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相应地,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权作为检察理论和实践共同关注的焦点,一直在性质、内涵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由于我国检察制度与国外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检察制度都不相同,在举国上下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坚定不移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深入探求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检察制度有哪些特点和优势,又存在着哪些不足,检察机关的检察权究竟是行政权、司法权,还是二者兼具,或者是一种独立的可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权力,检察权包含哪些结构权力和职能权力,新时期新阶段应当如何改进和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等等,本文结合实证比较分析,对上述诸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论证。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是一种在国家机关权力体系中独具价值的专门监督机构,其职能独特而其他任何机关无法代替。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不同于人大机关的监督。检察监督是个案监督、具体监督、程序实体共有的监督。检察监督权在结构上包括诉讼监督权、侦查权、犯罪预防权和调处权四种。其中,诉讼监督权分为公诉权、抗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等;公诉权又分为民事公诉权和刑事公诉权。侦查权分为反贪污贿赂侦查权和反渎职侵权侦查权。现阶段只有不断强化这四大类权力,才能切实加强检察监督;犯罪预防权和调处权是检察机关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职能、开展社会化的法律服务较为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是开展上述工作的合法依据。强化上述四种权力重点需要建立健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强化诉讼监督和预防监督及赋予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监督处分权力,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监督真正成为硬监督,使检察监督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