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可谓历史悠久,刑讯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一直都是以合法的身份存在。学术界关于刑讯制度的研究成果相当丰硕,但大多是对中国古代刑讯制度整体进行考察或者针对某个朝代的刑讯制度进行具体研究,较少有学者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明代的刑讯制度进行研究。而且对明代的刑讯制度的研究,也只是散见于某些著作中,如张晋藩编著的《中国法制通史》、程维荣编著的《中国审判制度史》等著作中均稍有涉及,显得很不系统,且论述的深度也略显不够。明代的刑讯制度除了具备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它自身的特点。从总体上,明代的刑讯制度具有较强的专制性,明代刑讯制度在程序和条件的设计上,立法价值取向较唐宋有所不同,更多的是从限制和制裁方面去考虑;由于封建专制的极度发展,使得明代的厂卫畸形发展,对明代的法制产生了毁灭性影响,刑讯制度也自然受到很大的影响;明代刑讯工具种类的制定也相当残酷,法外用刑非常普遍;明代对于刑讯的限制和制裁方面,较唐宋更加详细具体。这些都为明代刑讯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视角,笔者认为对明代刑讯制度特点进行更为系统和细致的研究,既在学术上具有较好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也能对今天中国法制建设起到一些警示作用。笔者试图运用社会学、历史分析法学以及比较法等方法来探讨明代刑讯制度的特点。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明代的刑讯制度特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论述了明代刑讯的条件和程序在制定时,其立法价值取向较唐代和宋代有所不同,更侧重于从对刑讯的限制和制裁出发;第二部份主要是从厂卫法外刑讯的角度来探析厂卫制度对明代刑讯制度产生的影响,该部分主要是用史料中所记载的真实案例来论证明朝厂卫使用刑讯制度的实际情况,以及所造成的毁灭性地危害;第三部分从明代的刑讯工具的种类和标准这个方面来论证明代的刑讯制度的特点。明代虽然对刑讯工具的种类做出了规定,但是并不像唐代那样做出严格的限制,很多刑讯工具的合法性一直都是处于灰色地带,在律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被广泛的运用,就是明代刑讯工具在现实中得不到落实与执行;第四部分主要是从刑讯的限制和制裁两方面来探讨明代的律文对于刑讯制度的某些限制措施。通过研究发现,明代对于刑讯的限制和制裁还是很丰富的,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将明代的刑讯制度放到历史的角度去分析它在历史上合法存在的原因,以及试图对明代的刑讯制度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价,力求从思想和制度这几个方面对明代的刑讯制度做出一个客观而真实的评价。笔者在论述的过程中,力求“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运用可靠的史料和真实的案例,将明代的刑讯制度放到历史的环境中去探讨,避免先入为主和断章取义,力图对明代的刑讯制度做出一个真实的还原以及一个客观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