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尽管作者权体系和版权法体系之间存在着许多难以跨越的鸿沟,但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版权)保护的实质性要件,它反映了著作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是著作权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著作权的社会性要求立法者必须对作者在作品上的权益作出保障。但另一方面,为著作权提供过分的保护同样会构成对社会进步的妨碍。于是,著作权的社会性也要求立法者必须对作者在作品上所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权衡之下,独创性就成了关键因素——作品的构成要件除了具有某种精神方面的内容,某种表达形式还必须具备独创性。因此,独创性是构成作品以及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最关键条件,对独创性要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独创性的性质、功能、在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与创作的关系的基础上,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和我国现阶段对作品独创性要件构成的分析,指出了独创性首先意味着“独立创作”,同时还意味着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显示出与现有作品的不同。认为作品创造性的构成源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的、意义及作品创作的个性化。此外,文章还对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著名判例——死海古卷案进行了研究,指出独创性判定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方式。面对“死海古卷”这种特殊作品的侵权纠纷,以色列法院的判决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广泛争论。为了解决死海古卷案所面临的特殊问题,美国著名著作权专家大卫·尼默教授提出了一种新的独创性要件——意图。认为作者的主观意图是决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享有著作权的核心要件。尼默这个观念似乎有些理想化,它试图去探求作者的主观的创作动机,这可能会增加司法的不确定性。但毋容置疑的是,传统的独创性要件对解决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某些缺陷的。而尼默的这个新独创性要件只是在面对类似于死海古卷案这样的特殊作品时提高了著作权保护的门槛,它对这类作品的独创性判定是有着先天的优势的。由此可得出,作品独创性的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作品是作者独立作出的,不是抄自其他作品。第二、作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显示出与现有作品的不同。第三、可以将尼默的意图要件作为一个排除性的标准(而不是包含性要件)。文章最后指出,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制度中一个永恒的话题,著作权内容的变迁导致了独创性标准的升降,它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被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