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李小玲,何书金[1](2021)在《科技期刊地图插图的规范绘制和常见问题》文中提出【目的】地图审图是当前科技书刊出版的痛点。为使作者和编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对地图审查关注的主要内容进行图解,溯源其建构的历史背景,以厘清地图插图规范使用的法理和学理逻辑。【方法】基于国内9种主流地理期刊2018—2020年的问题地图资料和中科院2019年院属期刊的地图审读结果,采用文本分析方法解译相关法律法规,试图透过"法规是什么"分析其"为什么是这样"。【结果】国界线的错绘、重要岛屿的漏绘、地图名称注记和地图要素的不规范表达是问题地图出现的主要原因。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图解,共绘制和修订出29幅规范地图示意图,并结合17幅典型错误样例进行错误问题的总结剖析。【结论】国界海疆涉及到国土安全问题,地图要素的规范表达涉及到学科学术规范的构建,科学有效地普及有关地图审图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并遵守学科学术规范是解决问题地图的有效途径。
徐莎莎[2](2021)在《新中国县城迁址研究(1949-2019)》文中研究说明县城,作为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对全县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地址的变迁对全县乃至周边地区都是一件大事。本文以新中国时期(194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迁址的县城作为研究对象,查阅相关文献,梳理史料,得出相应的结论。首先,理清新中国时期县城迁址的事实:新中国成立后的70年间,总共有401个县级政区迁址县城,各个地区、各个时期皆有之。空间分布上除西南地区分布较多以外,其余地区数值分布较均。迁址次数方面,全国各地区都是以一次迁址为主,迁址次数与迁址个数呈反比,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迁址次数所占的比例有着细微的差别;时间分布上,县城迁址集中在建国初期,整体上呈减少的趋势。其次,分析总结出影响县城迁址的因素。通过分析,本文概括了县城迁址比较常见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地形地势、水源、地理位置、自然灾害等自然因素以及行政区划调整、交通、经济发展、水利工程修建、匪患、开展行政工作等人为因素。再次,以江华瑶族自治县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迁址为例,作为个案分析,具体阐述不同因素影响下县城迁址的具体情况,以小窥大,从个性中寻找共性,归纳概括县城迁址的一般规律,总结其中的经验。最后,通过前文的阐述,分析得出县城迁址总体上是一个以官方为主导,民众“接受”的活动。官方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民众的参与度较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县城迁址会引发民众不满,从而导致县城迁址作罢。县城迁址整体上以积极影响为主,迁址后促进了县境经济的发展,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了当地的民生状况,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旧县城的历史文物等等。但是县城迁址也会带来某些负面影响,比如致使迁出地经济衰退、地名混乱等等。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政府在决定县城迁址时,应该实地调查新址的各种情况,决策时谨慎为之,做好科学规划,科学建城,避免潜在的自然灾害可能对生产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卢颂馨[3](2021)在《澳门土地空间开拓问题之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文中认为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在澳门得到了成功的实践。然而,与澳门高速发展的经济相伴随的是土地空间开拓的问题。澳门突出的人地矛盾制约着经济适度多元化的发展战略,这是澳门土地空间开拓的必要性所在;此外,澳门具有填海造地、土地租赁和区域合作三种模式的实践基础,亦合乎《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精神,涵盖于"一国两制"方针的理论内涵和主旨之中,这是澳门土地空间开拓的可行性。因此,笔者认为,在探讨澳门土地空间开拓问题时,只要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均是可以进行治理权制度上的创新和尝试的。
孙成[4](2020)在《论宪法在港澳实施的异同及原因——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5份规范性文件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港澳问题处理上,至少在55份规范性文件中实施了宪法。对比宪法在香港与澳门的实践,可以发现二者在"宪法实施涉及的问题类别""宪法实施的具体方式"以及"港澳法院对宪法实施的立场"上呈现出不同特点。分析宪法在港澳之间实施现状异同的原因,不能无视"中国宪法的特质"与"港澳特殊的宪制背景",应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引入功能主义的思维方式,从"制度原初目标"与"制度演化因素"两个角度加以判断。阐明宪法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逻辑,有利于扩展与深化对港澳宪制结构的认知,促进"宪法在港澳实施共识性理论"的形成。
银波[5](2020)在《出版物中“问题地图”探究》文中研究表明地图是一种特殊的专业出版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进程与文明。地图的基本要素和特性是相对固定的,构成要素有地图的地理要素、地图的数学要素以及地图的辅助要素,严肃的政治性、严谨的科学性、严饰的艺术性和严格的保密性是地图四特性。地图的作用和效能合称地图的功能,有地图模拟与模型功能、信息载负与存储功能、信息传递与交流功能和地图认识与感受功能四个基本功能。地图编制是一项严谨的工作,精度高、内容广、工作量大和专业性强。根据编辑工作的阶段性,编辑工作可分为编辑准备工作、编绘过程中的编辑工作、出版准备阶段的编辑工作、地图出版阶段和地图出版后的编辑工作。常见的地图编制方法分摄影测量制图和实测成图、地图资料制图、野外实地调查和测绘、数据资料制图、遥感数据测绘和计算机制图几种。地图出版是一个特殊的出版行业,地图出版行业具有自身不可替代的特殊性,主要为政治倾向明显、保密要求特殊、编制科学严谨和知识产权明确。地图编辑工作具有独特的思想政治意识、独特的专业知识要求、独特的专业操作技能和独特的编辑设计流程四个独特性。“问题地图”是指一切错误传递空间信息的载体,它既指错误地运用地图三要素进行地图编制,也指包含使用错误信息描绘显示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行政区域、社会状况的图形。出版物中“问题地图”主要表现存在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情况,或表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以及表现其他不符合地图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集中表现在漏绘和错绘、名称注记错误和变形压盖。常见错误分为中国地图常见错误和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图常见错误。“问题地图”主要危害包括政治性危害、安全性危害、民族性危害、误导性危害和迟滞性危害五种。“问题地图”产生的原因有作者和编辑国家版图意识淡薄、引用未经合法编制和审核的地图,随意从互联网下载直接使用、未加处理直接引用境外版地图和重印再版时未更新地图资料。“问题地图”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加强地图监管、出版机构合法选编地图和编辑主体提升地图素养三个主要措施来解决。政府部门加强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强化问题地图监管治理、无偿提供地图公共服务。出版机构合规编制报审地图、合法获取使用地图、合情选择合作地图。地图出版者熟悉地图编校知识、掌握地名编校知识和理解地图政策法规,才能更好强化自身的国家版图意识,才能在地图出版工作中遵法守法,才能避免出版物中“问题地图”的产生。
彭雄亮[6](2020)在《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形态演进与空间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市群是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产物,也是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空间载体。“湾区”自1990年代成为学术界区域研究对象以来,经历了由区域规划实践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发展历程。因此,在国家新一轮对外开放和国土空间整体治理的背景下,通过对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空间形态演进的实证研究,提炼湾区空间发展模式,对湾区城市群未来空间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基于上述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本文将研究对象环珠江口湾区界定为广东省内珠江出海口两岸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五座城市,再加上佛山。以六座城市为基础,本文从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空间演进的历程出发,围绕三个核心议题展开论述:一是经过改革开放后四十年的发展,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有哪些形态特征,其相互关系发生了怎样的演变?二是推动湾区空间发展动力机制是什么,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在空间演进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三是在湾区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构建面向未来的湾区空间结构和模式?论文总共分为八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具体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前两部分为文章概述与研究进展综述。第三部分为湾区形成的自然地理和历史人文基础,第四部分利用湾区1992-2013年多时相GIS和RS数据对湾区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的演进特征进行了实证。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基于“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视角,对推动城市群空间演进的动力机制、空间模式和治理趋势进行了分析和检验。第七部分提炼创新发展趋势下湾区空间发展模式和空间结构。最后一部分为全文的总结和展望。第一部分是导论。“湾区”概念经历了学术讨论、规划实践和国家战略三个发展阶段,“环珠江口湾区”规划实践阶段的重要概念,在国家新一轮对外开放和区域发展战略背景下,厘清空间发展的演变和规律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部分对“城市群”、“空间模式”等论文关键概念进行界定,以此提出论文的研究目标、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对城市形态演进和空间模式的研究进展展开综述,提出文本研究框架。首先,从空间认识的本源出发,梳理从空间形态到空间模式研究的演变;其次,从城市群空间发展的动力机制的研究进展来看,“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构成了我国有关空间动力研究的基本框架;最后,本文认为,空间客体包含了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的本底关系,空间治理的实质是推动空间发展的动力主体与空间客体的相互作用关系。以此,本文建立从城市群空间本底关系到空间模式的研究框架。第三部分从环珠江口湾区自然地理、以广府文化为主体的历史人文条件两个方面梳理了湾区形成的空间基础。珠江河口湾的自然地理条件演变影响了城市的形成与发展方向,以广府文化为主体,形成了开放兼容的湾区文化。第四部分利用湾区1992-2013年多时相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采用紧凑度指数、分维指数、等扇分析等,揭示湾区城市空间扩展的总体特征、组织差异和方向演变。结果表明,改革开放以来,环珠江口湾区城市建设用地扩展强度总体上呈高速增长,在珠江口喇叭型地形的制约下,建设用地持续向广深、广珠两个方向高速拓展,形成A字型总体空间格局。但珠江口东西两岸扇面规模和紧凑程度上差异较大,两岸发展并不平衡。随着建设空间的拓展,水体、农田等生态服务价值最高的用地类型斑块密度变低,建设空间的“不充分”和高价值生态空间的“破碎化”同步。加上持续台风影响最大的河口湾区域大规模近岸填海造陆,珠江口生态安全面临极大压力。第五部分基于“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理论框架,进一步分析湾区空间发展的动力演变。“政府-市场-社会”主体作用力的交织推动了城市建设空间的拓展,但不同发展阶段主体的合力差异明显。在早期发展阶段,政府力和社会力以迁就市场力的方式吸引投资,造成空间利用的低效和“不充分”;到了中后期,市场力量通过与政府形成各种伙伴关系,主导了城市与区域空间的变革,加速东西两岸发展的“不平衡”。在生态空间的管治上,由于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生态空间面临碎化和安全压力。第六部分论述在国土空间整体治理趋势下,湾区未来空间逻辑转变和治理趋势。对比纽约的洲际合作治理、旧金山湾区的网络化联合治理和东京湾区的集中型治理模式,环珠江口湾区有充足的平原腹地实现东西岸均衡治理。因此,湾区未来空间治理重点转向对建设空间的柔性引导和生态空间的韧性管治,并建立以政府主体为主导,融合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三元协商机制。第七部分探讨创新经济发展背景下的环珠江口湾区空间模式和结构。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的国家科学平台建设形成新的创新城市节点,在基础科学研究的引导下,有能力改变传统“核心-边缘”城市体系下“中心城区研发与服务——城市节点产业服务——高新园区技术转化”的单向关系,朝着以“科学创新节点基础科学研究”为原点的新型节点簇群空间模式转变。因此,本文认为,未来创新湾区将逐渐形成“两脊三湾链”的空间结构。以广州-东莞-深圳形成的创新发展主轴和以广州-中山-珠海为次轴成为政府推动空间均衡发展的的关键。另一方面,内湾地区应实行更为严格的生态空间的管治与修复,科学创新城市节点应合理控制组团规模,并通过并通过快速交通设施走廊进行连接,在空间上形成“珠链”式布局;内湾增强发展韧性,主湾强化协同机制,外湾培育增长中心,构建生态与经济交织的网络化格局。第八部分为结论与展望。指出论文主要的结论、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展望今后进一步研究的努力方向。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尝试了创新:(1)从环珠江口湾区空间的自然环境特征出发,分析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与城市群建设空间的本底关系和影响特征,改进了以往空间模式研究中“重城市轻生态”的局限。空间形态研究源于对城市建设空间分析与规律总结,因此有关城市空间形态的研究多用于描述单个城市的建设空间特征。考虑到环珠江口湾区城市建设空间占总用地面积的32%以上,本文运用地理信息技术GIS和遥感技术RS,通过定量分析分析河口湾的自然地理和生态特征,探讨湾区城市建设空间与生态空间形态的本底关系。一是建设空间的不充分与水面、农田等高生态价值的斑块破碎化同步。二是自然地理环境影响了东西岸发展的不平衡,由于东岸地质条件更为稳定,更适宜市场力的投资建设行为。三是通过近岸填海的演变和台风灾害的核密度分析,揭示湾区开发的生态安全压力。最后,基于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的关系,本文提出“珠链”式空间布局模式,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湾区。(2)以往有关空间发展的动力主体研究对象多为政府和市场,本文尝试引入社群概念,对社会主体在湾区城市空间作用机制进行研究。“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的分析视角是学术界较为公认的动力机制分析方法,但在以往的研究中,社会主体往往并不直接作用于城市空间建设,因此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关系。本文引入社群理念,对改革开放以来湾区空间发展的分阶段进行合力模型分析,认为早期湾区在自下而上的发展过程,血缘型和地缘型社群在空间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纽带”作用;在中期以后,则形成了路径依赖的“锚定”作用,成为湾区经济转型的主要障碍之一;在创新经济发展中,则为创新和创业提供了低成本的“容错”空间。社会主体对湾区城市建设空间的影响经历了直接影响,逐渐后退到间接影响,再到半直接影响的过程。社会主体的影响力随着时代演变表明,建立在血源和地缘基础上的乡村社群随着城市空间发展被进一步强化,外来人口融入湾区并逐渐形成业缘型和友缘型社群,逐渐成为创新的源泉,日益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为湾区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本文对于社会主体作用的实证分析,弥补了以往湾区研究中对社会力作用机制的不足,并为未来建立政府引导下的三元协商治理机制提供理论基础。(3)在创新发展的时代趋势下,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的空间模式的转变趋势,提出建立以“两脊”+“三道湾链”的湾区空间结构。本文通过梳理环珠江口湾区空间模式演变历程发现,环珠江口湾区经历了点状生长、点轴发展、双核轴带到多元网络的演变过程,在空间表征上与国内外城市群有很大共性。但通过分析空间模式背后的动力机制,本文认为,其他城市群雏形阶段的点状生长大多是由政府或市场力量推动,而在湾区,由分散化的社会主体影响下的生长“点”,并没有成长成为城镇。在长期激烈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广深双核轴带结构,孕育了大量的创新型企业。政府权力空间在珠江口两岸的均衡布局,有能力在未来西岸地区发展中起到更为关键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提出以珠江口为中心,创新性提出构建三道“湾链”的圈层式空间结构。内湾地区打造以国家科学平台为基础的功能区,通过“珠链”式开发,避免对珠江口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主湾则强化中心城区的现代服务能力;外湾地区着眼于区域均衡发展。
荆洪文[7](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李晓兵[8](2019)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与转型——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文中提出澳门特区成立二十年来保持繁荣稳定和持续高速发展,这一史无前例的创举已经写入澳门发展的光辉史册,也成为当代中国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一国两制"丰富实践的精彩历史记录。澳门特区在"一国两制"实践中自觉履行宪制责任,依照基本法规定完善国家安全立法体系,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不断夯实宪制基础,稳步推进澳门特区政制发展,实现了宪制秩序的重塑和特区治理能力的提升,同时深化并加强粤港澳合作,拓展"一国两制"实践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建设"一中心、一平台",助力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提升"一国两制"实践的高度和层次,为"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开辟新的思路、探索新的模式,也让澳门特区成为"一国两制"创造性实践的试验田和示范地。
叶安琪[9](2019)在《基于绿道理论的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策略研究》文中认为历史城区相关建设问题一直在海内外备受争议,同时也是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推进之下无法避免的矛盾事实。这不仅是经济效益、社会公平、政治权力和历史文化等各方利益相互牵制作用的结果,而且与城区公共空间资源分配方式方法等密切相关。因此,本文以公共空间为着眼点研究历史城区保护与更新建设,选取具有独特研究与保护价值的澳门历史城区作为案例展开研究,试图在绿道规划理论的视野下,针对性的将对澳门历史城区多重价值的保护和公共空间各要素特色的延续与公众游憩需求相结合,为可持续性更新澳门历史城区这一中西文化交融的典型代表提供新的保护与发展思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提出问题,交代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相关核心概念的内涵;随后,介绍了研究范围和对象,即澳门历史城区和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其次,通过理论、调查和实例三位一体的研究方法,确立了本文的研究框架。第二章理论研究,对本课题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发展演化进行了回溯梳理。在总结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本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并初步分析了类似案例。第三章调查研究,概述了澳门历史城区的区位、历史、规划等相关基本情况,就其公共空间的各要素及其特点重点展开论述,并分析归纳出现状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推理论证,在探讨本研究重要性的前提下,分别就其理论基础、形态基础和社会基础三个方面推理论述了本题的可行性,从而进一步提出以绿道理论指导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的根本原则。第五章应用实践,在上述工作的铺垫下,提出了基于绿道理论的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的研究模式。其后,运用该模式对澳门历史城区实践进行了具体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五项策略,建立起立体化的整合体系。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总结了本研究的成果及创新点,同时根据不足之处初步构想了本课题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倡导在绿道理论的视野下,对公共空间整合与历史城区改造的本质特征和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再反思与再认知,并通过分析整合公共空间各要素来统合营造公共空间网络,以此促进传统历史城区保护与更新方法中公共空间规划设计理论及实践发展。
李政道[10](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人类绝大部分生产活动和行为都是在陆域上开展的,但随着陆域资源日渐枯竭,人口不断向沿海地区密集,人们开始将发展的目光转向了海洋。海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与陆域之间的互动关联,海陆统筹才能发挥出二者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海陆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海洋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但由于海陆经济一体化的概念提出较晚,学术界对其研究一直都不够深入,目前的研究着重分析了海陆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内涵和研究范畴等,对于建立完整的理论框架和测度体系等方面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成果。许多沿海地方政府从自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践出发,提出了一些海陆产业联动发展的具体措施,但是主要局限于强调发展的理念,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因此,研究海陆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内涵以及测度体系,对于海陆经济一体化理论发展、海洋政策的制定和海陆经济的实践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粤港澳三地政府首次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的概念,粤港澳大湾区是由珠江三角洲及两个特别行政区构成,地处我国的南大门,在提高我国对外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文研究的主题为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因此如何顺利、有效地推进该地区海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成为了问题的核心。本文主要按照六个方面内容展开:第一,对世界三大湾区的发展历程及经验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国内外关于海陆经济一体化的相关研究进展与评述,理清了研究的思路、内容和方法。第二,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海陆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分别是海陆产业的基本概念、海陆经济一体化内涵和相关理论。首先,文章分别分析了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海洋产业与陆域产业的定义,接着列举了海陆产业的具体分类。其次,在梳理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海陆经济一体化的概念以及内涵,并给定了研究的空间边界;最后,基于海陆经济一体化的相关理论基础,构建起海陆经济一体化系统,它包含两个子系统,分别是海洋经济系统和陆域经济系统,并根据产业关联理论、耗散结构理论以及协同论对其进行分析。第三,阐述了海陆经济一体化的动力机制。本节首先分析海陆产业系统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接着阐述了由海向陆和由陆向海的能量梯度,研究了海陆经济一体化的内在动力,并基于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构建了海陆经济一体化的模型,是对上一章中理论基础研究的加深。第四,通过广泛调研、阅读文献,详细分析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建设中的优势、劣势、机遇与威胁,对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建设进行现状分析,并基于模糊QSPM矩阵模型的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必要性分析。利用定量战略计划矩阵(QSPM矩阵)模型对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发展策略、粤港澳大湾区陆域经济发展策略以及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策略等三个策略进行评价,从而得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是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针。第五,建立起基于系统耦合和全要素耦合的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模型,从耦合度和耦合协调度进行时序变化分析,从海陆经济总量、产业结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四个方面建立起测度体系,实证发现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发展速度缓慢,海陆产业间的相互作用微弱,海陆经济一体化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六,对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提出政策建议。首先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从空间布局、产业体系、创新驱动、生态文明和公共服务五个方面阐释政策建议,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实施措施。
二、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1)科技期刊地图插图的规范绘制和常见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 样本数据来源和材料 2 科技期刊地图插图的规范解读和常见问题 |
2.1 地图图幅范围问题 |
2.1.1 中国全图的图幅范围 |
2.1.2 广东省地图的图幅范围 |
2.1.3 海南省的图幅范围 |
2.1.4 南海诸岛的图幅范围 |
2.1.5 台湾省的图幅范围 |
2.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图幅范围 |
2.1.7 世界全图和部分国家地图图幅范围 |
2.2 行政区划界线 |
2.2.1 中国与陆上邻国边界条约或协定的签署背景 |
2.2.2 中国地图边界的规范绘制 |
2.2.2. 1 中朝边界的鸭绿江口地段 |
2.2.2. 2 中俄边界上的兴凯湖地段 |
2.2.2. 3 中蒙边界上的贝尔湖地段 |
2.2.2. 4 中吉边界上的托木尔峰段和天山南脉段 |
2.2.2. 5 中塔边界 |
2.2.2. 6 中印边界 |
2.2.3 世界部分国家/地区地图边界的规范绘制 |
2.2.3. 1 克什米尔地区 |
2.2.3. 2 巴勒斯坦地区 |
2.2.4 中国地图部分省界的规范绘制和常见错误 |
2.2.5 国界线与经纬线的配置关系 |
2.3 中国重要岛屿及部分省区 |
2.3.1 南海诸岛的规范制图 |
2.3.2 台湾省的规范制图 |
2.3.3 港澳台地区的规范制图 |
2.4 地理名称和注记 |
2.4.1 国界上的地理名称与注记 |
2.4.2 地图中的地理名称注记 |
2.4.3 地图中地理名称英文注记 |
2.5 地图要素 |
2.5.1 比例尺 |
2.5.2 图例 |
2.5.3 方向标 |
2.5.4 经纬网线 3 结语 |
(2)新中国县城迁址研究(1949-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三)选题的现实意义 |
二、研究范围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资料分析法 |
(二)计量分析法 |
(三)图表分析法 |
四、研究现状 |
(一)历史时期政区研究 |
(二)现代行政区划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县城迁址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县城和县级政区 |
二、县城迁址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中心地理论 |
二、增长极理论 |
第二章 新中国时期县城迁址的时空分析 |
第一节 新中国时期县城迁址情况 |
一、东北地区 |
二、华北地区 |
三、华东地区 |
四、华中地区 |
五、华南地区 |
六、西南地区 |
七、西北地区 |
第二节 新中国时期县城迁址空间分析 |
第三节 新中国时期县城迁址时间分析 |
第三章 新中国时期县城迁址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自然因素 |
一、地形地势 |
二、水源 |
三、地理位置 |
四、自然灾害 |
第二节 人为因素 |
一、行政区划调整 |
二、交通 |
三、经济 |
四、水电站、水库、河道等基础设施的修建 |
五、匪患、战略等政治军事因素 |
六、政府开展工作 |
七、其他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的迁址——以江华瑶族自治县为例 |
第二节 三峡库区县城迁址 |
第三节 综合因素带来的县城变迁——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迁址为例 |
第五章 结语 |
第一节 县城迁址的特点 |
一、县城迁址是一个协调矛盾的过程 |
二、县城迁址缓冲时间越来越长 |
三、县城迁址是官方主导、民众“接受”的活动 |
第二节 县城迁址的影响 |
一、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
二、对城市文化发展的影响 |
三、对“移民”和“土着民”融合问题的影响 |
四、对地名的影响 |
第三节 县城迁址的借鉴意义 |
一、政府决策时,应慎之又慎 |
二、协调新城与旧城的发展关系 |
三、注重科学规划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澳门土地空间开拓问题之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澳门土地空间开拓的必要性 |
(一)澳门人地矛盾的突出问题 |
(二)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的要求 |
二、澳门土地空间开拓的可行性 |
(一)既有开拓实践的成效评价 |
1.通过填海造地取得 |
2.通过土地租赁取得 |
3.通过区域合作方式取得 |
(二)“一国两制”情形下的合宪性 |
1.《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精神要求 |
2.“一国两制”理论的适用范围 |
3.授权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
三、结论 |
(4)论宪法在港澳实施的异同及原因——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5份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 |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的现状 |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的比较 |
(一)权力机关在港澳实施宪法涉及的问题类别同中有异 |
(二)权力机关在港澳实施宪法的方式存在交替优化现象 |
(三)港澳两地法院对权力机关宪法实施采取不同立场 |
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的制度逻辑 |
(一)不变:权力主体创设“宪法在港澳实施制度”的原初目标 |
(二)变化:决定宪法在港澳实施路径演化的制度要素 |
五、结语 |
(5)出版物中“问题地图”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研究意义和价值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价值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基本结构与主要创新点 |
一、基本结构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地图与地图出版 |
第一节 地图的要素、特性和功能 |
一、地图三要素 |
二、地图四特性 |
三、地图四功能 |
第二节 地图编辑和地图出版 |
一、地图编制方法和过程 |
二、地图出版特性 |
三、地图编辑特性 |
第三章 “问题地图”集中表现和常见错误 |
第一节 “问题地图”集中表现 |
一、漏绘和错绘 |
二、名称注记错误 |
三、变形和压盖 |
第二节 “问题地图”常见错误 |
一、中国地图常见错误 |
二、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图常见错误 |
第四章 “问题地图”主要危害和产生原因 |
第一节 “问题地图”主要危害 |
一、政治性危害 |
二、安全性危害 |
三、民族性危害 |
四、误导性危害 |
五、迟滞性危害 |
第二节 “问题地图”产生原因 |
一、政治层面原因 |
二、经济层面原因 |
三、技术层面原因 |
第五章 “问题地图”解决措施 |
第一节 政府部门加强地图监管 |
一、加强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
二、强化问题地图监管治理 |
三、无偿提供地图公共服务 |
第二节 出版机构合规选编地图 |
一、合规编制报审地图 |
二、合法获取使用地图 |
三、合情选择合作地图 |
第三节 编辑主体提升地图素养 |
一、熟悉地图编校知识 |
二、掌握地名编校知识 |
三、理解地图政策法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形态演进与空间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1 全球化和信息化推动下的城市群发展 |
1.2.2 城市群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空间载体 |
1.2.3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空间治理变革 |
1.2 湾区的概念提出与研究进展 |
2.1.1 有关湾区研究的三个阶段与概念内涵的转变 |
2.1.2 湾区空间发展相关研究的进展 |
2.1.3 本次研究问题的提出 |
2.1.4 本文研究的环珠江口湾区的空间范围 |
1.3 概念辨析与界定 |
1.3.1 城市群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
1.3.2 城市空间形态与空间结构的相互关系 |
1.3.3 城市空间模式的概念内涵 |
1.4 研究的目标与意义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思路、方法与主要内容 |
1.5.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2 研究方法 |
1.5.3 主要内容 |
2 城市群空间研究进展与研究框架 |
2.1 城市群空间研究的要素组成与模式演变 |
2.1.1 对空间认识的转变 |
2.1.2 城市空间研究的构成要素 |
2.1.3 由单一城市到城市群的空间模式研究 |
2.1.4 城市群空间模式的动态演变 |
2.2 城市群空间演变的动力机制 |
2.2.1 全球化和市场化作用下的发展动力 |
2.2.2 城市群空间发展的动力研究 |
2.2.3 “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的作用机制 |
2.2.4 主体作用下的空间表征 |
2.3 空间模式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
2.3.1 基于动力主体的引导 |
2.3.2 基于对空间客体的协调 |
2.3.3 主体与客体研究的融合:空间治理 |
2.4 建立湾区空间模式研究框架 |
2.5 本章小结 |
3 湾区形成的自然人文基础 |
3.1 湾区自然地理基础 |
3.1.1 自然地理条件与“湾区” |
3.1.2 环珠江口湾区总体地理特征 |
3.1.3 河口湾形态演变和经济活动 |
3.2 湾区历史人文基础 |
3.2.1 岭南三大民系与湾区空间分布 |
3.2.2 岭南文化来源特征 |
3.2.3 以广府文化为主体的湾区文化 |
3.3 本章小结 |
4 湾区城市群空间形态的演进研究 |
4.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4.1.1 数据的选取与发展阶段划分 |
4.1.2 影像数据的处理 |
4.2 湾区城市群建设空间形态的扩展特征 |
4.2.1 建设空间演变的总体特征 |
4.2.2 建设用地规模的快速拓展 |
4.2.3 建设空间扩展的轴向集聚 |
4.2.4 空间形态的分维与紧凑度 |
4.3 湾区城市群自然生态空间形态的演变 |
4.3.1 湾区自然生态空间的演变历程 |
4.3.2 湾区自然生态空间形态指数特征 |
4.3.3 环珠江口生态空间与岸线演变 |
4.3.4 台风气候影响下的空间安全风险 |
4.4 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空间形态关系的总体判断 |
4.4.1 向湾演进与珠江口A字形空间结构的形成 |
4.4.2 环珠江口湾区空间开发的不平衡 |
4.4.3 城市群建设空间拓展的不充分 |
4.4.4 珠江口区域的生态碎化与安全压力 |
4.5 本章小结 |
5 湾区城市群空间发展的动力机制与空间模式演变 |
5.1 政府行为推动湾区空间结构演变 |
5.1.1 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推动核心城市的形成 |
5.1.2 省级政府协同与调控促进城市群区域一体化 |
5.1.3 地方政府的空间竞争促使城市群向多中心转变 |
5.1.4 政府行为影响下的湾区空间特征:对称型等级化 |
5.2 市场发展引起城市建设空间扩展 |
5.2.1 从村镇工业化到创新发展的产业集聚与动力转变 |
5.2.2 典型产业模式与经济的梯队型格局 |
5.2.3 市场机制下不同产业类型企业的空间集聚特征 |
5.2.4 市场行为影响下的湾区空间特征:多中心网络化 |
5.3 社会需求促使空间内涵发生转变 |
5.3.1 人口快速增长与城镇化水平的提升 |
5.3.2 人口密度的双核圈层空间分布 |
5.3.3 社会阶层结构由纺锤型向橄榄型转变 |
5.3.4 社会行为影响下的湾区空间特征:社群多元化 |
5.4 “政府-市场-社会”主体交织推进的动力机制 |
5.5.1 “政府-市场-社会”交织推进的建设空间拓展 |
5.5.2 主体的合力差异导致空间的不平衡和不充分 |
5.5.3 以政府治理为主导的生态空间管控 |
5.5.4 主体的利益博弈导致生态碎化困境 |
5.5 “政府-市场-社会”主体推动下的湾区空间模式与结构演变 |
5.5.1 1978-1992年,村镇工业化推动湾区点状生长模式 |
5.5.2 1992-2002年,工业转型促进城镇空间点轴发展 |
5.5.3 2002-2012年,现代服务驱动中心城市崛起 |
5.5.4 2013年至今,科技创新成为湾区发展源泉 |
5.6 本章小结 |
6 湾区城市群空间作用逻辑转变与治理趋势 |
6.1 世界湾区的空间模式特征 |
6.1.1 纽约湾区:州际合作模式 |
6.1.2 旧金山湾区:网络化联合模式 |
6.1.3 东京湾区:单核集中型模式 |
6.1.4 与三大国际湾区的比较与借鉴 |
6.2 从对空间发展的引导走向空间底线管控 |
6.2.1 国土空间的整体治理:自然资源管理框架下的体系重构 |
6.2.2 建设空间的柔性治理:以功能区引导发展转型 |
6.2.3 生态空间的底线治理:从刚性管控走向韧性适应 |
6.3 从政府治理走向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协商治理 |
6.3.1 政府主体的治理趋势 |
6.3.2 市场主体的治理趋势 |
6.3.3 社会主体的治理趋势 |
6.3.4 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协商”治理体系 |
6.4 本章小结 |
7 环珠江口湾区的空间模式 |
7.1 湾区发展的目标与责任 |
7.1.1 服务于国家开放和转型发展战略 |
7.1.2 打造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
7.1.3 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 |
7.2 创新发展趋势下的湾区空间发展模式转变 |
7.2.1 以国家科学平台为引擎的节点簇群空间模式 |
7.2.2 以企业技术转化为主导的双核轴带空间模式 |
7.2.3 以社群创新创业为重点的多元网络空间模式 |
7.3 构建以环湾为核心的区域空间结构 |
7.3.1 历年空间规划的结构演变 |
7.3.2 立脊:推动更为均衡的空间发展 |
7.3.3 铸链:创新湾链空间的无地界协作 |
7.4 加强空间发展的核心要素管控 |
7.4.1 重塑区域:协调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 |
7.4.2 打破边界:推动无地界的协同发展 |
7.4.3 培育节点:创新功能区协同体系 |
7.4.4 打通路径:优化东西岸通道体系 |
7.5 创新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
7.5.1 培育空间治理的制度厚实 |
7.5.2 强化生态空间的韧性治理 |
7.5.3 促进湾区治理的文化认同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启示 |
8.1 主要结论 |
8.1.1 珠江口东西两岸空间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程度增大 |
8.1.2 “政府-市场-社会”主体合力在环珠江口湾区空间形态与模式演变中具有阶段性、复合性特征 |
8.1.3 创新经济趋势下的湾区空间模式和两脊三湾链空间结构 |
8.2 论文的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8.2.1 论文的创新 |
8.2.2 存在的不足 |
8.3 对未来发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澳门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与转型——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履行宪制责任: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
二、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夯实宪制基础,稳步推进澳门特区政制发展 |
三、加强粤港澳合作:拓展“一国两制”实践的广度和深度 |
四、建设“一中心、一平台”:提升“一国两制”实践的高度和层次 |
五、结语 |
(9)基于绿道理论的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核心概念 |
1.2.1 绿道 |
1.2.2 历史城区公共空间 |
1.3 相关领域研究动态概述 |
1.3.1 关于城市绿道网络规划设计的研究 |
1.3.2 关于历史城区更新策略的研究 |
1.3.3 关于城市公共空间构建设计的研究 |
1.3.4 关于澳门城市形态及澳门历史城区的研究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5 研究范围及对象 |
1.5.1 研究范围 |
1.5.2 研究对象 |
1.6 研究方法及框架 |
1.6.1 研究方法 |
1.6.2 论文框架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背景综述 |
2.1 绿道相关研究发展回溯 |
2.1.1 国外研究的演化发展 |
2.1.2 国内研究的演化发展 |
2.2 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相关研究发展回溯 |
2.2.1 国外研究的演化发展 |
2.2.2 国内研究的演化发展 |
2.3 基于绿道理论的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相关研究背景综述 |
2.3.1 国内外研究的演化发展及现状评述 |
2.3.2 国内外相关案例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解读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 |
3.1 澳门历史城区的基本情况 |
3.1.1 澳门历史城区区位背景 |
3.1.2 澳门历史城区发展历程 |
3.1.3 澳门历史城区文保及规划进展 |
3.2 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的组成成分 |
3.2.1 澳门历史城区节点空间 |
3.2.2 澳门历史城区街道空间 |
3.2.3 澳门历史城区其他空间 |
3.3 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的营造特色 |
3.3.1 格局与肌理的秩序性 |
3.3.2 尺度与色彩的变化统一 |
3.4 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的现存问题 |
3.4.1 城区地块联系薄弱 |
3.4.2 绿地资源总量稀缺 |
3.4.3 公共空间离散破碎 |
3.4.4 部分节点特色衰颓 |
3.4.5 城市基础设施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绿道理论在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中的演绎与运用 |
4.1 以绿道理论指导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的重要作用 |
4.1.1 是实现生态功能的必然要求 |
4.1.2 是集约节约土地的有效方式 |
4.1.3 是展现澳门文脉的根本途径 |
4.1.4 是联动新旧区域的重要手段 |
4.2 以绿道理论指导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的理论基础 |
4.2.1 维护完整性的价值观 |
4.2.2 慢行系统优先的方法论 |
4.2.3 多用途并存的相容性 |
4.3 以绿道理论指导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的形态基础 |
4.3.1 空间关系分析 |
4.3.2 空间尺度分析 |
4.3.3 空间形态分析 |
4.3.4 绿化形式分析 |
4.4 以绿道理论指导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的社会基础 |
4.4.1 政策环境分析 |
4.4.2 使用范围分析 |
4.4.3 承载功能分析 |
4.5 以绿道理论指导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的根本原则 |
4.5.1 增进步行空间尺度的可达性 |
4.5.2 改善空间环境视觉的协调性 |
4.5.3 维护公共空间功能的复合性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绿道理论的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策略 |
5.1 基于绿道理论的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研究模式 |
5.1.1 以节点为源起的研究过程 |
5.1.2 以问题为导向的整合体系 |
5.2 基于绿道理论的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设计策略 |
5.2.1 “面”层面策略——织补 |
5.2.2 “点”层面策略——梳理 |
5.2.3 “线”层面策略——组织 |
5.2.4 “网”层面策略——联网 |
5.2.5 “体”层面策略——集约 |
5.3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目录 |
附录B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的学术活动 |
附录C 攻读学位期间所参与的实践项目 |
附录D 澳门历史城区街道调研情况汇总表 |
致谢 |
(10)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及结构安排 |
1.3.2 创新点 |
第2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2.1.1 国外海陆经济一体化研究 |
2.1.2 国外相关研究评述 |
2.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2.2.1 国内海陆经济一体化研究 |
2.2.2 国内相关研究评述 |
第3章 海陆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3.1 海陆产业的基本概念 |
3.1.1 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的定义 |
3.1.2 海洋产业与陆域产业的定义 |
3.1.3 海陆产业的分类 |
3.2 海陆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
3.2.1 海陆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内涵 |
3.2.2 海陆经济一体化的空间边界 |
3.3 海陆经济一体化的相关理论 |
3.3.1 系统论 |
3.3.2 产业关联理论 |
3.3.3 耗散结构理论 |
3.3.4 协同论 |
3.4 海陆经济一体化的动力机制 |
3.4.1 海陆产业系统生产要素的流动性 |
3.4.2 海陆产业系统的相互依存性 |
3.4.3 海陆产业的相互关联性 |
3.4.4 由海向陆的能量梯度 |
3.4.5 由陆向海的能量梯度 |
第4章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
4.1 世界三大湾区发展历程及启示 |
4.1.1 三大湾区基本情况 |
4.1.2 三大湾区产业发展路径分析 |
4.1.3 三大湾区的特色优势 |
4.1.4 三大湾区综合比较及启示 |
4.2 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发展简述 |
4.2.1 广东9市海洋经济发展 |
4.2.2 香港海洋经济发展 |
4.2.3 澳门海洋经济发展 |
4.3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
4.3.1 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发展优势分析 |
4.3.2 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发展劣势分析 |
4.3.3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 |
4.3.4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面临的威胁 |
第5章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性 |
5.1 基于qspm矩阵的海陆一体化策略选择 |
5.1.1 qspm矩阵的简介 |
5.1.2 建立qspm矩阵的步骤 |
5.1.3 权重的确定 |
5.1.4 基于qspm矩阵的海陆一体化策略选择体系的构造 |
5.2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
第6章 基于系统耦合的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 |
6.1 模型方法的选择 |
6.2 海陆产业系统耦合模型构建 |
6.2.1 数据的标准化处理 |
6.2.2 确定指标权重 |
6.2.3 耦合度模型 |
6.2.4 耦合协调度模型 |
6.3 海陆产业系统耦合评价指标体系 |
6.4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产业系统耦合实证研究 |
6.4.1 数据来源及获取 |
6.4.2 时序变化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全要素耦合的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 |
7.1 海陆产业系统中生产要素的流动 |
7.1.1 自然资源 |
7.1.2 资金 |
7.1.3 技术 |
7.1.4 劳动力 |
7.2 海陆产业全要素耦合评价指标体系 |
7.2.1 海洋资源生产要素 |
7.2.2 陆域资本要素 |
7.2.3 陆域技术要素 |
7.2.4 陆域劳动力要素 |
7.3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产业要素耦合的实证研究 |
7.3.1 数据来源及获取 |
7.3.2 时序变化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策略 |
8.1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策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8.1.1 指导思想 |
8.1.2 基本原则 |
8.2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策略的构成 |
8.2.1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空间布局策略 |
8.2.2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产业体系策略 |
8.2.3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创新驱动策略 |
8.2.4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生态文明策略 |
8.2.5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公共服务策略 |
8.3 粤港澳大湾区海陆一体化经济发展的实施措施 |
8.3.1 加快体制改革和创新 |
8.3.2 促进生产要素海陆自由流动 |
8.3.3 加强海陆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 |
第9章 全文总结与展望 |
9.1 全文总结 |
9.2 研究存在的不足及展望 |
9.2.1 研究存在的不足 |
9.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科技期刊地图插图的规范绘制和常见问题[J]. 李小玲,何书金.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2021(06)
- [2]新中国县城迁址研究(1949-2019)[D]. 徐莎莎. 西南大学, 2021(01)
- [3]澳门土地空间开拓问题之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J]. 卢颂馨. 岭南学刊, 2021(02)
- [4]论宪法在港澳实施的异同及原因——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5份规范性文件为样本[J]. 孙成. 交大法学, 2020(03)
- [5]出版物中“问题地图”探究[D]. 银波.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环珠江口湾区城市群形态演进与空间模式研究[D]. 彭雄亮. 华南理工大学, 2020
- [7]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8]澳门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与转型——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J]. 李晓兵.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 [9]基于绿道理论的澳门历史城区公共空间整合策略研究[D]. 叶安琪. 湖南大学, 2019(07)
- [10]粤港澳大湾区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研究[D]. 李政道. 辽宁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