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定罪体系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行为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在分析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认识,借鉴大陆法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责任能力本质具有二重性(既是犯罪能力又是刑罚适应能力)特点,其内容是法律拟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在责任论体系中处于责任的要素的地位。年龄,精神障碍和生理缺陷都会影响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这些都是法定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因素,但在我国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醉酒状态虽然被我国立法否认可以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但从实践上看,还应分不同情况来确定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些都是本文所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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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提要Abstract引言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理论(一)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二)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三) 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划分(一)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立依据(二)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三)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三、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 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二)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三)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主体(四)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四、生理缺陷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 刑法意义上的生理缺陷(二) 生理缺陷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三) 生理缺陷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五、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 醉酒的含义及特征(二) 追究生理性醉酒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三) 生理性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结语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著、论文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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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事责任能力论文; 辨认和控制能力论文; 年龄论文; 精神障碍论文; 生理缺陷论文; 醉酒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