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家制定法的内容不管有多么严密,都不可能调整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各个角落的关系,而由于制定法的滞后性和刚性特点,又使国家不得不花费高昂的成本来制定、实施法律,这其中就包括借鉴和移植先进国家的法律,以维持一个正常理性的社会秩序。但近年来,随着西方法律价值危机的加重、移植法律的水土不服、诉讼爆炸等问题的出现,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准则的制定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前,也显得无能为力,从而促使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了研究习惯法的行列,希望能从习惯法找到问题的解决之道。在民族习惯法研究成果中,一般都是对各少数民族的全盘习惯法进行考察和论述,鲜有专门就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法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对跨境民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研究和比较分析到目前似乎尚为一片空白。而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人类二性结合后形成家庭关系的基础,因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调整个社会关系规范的基础。现代的婚姻法制,虽然日益完善健全,但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归属于人身性质的身份关系,更有其包含了人性之种种显性或隐性身理和心理特质的一面,而法律的刚性使该类关系的调控领域留下诸多空白,若仅将之寄希望于道德的调整或约束,则必然使这些空白处于“失范”状态。此时,习惯法的调整功能和价值便自然彰显出来,我们不得不回头审视各民族那些看似原始简陋甚至是落后却将将婚姻家庭关系调整得进然有序的习惯法,承认国家制定法的普遍有效性在当地反而弱于习惯法的现实。本文通过对几个主要中越跨境民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研究,对同源跨境民族的婚姻习惯法及其与国家制定法进行比较,回顾和分析国家对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态度,指出以习惯法解决婚姻家族纠纷的一些问题及其所需要达成的条件,以期丰富并弘扬各民族文化,发挥习惯法的优势,使之更好地为制定法服务,借鉴相邻国家对各民族的法律态度,加强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和保障国家制定法最终能在少数民族地区全面贯彻实施、真正实现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简介如下:第一章绪论,共分四节。首先概述本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提出问题及其解决的思路,分析当前习惯法的研究动态,指出本文的创新之处及其不足。然后介绍中越跨境民族的数量及其划分标准,各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及相关社会文化背景,对几个主要中越跨境同源民族进行了简介,最后是习惯法和中越跨境民族婚姻习惯法的概述,对习惯法的界定、溯源作了简要探讨,以作为理解习惯法和国家法互动关系的基础。第二章婚姻基本制度,共分四节。主要论述中国的壮、傣、瑶、苗族和越南对应的同源民族岱、泰、瑶、赫蒙等中越跨境民族的恋爱习俗和观念、婚姻基本制度、通婚范围、入赘婚及因此产生的相应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一些少数民族特殊婚俗。第三章婚姻的缔结程序和终止,共分四节。在第一章的基础上,主要论述上述几个民族的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离婚的观念、原因、形式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四章家庭关系和继承制度,共分四节。主要剖析前述几个跨境民族的家庭结构、生育习惯法以及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并就这些中越跨境民族在子女成年后的分家析产制度、各民族继承习惯的特点以及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原则等习惯法的内容及继承习惯法的特点等进行分析研究。第五章中越跨境民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比较及其应用,共分六节。首先追述了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沿革,对中越两国婚姻家庭制定法之间及其与跨境民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之间的基本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在总结跨境民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基础上进行内在合理性及功能性分析,探讨跨境民族运用婚姻家庭习惯法解决纠纷的意义、原则和条件。结语在民族法制的建构过程中,跨境民族习惯法应该扮演积极的本土法治资源角色,并与包括民族法制在内的国家制定法形成良性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