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自1999以来先后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我国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中,有相当部分的贷款在发放之时曾设立了担保,而在众多的担保方式中,抵押担保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为看重的。抵押债权能多大程度地实现既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时定价基础,也是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财政部制定的回收现金的任务至关重要的因素。然而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六年处置不良资产的实践中,它们的抵押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本文正文分四章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押权得不到充分保护的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押权的建议。 第一章概述了抵押权的一般理论,分析了抵押和抵押权的定义和特点。抵押是以物作为债的担保,不需要转移占有,而抵押权作为抵押的核心内容,具有附随性、特定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等特点。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分为协商解决和提起诉讼两种方式。本章重点分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押权的特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押人以国有企业居多、大多数抵押物价值远低于贷款额度、抵押物灭失严重、司法程序为其主要的实现途径。 第二章主要分析现行抵押制度的有关立法缺陷。目前我国抵押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担保法》颁布前后的法律、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不一以及抵押登记机关法律责任规定缺失等缺陷。 第三章阐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遇到的种种现实障碍,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在破产程序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别除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得到真实的体现、政策代替法律剥夺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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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论文; 银行不良资产论文; 抵押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