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问题不仅关系到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进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且相关的证据规则还将最终影响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重大问题之一。就国际商事仲裁而言,证据制度作为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始终贯穿整个庭审过程,并且涉及证据的种类、效力、收集、审查和评价等一系列证明活动等问题,而且涉及法院对仲裁庭的各种支持和监督活动,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体系。全文共分为四章,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相对于国际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色,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重点分析和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中法院对仲裁庭的支持和协助作用,并针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第一章将剖析研究对象,对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制度做整体介绍,拟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不同于国际民商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质,并从法理角度探讨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其价值取向问题。第二章将讨论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的证据规则。通过对IBA证据规则的解读,并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相应的规定,重点分析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证据的获取和认定,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第三章将专门讨论法院在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问题中的作用,研究法院对仲裁庭在取证过程中的支持与协助,具体包括证据保全、协助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以及证据相关的临时措施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撤销与不予执行裁决阶段法院对证据问题的司法审查等问题。第四章将考察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中有关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以及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涉及《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意见,并提出对《仲裁法》有关证据规则的完善意见。本文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能够在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做较全面深入的评估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实践经验,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相关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