外条款不等同于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全部条款 |
第二节 WTO成员有关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诉求 |
一、WTO争端案例中的解释诉求 |
二、“公共健康保护”议题中的解释诉求 |
第三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扩张化趋向 |
一、着作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二、专利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三、商标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小结 |
第二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扩张解释的原因和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扩张解释的原因 |
一、成员方的利益驱动 |
二、TRIPS协议的原罪性 |
三、例外条款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扩张解释的空间 |
一、TRIPS协议目标的多元化 |
二、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第三节 解释的正当性分析 |
一、WTO成员的国际造法权 |
二、合理限度的解释 |
小结 |
第三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WTO法律解释规则及其局限性 |
一、WTO法律解释规则 |
二、WTO法律解释规则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基于TRIPS协议目标多元化考量的解释原则 |
一、以合法性原则调节多元化的TRIPS协议目标 |
二、以利益平衡原则对抗公共利益至上主义 |
第三节 基于纠正背离条款内容解释考量的解释方法 |
一、以文义解释直接纠正背离条款内容的解释 |
二、以目的解释间接纠正背离条款内容的解释 |
三、以统一解释保证相同术语解释的一致性 |
小结 |
第四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 |
第一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应然解释 |
一、着作权例外条款 |
二、商标权例外条款 |
三、专利权例外条款和工业设计保护例外条款 |
第二节 个案验证:烟草平装措施争端案 |
一、争端措施与合法性争议 |
二、烟草平装措施的限制效力 |
三、烟草平装措施与TRIPS协议第17条的非一致性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例外条款的解释 |
一、例外条款 |
二、扩张解释的趋向 |
第二节 基于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启示 |
一、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例外立法 |
二、保证法律解释的合理限度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学术概述 |
一、国内主要研究状况 |
二、国外主要研究状况 |
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注释 |
引言 |
一、商标注册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
二、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 |
三、TRIPS协定下跨国商标注册的国际协调 |
四、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界定与本文的主要观点 |
注释 |
第一章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条约法体系及类型 |
一、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
二、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条约法体系 |
三、跨国商标国际注册协调制度的类型 |
四、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涉及的条约间联系及其特征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新发展 |
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基础 |
二、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条款的形成与体系构架 |
三、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TRT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概述 |
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特点 |
二、成员履行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原则 |
三、成员履行商标注册义务的例外 |
四、商标注册义务的解释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 |
一、以显着性功能界定商标 |
二、具有显着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形式条件 |
三、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类型 |
四、对原属国正式注册商标的“同样”(as is)注册义务 |
五、商标注册中的使用要求 |
六、不得以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为由拒绝商标注册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程序制度 |
一、概述 |
二、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 |
三、成员应当对撤销商标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机会 |
四、异议程序 |
五、优先权程序 |
六、程序方面的其他一般性要求 |
第四节 TRIPS协定下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
一、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 |
二、巴黎公约中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
三、TRIPS协定中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
四、成员可以依据国内法所采取的拒绝注册的其他理由 |
第五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获得的权利及限制 |
一、概述 |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特征 |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条件 |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认定“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
第六节 TRIPS协定下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
一、驰名商标保护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关系 |
二、非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
三、已获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注册保护 |
第七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 |
一、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 |
二、商标注册的最惠国待遇 |
三、商标注册方面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TRIPS协定有关商标注册的争端案例研究——基于综合拨款法案的分析 |
第一节 综合拨款法案争端概述 |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
三、本案涉及的商标注册问题 |
第二节 抵触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商标注册义务的问题 |
一、第211节(a)(1)与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义务一致性问题 |
二、第211节(a)(1)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义务一致性问题 |
第三节 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问题 |
一、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其他理由”之范围界定 |
二、所有权性质的措施可以作为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问题 |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非歧视待遇问题 |
一、第211节(a)(2)与国民待遇义务一致性问题 |
二、第211节(a)(2)与最惠国待遇一致性问题 |
第五节 本案对于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评价 |
一、本案的积极意义 |
二、本案的消极意义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TRIPS协定下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履行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制度完善 |
一、加入WTO之前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构建 |
二、履行TRIPS协定义务对商标注册制度的修改 |
第二节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与 TRIPS协定义务的比较分析 |
一、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的比较分析 |
二、商标注册程序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三、拒绝商标注册理由的比较分析 |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比较分析 |
五、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的比较分析 |
六、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的比较分析 |
七、中国履行TRIPS协定义务的比较结论 |
第三节 对第三次商标法修改的建议——基于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
一、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动因与方向 |
二、以TRIPS协定为视角—修改中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
三、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8)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1章 绪论 |
1.1 写作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写作思路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TRIPS协议概述 |
2.1 TRIPS协议的适用范围 |
2.2 TRIPS协议内容和特征 |
2.2.1 TRIPS协议的内容 |
2.2.2 TRIPS协议的特征 |
2.3 TRIPS协议的适用 |
2.3.1 美国对TRIPS协议的适用 |
2.3.2 欧盟及其成员的理论及实践 |
2.3.3 TRIPS协议在中国的适用 |
2.4 TRIPS协议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
2.4.1 TRIPS协议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 |
2.4.2 TRIPS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
3.1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
3.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
3.1.2 知识产权的特征 |
3.2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环境中的重要意义 |
3.2.1 对于投资国的意义 |
3.2.2 对于东道国的意义 |
3.3 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重大意义 |
3.3.1 着作权方面 |
3.3.2 专利权方面 |
3.3.3 商标权方面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立法研究 |
4.1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弱区 |
4.2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TRIPS相统一的实体立法表现 |
4.2.1 专利法 |
4.2.2 商标法 |
4.2.3 着作权法 |
4.3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尚存在的不足 |
4.4 我国知识产权实体立法应如何完善的建议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TRIPS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立法研究 |
5.1 TRIPS协议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立法的影响 |
5.1.1 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 |
5.1.2 行政终局性决定的司法审查 |
5.2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立法表现 |
5.2.1 专利法 |
5.2.2 商标法 |
5.2.3 着作权法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论WTO规则对我国纺织业立法和实践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规则对我国纺织业立法的影响 |
(一) 对纺织业立法思想的影响 |
1.贯彻国民待遇等原则。 |
2.加强纺织品贸易支持与保护立法。 |
3.重视纺织业立法的统一性。 |
4.增强法律的透明度。 |
(二) 对纺织业立法体系的影响 |
1.完善纺织品贸易与纺织业利用外资方面的立法。 |
2.加强纺织业支持方面的立法。 |
3.重视生态纺织品等技术法规和行业性标准的建设。 |
(三) 对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
二、完善纺织业立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
(一) 统筹兼顾、灵活运用 |
(二) 主动适应与被动适应相结合 |
1.主动适应的国内立法情形。 |
2.被动适应的国内立法情形。 |
三、应对外国反倾销的法律分析 |
四、关于完善纺织业立法的建议 |
(10)商标国际私法研究 ——国际商标法之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基本理论篇 |
第一章 商标国际私法的法哲学思考 |
1.1 商标权地域性传统 |
1.1.1 商标权的地域性传统 |
1.1.2 对商标权地域性的质疑与反思 |
1.1.3 商标权地域性的突破——商标国际私法的催生剂 |
1.2 商标权公权性与私权性 |
1.2.1 商标权的公权性 |
1.2.2 对商标权公权性的质疑 |
1.2.3 商标权的私权性质 |
1.3 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与商标国际私法 |
1.3.1 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的发展 |
1.3.2 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的衰落与商标国际私法的兴起 |
1.4 小结 |
第二章 现代国际商标法的语境分析 |
2.1 互联网语境 |
2.1.1 联网语境特征 |
2.1.2 联网语境对传统国际商标法的挑战 |
2.2 后TRIPS语境 |
2.2.1 TRIPS协议在国际商标法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2.2.2 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传统商标国际公约的局限性 |
2.2.3 后TRIPS语境对传统国际商标法的挑战 |
2.3 后现代语境 |
2.3.1 后现代语境特征 |
2.3.2 后现代语境对传统国际商标法的挑战 |
2.4 小结 |
第三章 国际商标法体系的重构 |
3.1 商标权与商标法基本理论 |
3.1.1 商标权 |
3.1.2 商标法 |
3.2 国际商标法重构的理论基础——商标国际私法 |
3.2.1 国际商标法研究的不同视角 |
3.2.2 国际公约与商标国际私法 |
3.2.3 20世纪国际私法学的新发展 |
3.3 现代国际商标法体系 |
3.3.1 “大国际私法体系”与国际商标法体系重构的思考 |
3.3.2 国际商标法体系 |
3.4 小结 |
基本内容篇 |
第四章 国际商标冲突法 |
4.1 国际商标法律冲突的产生、类型及特点 |
4.1.1 国际商标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4.1.2 国际商标法律冲突的类型与特点 |
4.2 国际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 |
4.2.1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
4.2.2 现有国际商标法律适用规则 |
4.2.3 国际商标法律适用方法的若干思考 |
4.3 国际商标法律适用规则的排除 |
4.3.1 国际商标法律适用中的强行规则 |
4.3.2 国际商标法律适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
4.4 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商标统一实体私法 |
5.1 国际商标统一实体私法概述 |
5.1.1 国际商标统一实体私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 |
5.1.2 国际商标统一实体私法的发展与国际商标争议的解决 |
5.1.3 国际商标统一实体私法体系之设想 |
5.2 商标国际公约之评介 |
5.2.1 商标国际公约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性质与地位——以《巴黎公约》为例 |
5.2.2 现有商标国际公约体系概述 |
5.2.3 商标国际公约之相互关系 |
5.3 商标区域性条约之评介 |
5.3.1 商标区域性条约概述 |
5.3.2 商标区域性条约之比较 |
5.3.3 欧盟统一商标法评介 |
5.4 小结 |
第六章 国际商标程序法 |
6.1 国际商标争议救济制度概述 |
6.1.1 国际商标争议的传统救济制度 |
6.1.2 国际商标争议的替代解决 |
6.1.3 国际商标争议救济制度之比较 |
6.2 国际商标争议案件的管辖 |
6.2.1 国际知识产权管辖概述 |
6.2.2 国际商标权争议案件管辖问题与解决 |
6.2.3 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争议案件管辖的新问题及其解决 |
6.3 国际商标争议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6.3.1 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6.3.2 国际商标争议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6.3.3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与公共秩序保留 |
6.4 小结 |
发展展望篇 |
第七章 国际商标法中商标构成要素范围的扩大 |
7.1 商标构成要素(trademark subject matter)标准理论 |
7.1.1 传统商标构成要素标准理论之不足 |
7.1.2 商标构成要素标准新模式述评 |
7.2 商标构成要素范围的重要发展——以商业外观为例 |
7.2.1 后现代语境与商标构成要素范围的扩大 |
7.2.2 商业外观(trade dress)——商标构成要素扩大趋势的重要代表 |
7.2.3 美国的商业外观与我国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 |
7.3 小结 |
第八章 国际商标法范畴的拓展 |
8.1 国际商标法应纳入的几个范畴 |
8.1.1 域名 |
8.1.2 商号 |
8.1.3 商誉 |
8.1.4 地理标志 |
8.2 商业化形象权 |
8.2.1 人物商品化 |
8.2.2 企业商业化形象权 |
8.3 国际商标法的核心范畴——商业标志 |
8.4 小结 |
第九章 国际商标法立法与保护机制的最新发展动态 |
9.1 国际商标统一实体立法的发展态势 |
9.1.1 《商标法条约》之修订 |
9.1.2 WIPO的三个联合建议 |
9.2 商标权国际保护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
9.2.1 互联网上的“撞车现象”与网络共有商标权利模式 |
9.2.2 商标权合理使用与平行进口 |
9.2.3 商标权国际性彰显与各国商标法律文化差异增大 |
9.3 小结 |
结语 国际商标法理念与中国商标法发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修订后的《商标法》:一部与WTO规则基本适应的国内法(论文参考文献)
- [1]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中国入世廿年的理论与实践[J]. 彭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21(04)
- [2]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梁霞. 南昌大学, 2020(01)
- [3]论美国“301条款”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D]. 卢致君. 南昌大学, 2019(04)
- [4]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D]. 李阳阳. 西北大学, 2019(04)
- [5]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D]. 刘清兰. 深圳大学, 2019(12)
- [6]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D]. 王鸿. 南京大学, 2015(01)
- [7]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D]. 杨建锋. 复旦大学, 2009(04)
- [8]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研究[D]. 赵岩.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12)
- [9]论WTO规则对我国纺织业立法和实践的影响及对策[J]. 聂资鲁. 河北法学, 2005(06)
- [10]商标国际私法研究 ——国际商标法之重构[D]. 彭欢燕. 武汉大学,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