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务员制度,是指现代国家以法律为依据,对公务员实行科学管理而建立的一套法规和制度体系。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具体组成部分,服从并服务于国家主要政治制度,其实质是把国家主要政治制度通过公务员制度得以实现和具体化。建立科学的公务员制度,是一个国家政府人事管理法制化的标志,关系到政府管理的科学化和行政效能的提高。职位分类制度不仅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基础制度,而且也是其它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一个国家公务人员的职位分类是否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这个国家人事管理水平的高低。自党的十三大决定在国家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经过试点、全面推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施行,我国公务员制度已经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作为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一部带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公务员法》在吸收原有分类制度合理成份并借鉴国外人事行政有益做法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我国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在职位类别划分、职务序列设置、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等方面实现了创新。但不容否认的是,虽然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已经经历了十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经历了从管辖分类到职务分类再到职位分类的演变,但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这便是笔者选择研究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作为论文课题的目的所在。本文以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为研究对象,在从职位类别的划分、职务设置与管理、级别设置与管理等方面全面阐述了公务员法关于职位分类制度的基本内容后,基于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西方先行国家相比较的视角和理论分析的判断,论述了公务员法职位分类制度的创新及其内在缺陷,并从基本原则和具体对策两个方面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可行建议,以推进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