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像谜一样困扰着我国法学界。在产品责任领域中,到底何种归责原则才是最优的,过错责任原则,抑或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产品责任法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部分法学家却极力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才是最优归责原则,双方各执一端,互不相让。毫无疑问,对上述问题的解答的正确与否端赖于其是否符合产品责任法背后所隐含的国家公共政策的根本要求,而国家公共政策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考量则在于其能否有效地促进效率与公平这两大社会目标的有机结合,因此,产品责任的最优归责原则应该在效率和公平两端均具有良好的品性。根据最优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这种衡量标准,我国法学界对上述问题的两种解答均有失偏颇。具体而言,严格责任原则固然能够在制造缺陷领域中获得近乎完美的效果,但其在设计缺陷及警示缺陷领域中的适用却既阻碍了效率的增进又有损于公正的实现。而过错责任原则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领域中的适用尽管能够切实地促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与结合,但该原则在面对制造缺陷问题尤其是假冒伪劣等严重社会问题时却束手无策,这显然有失公平。实际上,对上述问题的正确解答乃是构建产品责任归责的二元体系,即在制造缺陷领域中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在设计缺陷及警示缺陷领域中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样,两种归责原则在不同领域中各擅所长,各得其所,而效率与公平的结合也得以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之所以未能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理论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原因有二:其一,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误读,此谓外因;其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贫困,此谓内因。从外因角度来看,我国法学界虽然承认产品责任是一种以缺陷为基础和核心的特殊侵权责任,但是,在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处理上,法学家们往往将产品缺陷视为既定从而仅仅从一般性侵权归责层面来解读和应用这种特殊侵权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法学界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理论的研究中首先将其核心论域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束之高阁,然后将注意力集中于对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探讨与争论之上,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法学界通常将某种侵权归责原则一以贯之地应用于所有产品缺陷之上,而不是针对不同的产品缺陷类型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可见,正是由于我国法学界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特殊层面即缺陷认定标准的忽略导致了当前的理论研究困境。需要指出的是,法学界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误读并不是偶然的,它在本质上缘于我国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贫困,正所谓内因决定外因。从内因角度来看,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语言分析方法和判例学研究方法,而产品缺陷的认定尤其是作为产品责任法的中心问题的设计缺陷的认定需要对产品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进行权衡比较,显然,通过数量方法对产品缺陷予以认定的任务大大超出了以法论法的传统法学的承受能力。由此可见,我国法学界对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置之不理的研究方式只不过是囿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而做出的无奈之举。毋庸讳言,传统法学依据自身逻辑是不可能发展出数量方法的,故此,我们必须到传统法学之外去寻找合适的工具和研究方法。而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实践表明,以成本—收益的权衡计算为核心,以边际分析方法为基本工具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正是我们要找的合适的研究方法。总之,我们应该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来对产品缺陷进行科学分类并在此基础上为每一缺陷类型确立一种适当的缺陷认定标准,从而最终构建起一个有助于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目标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惟有如此,我国法学界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解读方面才能真正实现突破,继而彻底走出产品责任归责理论研究长期滞涩不前的泥沼。既然致使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研究陷入困境的内因和外因皆已找到,那么,我们的首要任务便是正本清源,从根本原因入手寻求解决之道。有鉴于此,本文便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概念的廓清和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构建出发,以图揭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谜。首先,通过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详细考察,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乃是以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为主要内容、以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范畴为价值取向的用以确定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致损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该概念的外延可合理地界定为制造缺陷的归责原则、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和警示缺陷的归责原则。可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精神内核体现在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等基本范畴之中,而这种精神内核在司法实践中则外化为产品缺陷的“三叉戟”式定义以及各类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其次,通过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系统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法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边际分析方法、均衡分析方法以及效率分析方法。这些分析方法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找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归责原则或责任标准,而且能够解释和预测各种归责原则或责任标准的激励效果及其对社会福利即效率目标的影响。再次,通过将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应用于各类产品缺陷的归责原则的分析之上,本文得出了一个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解释框架。鉴于三种产品缺陷在主要特征方面的较大差异,各类缺陷领域中的事故风险的有效避免方式自然也就各不相同,与之相适应,各类缺陷的基于效率的最优认定标准在具体内容和责任属性上亦必然大异其趣。具体来说,在本文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解释框架中,制造缺陷的最优认定标准是具有严格责任属性的“与产品设计不符”标准,设计缺陷的最优认定标准是具有过错责任属性的“合理的可替代设计”标准,而警示缺陷的最优认定标准则是具有过错责任属性的“合理的可替代警示”标准。至此,我们便可构建出一个建立在以产品缺陷的三分法定义为核心的科学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基础上的、有助于实现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统一的产品责任的“三叉戟”式归责体系。由于三叉戟中的“与产品设计不符”标准属于严格责任原则范畴,而后两种标准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该“三叉戟”式归责体系又可称为产品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可见,“三叉戟”归责体系与二元归责体系是同一归责体系在不同层面上的体现,其中,后者是前者的精神内核与价值取向,前者则是后者的外化形式,二者有机统一于同一归责体系之中。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一切理论的价值和生命力,最终取决于其能否转化为活生生的实践。因此,在得出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解释框架之后,本文深入探讨了将该解释框架中的核心结论移植到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之中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具体做法,并进一步得出如下认识:本文所提出的若干立法建议应当能够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健全和完善有所裨益,从而为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目标的实现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证。从逻辑结构上来看,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解释框架的理论准备部分、具体构建部分和实际应用部分。解释框架的理论准备部分包括三章,即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其中,第一章主要交待了构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解释框架时的背景环境,而该背景环境包括我国当前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现状、法学界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误读情况、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构建解释框架的思路及意义等。第二章为解释框架的构建奠定了概念基础。本章先是通过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性考察揭示了如下命题:现代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缺陷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本要件或最后界点,无缺陷即无责任。这无疑意味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必须以产品缺陷的认定为核心进行构建。随后,本章得出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即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以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为核心、以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范畴为价值取向的侵权归责原则。最后,本章根据产品缺陷的功能性分类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分类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划分为制造缺陷的归责原则、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和警示缺陷的归责原则。第三章则为解释框架的构建奠定了方法论基础。本章通过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发展脉络的检视得出如下认识: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成功所仰赖的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其三大构成要件即边际分析方法、均衡分析方法和效率分析方法之上。鉴于此,本章详细考察了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三大构成要件及其各自在范式架构中的作用和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简要探讨了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在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上的具体应用。解释框架的具体构建部分也包括三章,即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第四章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构建了一个关于制造缺陷的具有严格责任属性的最优认定标准即“与产品设计不符”标准的法经济学的解释框架。该解释框架的建构有三个具体步骤:首先,应用边际分析方法来确定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解,即制造缺陷的最优认定标准,其次,通过对各种归责原则或责任标准约束下的生产者的目标函数的最大化求解来获得责任标准对生产者的激励效果;最后,通过将各种归责原则的激励效果之间的比较得出如下结论:具有严格责任属性的“与产品设计不符”标准乃是制造缺陷领域内的最优归责原则。第五章构建了一个关于设计缺陷的具有过错责任属性的最优认定标准即“合理的可替代设计”标准的法经济学解释框架。首先,本章通过对设计缺陷归责原则的历史性考察揭示出设计缺陷认定标准由消费者期待标准向风险—效用权衡标准转化的轨迹及其背后的原因。其次,本章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中的边际分析方法勘察了“合理的可替代设计”标准的内涵与外延,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的各自的激励效果。最后,本章通过对两种归责原则的激励效果的比较得出如下结论:设计缺陷认定的具有过错责任属性的“合理的可替代设计”标准是产品责任法的基于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第六章构建了一个关于警示缺陷的具有过错责任属性的最优认定标准即“合理的可替代警示”标准的法经济学解释框架。与设计缺陷归责原则的分析思路类似,本章首先对警示缺陷归责原则进行了历史性考察,然后分别从边际分析、均衡分析和效率分析等角度对“合理的可替代警示”标准的内容、激励效果及其对效率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需要强调的是,产品警示的特殊性质容易造成“合理的可替代警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失灵。毫无疑问,法院应当针对该标准的失灵情况采取一定的弥补措施,而较为有效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拒绝对不重要的警示施加责任、遵守有能力评估警示的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为警示缺陷的归责注入程序刚性等。解释框架的实际应用部分是指第七章。本章目的乃在于将本文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解释框架应用于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实践之中。为此,本章首先考察了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演变的历史轨迹,继而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现状与不足,最后则根据本文的分析结论重点探讨了如何建构我国产品责任的“三叉戟”式归责体系问题。本文创新主要有三:其一,概念上的创新;其二,方法上的创新;其三,归责原则上的创新。第一,概念上的创新。传统法学在构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时通常仅关注其一般性侵权归责层面,对其特殊层面即产品缺陷的认定的研究往往浅尝辄止。而本文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构建则是在一般性侵权的基本范畴之内围绕着产品缺陷来进行的,可以说,本文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既体现了侵权的一般性,又突出了产品缺陷的核心地位。这样,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便由模糊的、对生产者的过错的认定标准转变为明确的、对产品缺陷的客观认定标准。另外,本文还在产品缺陷的三分法定义基础上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外延合理地界定为制造缺陷的归责原则、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和警示缺陷的归责原则。总之,传统法学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界定忽略了该概念的特殊性,而本文在概念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将该概念的一般性和特殊性有机结合为一体,并以概念的特殊层面即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为突破口,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由原来的内涵模糊、外延抽象的形而上概念改造成内涵客观明确、外延具体清晰的可操作性概念,从而为产品责任的“三叉戟”式归责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第二,方法上的创新。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语言分析方法和判例学研究方法。与传统法学的以法论法的论证方法不同,本文所借鉴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乃是一种以边际分析方法为基本工具、以均衡为核心概念、以效率为规范性目标的新型法学研究框架。可以说,本文在方法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应用经济理论尤其是微观经济学及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框架、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等。这种新的法律研究方法实际上为法学界打开了关照法律世界的另外一扇窗,使我们能够更全面、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制度的运行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改进原有的法律体系。第三,归责原则上的创新。归责原则上的创新无疑是概念上的创新与方法上的创新相结合的必然产物。本文将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运用于以产品缺陷的三分法定义为核心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之上,从而构建出了使制造缺陷的最优认定标准即“与产品设计不符”标准、设计缺陷的最优认定标准即“合理的可替代设计”标准和警示缺陷的最优认定标准即“合理的可替代警示”标准三者有机结合为一体的“三叉戟”式产品责任归责体系。与我国现有的单一严格责任原则及不合理的缺陷认定标准即“与强制性标准不符”标准相比,本文所构建的“三叉戟”式归责体系显然是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上的创新。需要指出的是,正是通过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上的这种创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目标的实现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均可获得有效的法律制度保证。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 [1].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思考[J]. 法制博览 2015(23)
- [2].违约责任归责原则[J]. 魅力中国 2009(22)
- [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J]. 人民论坛 2015(20)
- [4].浅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归责原则的不足与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13(15)
- [5].信用评级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选择分析——以对投资者的侵权责任为视角[J].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3(03)
- [6].浅析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J]. 中国经贸导刊 2010(13)
- [7].略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J]. 法制与社会 2009(04)
- [8].议我国药品责任归责原则[J]. 临床合理用药杂志 2009(05)
- [9].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与完善[J].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2009(05)
- [1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析[J].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8(05)
- [11].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J]. 法制与社会 2016(34)
- [12].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 [13].从比较法视角考察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J].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01)
- [1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演变历程探析[J]. 法制与社会 2012(23)
- [15].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路径探析[J]. 经济师 2010(04)
- [16].英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性考察[J]. 天府新论 2009(01)
- [17].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性考察[J]. 经济法论丛 2009(01)
- [18].律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视角[J]. 法学论坛 2017(03)
- [19].论公益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J]. 法制博览 2017(18)
- [20].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现代化——以法经济学为法学方法论的检视[J]. 法制与社会 2014(05)
- [21].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解析[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03)
- [2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探析[J]. 辽宁经济 2013(05)
- [23].试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J]. 商业经济 2012(07)
- [2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J]. 交通企业管理 2011(08)
- [25].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探究[J]. 法制与社会 2010(33)
- [26].论两大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J]. 商品与质量 2010(S9)
- [27].此“原则”非彼“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论检讨[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1)
- [28].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J].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2008(01)
- [29].论妨碍通行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J]. 政法论丛 2016(06)
- [30].浅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J].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