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民权利本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彭真,权利本位,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权利本位论文文献综述
张勋祥[1](2016)在《彭真与法治的公民、权利本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彭真长期担任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领导工作。十一届叁中全会后,在他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长期间,力倡中国走民主法制之路,在法治理念上既汲取传统法理念精华,并予以坚守,又不断创新、突破,他坚持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本位,权力和权利之间,权利本位全面,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党要守法。1982年彭真在主持宪法起草工作时,特别主张"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本文来源于《党史文汇》期刊2016年09期)
沈德理[2](2015)在《论“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公民权利本位——学习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队伍和管党治党等七个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再一次凸显和强调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和根本制度。依法治国是宪法至上、依法执政与善治之下的利益分享和公平正义,它指引我们正确定位权利与权力关系,使权力本位回归权利本位。这里所谓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其实现程度反映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而明确权利概念,实现权利保障,是构筑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基础之一。(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11期)
彭清燕[3](2012)在《权利本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本位是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权利本位是以普遍赋权的方式通过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宪法化、地方法制化和具体化为中心而展开的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立法模式。作为一种法哲学观念,权利本位观表达了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或者出发点的一种价值陈述,实现了传统社会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力本位模式向现代社会权利本位模式的转换,包含着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现代化的功能取向。(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彭清燕[4](2012)在《权利本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本位是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权利本位是以普遍赋权的方式通过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宪法化、地方法制化和具体化为中心而展开的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立法模式。作为一种法哲学观念,权利本位观表达了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或者出发点的一种价值陈述,实现了传统社会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力本位模式向现代社会权利本位模式的转换,包含着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现代化的功能取向。(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胡连生[5](2004)在《公民权利本位: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走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体现,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平台,是防止权力异化的有效机制。现代民主要以刚性的公民权利存在为前提。即要以公民权利为本位重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以规范权力运作为主线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以正视利益群体的存在为基点提高公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公民权利的组织保障。现代民主还必须使公民拥有威慑、制约公共权力的"积极的权利",包括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选择权、批评权、监督权、罢免权、知情权。(本文来源于《长白学刊》期刊2004年03期)
张劲[6](2004)在《公民权利本位之本土抵抗》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我们不能完全以西方的价值坐标来评价中国的制度体系,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西方以人本主义精神为核心的人权思想对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尤其是从宪政的视角出发,立宪与行宪均应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已成为共识。公民权利本位首先在西方生根开花有着悠久的历史,厚重的文化底蕴和长期的制度传承。古希腊—罗马传统和基督教是西方权利本位种下“善根”的两大源流。在中国,由于文明的早熟,导致“滥熟”以致于公民权利本位思想的孕育产生了强大的本土抵抗。在经济上,我们的农耕文明模式和重农抑商的产业政策锻造了强大而牢固的中央集权;在政治上的大一统和专制导致了以皇权为代表的公共权力不断巩固与扩张;在法律上施行尊卑有别,法等有差,并强调以礼入刑,礼法互补;在意识形态领域,无论是儒家的“圣人之治”学说还是法家的政治思想均无法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而且一味地主张忠君爱国,并实现家国相通,君天忠孝相连,导致了国家本位、家族本位的强化,其结果是个性无以张扬,公民的身份意识淡薄。即便是宗教与神话也是在强化对世俗等级秩序的支持,而没有形成西方那样的二元体系。近代中国,缘于思想的传播,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冲击和震荡。但并未动摇社会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政权性质迥异过去,但文明与传统不可能割裂,本土化的马克思主义者也不可避免地沾染了历史的烟尘,以至于新中国的法律、政策均带有强烈的国家本位主义色彩。长期以来我们片面高扬集体主义的旗帜,而锻造了一个全能的政府与衰弱的国民形象。正是缘于历史的千年传承,权利本位的实现是长期、渐进的过程。同时我们也需要重读历史,正本清源,实现传统与现代文明的契合,只破不立是没有意义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4-05-01)
康敬奎[7](2001)在《公民法律角色比较——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理论中一对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哪个是本位的问题 ,在中国和西方社会有着不同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文章通过对古代中国和西方社会公民法律角色的比较研究 ,指出中国义务本位法的形成与血缘关系、家族宗法制度以及特有的“礼”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统治有着密切的关系 ;而西方社会城邦政治的确立、法律的发达和人本主义的兴起对西方社会权利本位法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权利本位法和义务本位法互为条件 ,辩证统一。中国当代社会应以权利法为本位 ,以义务法为补充 ,以趋早日实现“法治”。(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1年06期)
公民权利本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队伍和管党治党等七个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再一次凸显和强调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和根本制度。依法治国是宪法至上、依法执政与善治之下的利益分享和公平正义,它指引我们正确定位权利与权力关系,使权力本位回归权利本位。这里所谓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其实现程度反映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而明确权利概念,实现权利保障,是构筑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基础之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民权利本位论文参考文献
[1].张勋祥.彭真与法治的公民、权利本位[J].党史文汇.2016
[2].沈德理.论“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公民权利本位——学习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J].韶关学院学报.2015
[3].彭清燕.权利本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
[4].彭清燕.权利本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5].胡连生.公民权利本位: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走向[J].长白学刊.2004
[6].张劲.公民权利本位之本土抵抗[D].中国政法大学.2004
[7].康敬奎.公民法律角色比较——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