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公布施行,该修正案第十三条对受贿罪第388款进行了补充修改,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把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五类人单独作为受贿罪的主体。鉴于这一修改条款在受贿罪条文下,而贪污类犯罪的主体又只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这类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故两者间存在矛盾之处。一时间,受贿罪主体的身份问题再次成为刑法理论界密切关注的焦点。本文试通过研究身份犯的相关问题,对《刑法修正案(七)》受贿罪条款部分的修改作出评价。全文共四个部分,包括身份犯的一般理论,身份犯在学理上的基本分类,混合身份共犯问题,《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与正式稿关于受贿罪条款部分的修改。第一部分,身份犯的一般理论。本章主要讨论了刑法中身份犯的概念和本质。在讨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身份犯概念的不同认识后,结合我国大陆刑法界对身份犯概念的看法,提出身份犯的概念,即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之所以规定身份犯与普通犯的刑事责任的不同处罚,是由身份犯的本质决定的。学界关于身份犯的本质有三种学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折中说。第二部分,身份犯在学理上的基本分类。为了对身份犯的本质有更加深入地理解,本章对身份犯的类型做了以下划分: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自然身份犯和法定身份犯、定式身份犯与不定式身份犯、排他性身份犯与非排他性身份。并着重了探讨了身份犯的基本分类即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在具体范围认定上存在的争议,以及笔者对此的评价。第三部分,混合身份共犯问题。本章主要论述了混合身份共犯的概念以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笔者探究了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对混合身份共犯的影响,并在评析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犯罪质决定说”、“分别定罪说”、“具体分析说”以及“身份犯罪质决定说”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分别定罪说”的运用将更适合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第四部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与正式稿关于受贿罪条款部分的修改。草案出台后学界对此修改条款存在赞成与反对两种意见,赞成一方主要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而反对一方主要考虑了理论本身存在的矛盾。《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相关专家就草案阶段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出了解释。笔者分别在这两个阶段,就上述争议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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