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研究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法院审判是司法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在审判监督上检察职能尤其重要,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包括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事后监督和事前监督,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以静态监督和事后监督为主,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确立是事前监督和动态监督的有机结合。本文从检察院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制约关系,分析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监督职能独立性、列席的亲历性和非表决性等主要特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挥的动态审判监督价值、审判公正价值和诉讼效率价值,以及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现行立法不足及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等,用系统论的观点对完善中国特色的两院司法制度进行有益的探讨。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争议
  • 1.3 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特点及制度价值
  • 2.1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特点
  • 2.1.1 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 2.1.2 列席过程的亲历性
  • 2.1.3 列席发言非表决性
  • 2.2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价值
  • 2.2.1 实现动态审判监督的价值
  • 2.2.2 确保案件裁判公正的价值
  • 2.2.3 体现审案诉讼效率的价值
  • 第3章 现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立法与实践
  • 3.1 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现行立法规定不足
  • 3.1.1 立法内容不配套,制度设计先天不足
  • 3.1.2 审委会审案亦议事,列席范围不法定
  • 3.1.3 列席地位不确定,发言表决无程序
  • 3.2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实践
  • 3.2.1 法院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
  • 3.2.2 法院选择性让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 3.2.3 检察长委托他人列席法院审委会
  • 3.2.4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列席率低
  • 第4章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思考
  • 4.1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实体立法完善
  • 4.1.1 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职权性
  • 4.1.2 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监督的内容
  • 4.1.3 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法律地位
  • 4.1.4 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列席主体
  • 4.2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程序立法完善
  • 4.2.1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程序制度化,保障检察长列席率
  • 4.2.2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言程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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