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税务机关代位权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何海波[1](2021)在《论行政诉讼中的代位诉讼》文中研究说明代位诉讼,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去起诉,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代替其位去起诉。代位诉讼有别于诉讼代理人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替代财产管理人承当原告的情形,也有别于原告资格的继承。代位诉讼产生的前提是权利顺位原则,即具有实体优先权利的当事人具有优先诉权;代位诉讼制度是为克服这一原则的漏洞而创设的例外规则。行政诉讼中的代位诉讼包括使用权人代位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生产商和经销商的代位诉讼、近亲属的代位诉讼等。代位诉讼的后果一般归属于被代位人,法院判决对代位诉讼人具有既判力;为实质性解决纠纷,法院也可以判决被告向代位诉讼人直接给付相应的金额。
段霖琪[2](2020)在《欠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以C市为例》文中提出由于市场经济具有多元性、复杂性的特点,各地税务部门在欠税管理过程中面临不同的法律问题。虽然法律法规有宏观规定,但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对相关内容的规定过于宽泛,多是原则性描述,对欠税管理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欠税管理实践面临很大的困境。2018年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要求和实际质效较以前有很大提高,日常征管秩序日趋规范,但税收核心征管系统数据合并后,随着土地增值税清算、死欠核销等各专项工作的开展,累积多年的欠税问题集中爆发。清理欠税既是规范税收管理、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需要,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目前,在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工作要求下,大规模集中清理欠税和某些行业大范围税务检查都不被允许,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提升欠税管理的质量。清理陈欠收效甚微,新增欠税不断增长,既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又扰乱了正常税收征管秩序,也不利于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组合。自从2018年7月国地税合并后,对欠税纳税人的管理和欠缴税款的清理,已经成为当前税务部门的工作难题。本文以欠税管理与税收债权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C市税务局在实际欠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情况,通过分析欠税管理现状,从法律视角查找C市欠税管理效果不佳的原因,提出完善欠税管理的立法及实践建议,以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欠税管理及追缴工作,更好地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文章内容除绪论、结语外,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欠税的内涵及基础理论,从法律界定和理论层面介绍欠税的概念,讨论了权利关系说和债权债务关系说对欠税性质的争议,明确欠税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对欠税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为下文研究欠税管理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欠税管理的现状,一方面介绍欠税管理的法定措施,其中重点介绍了欠税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另一方面结合C市实际欠税管理工作实际,分析欠税管理法定措施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其中重点讨论了C市在适用责令限期缴税、欠税公告、税收强制、税收保全等法定欠税管理措施中的不足,综合整理欠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障碍。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欠税管理效果不佳的原因,对欠税的性质、追缴的法律手段、追缴程序、C市税务局追缴欠税方面面临的困境进行思考,从税收债权的实现方式、纳税信用体系、税收债权减免制度、基层征管质量四个方面分别查找原因。第四部分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具体有税务司法专门化,提高处理税务案件司法人员专业性,明确税务机关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探索税收减免和税务和解调解制度,尽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和财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税收债权减免制度,提高基层征管质量等,以促进欠税管理法律完善,使欠税管理工作依法高效进行。
暴平菊[3](2019)在《国家治理视域下税收代位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政府以《合同法》为基础,颁布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而规定了现有的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法理依据则是来自债权代位权,而正确行使税收代位权对于完善税收征管手段、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本文将税收代位权作为研究对象,基于国家治理视域研究我国税收代位权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税收代位权存在的问题,设计推进国家治理视域下税收代位权推进路径,期望保障国家税收利益,进而提升国家治理的能力。
朱作鑫[4](2019)在《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与船舶油污事故是海洋石油污染最主要的两大类型。我国作为海洋石油开发大国,在通过海洋开发石油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利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受损害方获取充分合理赔偿。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多种范式,对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例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有效处理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事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6章。第1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能够实现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同时还具有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应当遵循受益者分担、生态正义法治化、利益均衡、依法赋权、全面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等基本原则。第2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定性为政府性基金,而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或者我国《信托法》调整的“信托基金”。同时,从法理和实践情况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法律关系客体,而不应当被界定为适格法律主体。第3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保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包括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罚款、罚金、赔偿后的追偿收入等;在资金结构机制方面,应区分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在基金资金池中的不同地位;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而言,立法时应当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对基金规模进行调节。第4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造成的清污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害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等。索赔主体符合遭受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损害赔偿责任、索赔方已采取合理救济手段但仍不能获取赔偿和索赔方遭受的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等条件的,可由基金对损害予以赔偿。但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发展趋势、污染者赔偿责任限额以及基金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因素,对单次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设置相应的赔偿限额,以保证基金能够维持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充赔偿功能。此外,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虽不具有我国民法或者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但负责基金理赔事务的机构在使用基金赔偿后可以向污染者行使相应的追偿权。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提出通过对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制衡机制安排,形成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系。同时应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听证、社会评议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第6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采用集中立法模式,根据应对我国当前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严峻现状和损害赔偿实际需要,国务院可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基金主要制度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同时,提出已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未来要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不区分污染源对所有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在现阶段并不可行。
张敏轩[5](2018)在《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证分析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是国家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和重要收入来源,由于税款的征收涉及到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总有人处心积虑地想着如何逃避纳税义务。为了维护正当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法律对此专门设立了系统的税收保障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税收保障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但在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各个经济体关系交错的现实面前,这些传统的措施仍然无法满足税收实践需求。鉴于此,立法者在2001年《征管法》第二次修订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创造性地引入私法领域的代位权制度,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得以以平等的普通私法主体的身份介入原本无权干涉的私法领域,就该制度的立法初衷来看,这一新的举措将对长期困扰税务部门的税收流失问题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该制度的引进,是我国税收征管手段的一大进步,健全了我国原有的税收保障体系。然而,十几年来很少看到媒体中报道有关某地执法人员行使代位权的案例,不禁令人困惑。尽管税收代位权在我国已不属于新生事物,但在税收实务工作中似乎并没有体现和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和作用。本文通过对以往案例的搜集和分析,试图探究税收代位权制度真实的运行情况,以及税务机关作为该制度的直接实践者和受益方,在学习、理解和实际使用时遇到的阻碍和难题。一项新兴的制度必然需要经过大量现实案例的打磨才能更加合理和完善,因此,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分析,为代位权制度能够在今后的征管实践中更大地发挥其本来的积极作用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和方案。笔者相信,随着更多的实践案例的涌现、对该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以及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税收代位权制度不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一定会日趋丰满,充分发挥出保障国家税款顺利追征的作用。
张燕坤[6](2018)在《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代位权制度是我国立法者为了解决税法问题,借鉴民法的债权理论而创设的一项税收保全措施,税法上对于能否代位执行处于理论空白,所以引用较为成熟的民法代位理论构建税法上的代位制度,兼备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税收代位权制度认可了公法上税收之债的属性,为税收代位权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行使提供了前提和必要。税收代位权制度打破了税收行政管理相对性的束缚,代替欠税纳税人行使其债权,与其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一道保证着欠缴税款的及时入库,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我国税收代位权实际行使中并未达到立法者和税务机关所希冀的效果。立法上主要依存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税法无专门实体立法,降低了法律位阶和权威性。唯一一部有专门税收法条依据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只是简单的描述,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法规上的不明确使得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真正行使起来遇到了诸多困惑。因此,对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中的问题进行详细梳理,研究具有税法特点的完整理论,加快税收实体法的出台和程序法的完善,解决税收代位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如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财产担保与和解调解等问题。同时税务机关摆正行政管理者身份、规范执法方式,健全征收管理体制,加强自身的软硬件配置,使税收代位权由行政手段真正变为法律手段,实现税款入库和代位诉讼各方权益保护的共赢,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论文主要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讨论税收代位权的理论问题和主要内容,总结出税收代位权行使的诸多要素,并联系实践中发生的税收代位权诉讼案件,剖析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相应提出一些完善建议。这里主要分四部分详细研究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问题: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税收代位权的基本理论,对比《税收征管法》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同及区别之处,总结出税收代位权产生的渊源、涵义、性质和成立要件等理论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税收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通过对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行使范围和行使效力的解释和归纳,为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的争议问题提供一些笔者的观点。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实体法的立法空白和程序法的立法模糊导致税收代位权的法律根基不稳;其次,司法实践中诉讼管辖混乱、举证责任过重、财产担保的不合理与和解调解的限制运用都阻碍了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最后,税务机关自身的问题是诉讼案件少、质量不高的主观原因。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税收代位权行使如何完善的问题,针对第三部分指出的问题逐一提出完善建议,提出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完善税收代位权,寻求新的角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重阻碍。税务机关也要摆脱自身的优越感,从思维方式、具体操作和信息化建设及税收法律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方面完善,力图尽快适应税收代位权诉讼案件,真正实现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生根开花”。
程捷文[7](2017)在《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税收代位权是指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主体由于消极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时,税务主管部门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以税务主管机关的名义代替债权人主张其债权。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代位权体现了税收公法之债的属性,补充了税款追缴途径,对保障国家税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历史起源入手,对税收代位权制度进行法理学和法律经济学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和域外考察,发现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存在管辖地确立不尽合理,管辖层级设定过于模糊、信息缺失问题较为突出,立法过于滞后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有效实现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目的,不利于激发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积极性,制约了税收代位权制度作用的发挥,完善税收代位权制度已是迫在眉睫。结合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现状,借鉴域外税收代位权制度适用经验,本文提出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及建议:完善税收代位权的诉讼制度,调整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举证责任、成立专门税务法庭;完善税收保障体系,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收代位权立法,收回税收立法权,提升税法权威,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税收代位权制度予以细化,以期发现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作出调整,并对我国税收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梁梦婕[8](2017)在《论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的适用》文中提出在公法中引入私法制度和理念,是现代法学公法私法化的重要体现。我国《税收征管法》借鉴债权的代位和撤销制度,确立了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项特殊制度,使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同民法中债的代位和撤销制度一样,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得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突破税收征纳关系的相对性,将税收债权的效力延展至征纳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同其他税收保障措施一起协调运用,形成更加完整的税款保障链条,同时税法对民法制度的这种创造性“借用”,在保障国家税款征收的同时也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和第三人利益的价值所在。这对于当今“三角债”、“多角债”日益增加的经济形势以及税务机关面对的日益复杂的欠税追征征管实务,具有其现实意义。但目前的现状是,由于税收立法的缺失与不成熟、诉讼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税务机关欠税追征中的运用极少且行使收效甚微。此外,部分税务人员法律观念和业务素质不强等实务操作中的不足也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尽其用,因此亟需我们对其加以完善。基于问题为导向,结合基层征管实际,通过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税务机关欠税追征中的运用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展现,在分析原因的同时从保障国家税收和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第一,完善立法,尤其要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细化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行使要件、通过具体明晰的立法来补充弥补诉讼实务中的不足,使制度的实施能有法可依。第二,明确行使效力归属适用规则,使权利的行使有章可循。第三,从防止权利滥用的角度出发,提出应根据二权兼具的公法特性对权利在行使时进行一些必要限制,同时协调好与其他征管措施的有效衔接配合。第四,构建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和法律氛围,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同时在具体运用中应注意纳税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等完善建议,以此探索民法制度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有效适用的途径,期望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税收征管实施中遇冷遇难的问题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同时保护好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制度的法律价值,真正发挥其法律效用。
李鑫钊[9](2017)在《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文中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源自于中世纪英国,它以宪政民主和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税收契约后权利让渡与集中行使的产物,本文以税收契约理论作为研究问题的工具性理论,在此基础上注重刑法、民法制度理论对税法制度理论的填补与完善。时至今日很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然而我国学界对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具有宪法上依据尚有争议,加以我国传统强制纳税义务理念下税收立法行政管理化观念根深蒂固,致使我国税收法定化进程艰难前行。因此,如何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全面落实、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且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支撑从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两个维度上构建起完整的具体制度,这不仅是在税收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围绕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本文重点研究内容以及创新之处如下:(1)首先在中国语境下剖析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内在价值,然后结合目前国内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政治大背景梳理出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本土表现特征,从而为全文探究税收法定原则奠定基本步调与理论支撑。第一,税收法定原则可以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去分析,它是公民权利本位与国家公权力博弈的结果,因此它以宪政民主主义、人权保障(含私有财产权)为其理论基础。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讨论税收法定原则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税收法定原则能够为政府权力的良性干预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与规范界限,从而将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予以法定化、制度化地改进,保证调控手段的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促进公平正义、契约自由等现代法精神,融入市场经济之中反作用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第三,税收法定原则最终应当体现为“中国国情”与“一般规律”的相互结合,在我国基本国情下税收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形式,从而最终集中表现为通过党的领导,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税收法定纳入依宪治国的品格之中,进而制衡税收领域内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法权交换与公众诉求。(2)我国税收法定形式层面构建的实质就是横向与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的规范化构建,提高税收立法法律化的比例,实现税收立法去“行政化”;从而在维护中央立法权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能动性前提下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法定原则自上而下贯穿于中央—地方的法规范之中。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两次对国务院授权立法是税收立法行政化色彩浓重的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地是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立法机关自身局限性、行政机关权力行使与自身权能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授权立法具有不可被取而代之的路径依赖性,应当从授权明确性角度、备案审查的反馈机制构建、税收立法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第二,中央税收立法有有限的地理特性,即并不能充分反应出个体差异在税收立法表决过程的作用力,而该个体地方资源与税源差异性却深刻影响着特别地方的税收政策,故而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能动性。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可行性的地方税收立法模式为集权模式。即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同时应当吸收集分兼顾模式的合理要素,适当下放给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3)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构建的本质是税收法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贯彻税收法定,形式层面的税收法定原则只是解决了静态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形式层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前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还应当在具体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实现动态的实质正当性、合理性。另外通过动态的法律适用检测又能反馈出税收形式层面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文章首先在借鉴罪行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解释理论基础上建构起税法解释的体系,从而保证税法谦抑性适用。其次,对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形式进行法律化建构以此限制变相立法。最后,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正义前提下,通过量能课税原则扩充税收法定实质层面,实现纳税人负担的实质公平。(4)在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构建章节中,梳理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现有的法律依据,并且结合国内现有立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外税收宪法、基本法立法实践前提之下,尝试提出了税收宪定、税收基本法制定的具体立法方案,并初步设想税收法定以宪法为起点自上而下形成统一的内部体系结构的税收法律体系构建。(5)在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章节中,一方面税法法效力的独特性与税收法定理念相悖需要予以纠正明确,比如税法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违背法律适用的效力等级。另一方面税法虽然作为公法但可以创新地融入大量民事制度及理论,通过民事权利救济的模型创设纳税人与国家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各自权益保护的路径。此外,应当摒弃税收强制公权力观念,尝试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私法权责角度去重新定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税收法定原则的设置理顺了税收法律内部体系的逻辑结构,能够避免在民事制度冲击下税法法律体系的混乱,保证了税法法律体系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张文德[10](2016)在《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各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形式趋于多样化,利益最大化成为各种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目标。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部分纳税人在税法遵从上仍然存在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避税、恶意欠税等诸多问题。就目前而言,管理与服务是我国税务机关长期坚持的两大主题,两者存在辩证统一关系,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加强税收管理是为了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税收环境的公正、公平,提升纳税遵从度,并促进税务机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我国的税收代位权作为一项税收管理的制度措施,是援用了民法代位权的有关法理及内容。在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首次进行了明确,这一规定使得对税款这一公债权的代位追偿实现了有法可依。税收代位权制度以及和既有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税收保全措施一起,不仅使税收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而且还能促进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详细描述加强对税收代位权研究的目的、意义。以大量文献资料为参考,对有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归纳,详尽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对国内外研究做出深刻比较、剖析,并对税收代位权以及保障体系的基础理论、设立成因等做出介绍。本文从实际执行的角度,对我国税收代位权的制度执行现状、保障体系现状做出阐述,运用正列举的方法指出了当前影响我国税收代位权执行包括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众多问题,结合案例就主要的影响因素进行剖析,对欠税企业行使税收代位权预判分析做出示范。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照发达国家税收代位权执行以及保障体系情况,指出发达国家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有关的经验借鉴,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建设的措施及建议,着重指出应重点解决好以税收信息化为载体的系统内外区域协作与配合、往来账户监管与预警防控、强化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能,实施动态等级评价制度。欠税企业的实证案例中,详细解剖某企业往来账户的数据信息,建立相关指标公式,运用指标公式计算出比率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一些日常税源管理的风险点。同时建立往来账户监控分析制度,锁定具备实施税收代位权前提条件的纳税人存在的疑点方向,做好监控指标预判、预警,把抽象的规定变为具体的监控指标、电子档案,并对日常税源监控中实施往来账户明细款项登记备案及冲销制度作出详细阐述,使税收代位权制度不仅仅成为一项欠税事后的税收管理措施,更是一种事前、事中预防的有效前置手段,实现管理前移,以便有效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丰富和强化日常管理手段,为基层税务人员提供思路、方法参考。
二、关于税务机关代位权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税务机关代位权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行政诉讼中的代位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一、代位诉讼的概念辨析 |
(一)代位诉讼概念的现有用法 |
(二)概念地图中的代位诉讼 |
(三)与邻近概念的区别 |
1.诉讼代理人制度 |
2.法定代表人替代制度 |
3.诉讼代表人制度 |
4.财产管理人 |
5.原告资格的继承 |
(四)代位诉讼的类型 |
二、代位诉讼的产生逻辑 |
(一)权利顺位 |
(二)代位诉讼的必要性 |
三、代位诉讼的主要情形 |
(一)使用权人代位诉讼 |
(二)股东代位诉讼 |
(三)债权人的代位诉讼 |
(四)生产商、经销商的代位诉讼 |
(五)近亲属的代位诉讼 |
(六)检察机关的代位诉讼 |
四、代位诉讼的实施 |
(一)代位诉讼的起诉条件 |
(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 |
(三)代位诉讼人的行政程序权利 |
(四)裁判效力 |
(2)欠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以C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研究的理论意义 |
2.研究的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欠税的内涵及基础理论 |
(一)欠税的内涵 |
1.欠税的法律界定 |
2.理论争议 |
(二)欠税的性质 |
(三)欠税的特征 |
1.违法性 |
2.侵犯国家税收债权 |
3.确定性 |
(四)欠税的构成要件 |
(五)欠税的分类 |
1.合理欠税和无理欠税 |
2.违法欠税和犯罪欠税 |
3.单位欠税和个人欠税 |
二、欠税管理现状 |
(一)我国法定欠税管理措施 |
1.责令限期缴税 |
2.税收保全 |
3.税收强制 |
4.税收优先权 |
5.其他措施 |
(二)当前欠税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C市欠税情况 |
2.C市欠税管理的主要措施 |
三、欠税管理效果不佳的原因 |
(一)税收债权的法律地位不明晰 |
1.涉税诉讼制度不健全 |
2.税收优先权制度立法缺陷 |
(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
1.纳税信用等级信息影响有限 |
2.财税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
(三)税收债权减免制度不成熟 |
1.死欠核销制度适用范围窄 |
2.税收债权减免未制度化 |
3.税收滞纳金制度立法冲突 |
(四)基层征管队伍基础薄弱 |
1.人员年龄学历结构不佳 |
2.税收征管力量分配不均 |
四、促进欠税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税务司法专门化 |
1.提高税务司法人员专业性 |
2.明确诉讼中税务机关地位 |
(二)建立财税信息共享机制 |
1.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
2.完善欠税公告制度 |
(三)健全税收债权减免制度 |
1.税收债权减免范围 |
2.规范税务和解和调解程序 |
3.建立独立的税收滞纳金制度 |
(四)提高基层征管质量 |
1.合理配置征管力量 |
2.改进税务工作考核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国家治理视域下税收代位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税收代位权制度现状 |
(一)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立法现状 |
(二)税收代位权制度的适用现状 |
(三)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执行现状 |
三、税收代位权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代位权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税收代位权存在实体法上的缺陷 |
(三)税收代位权在程序法上缺乏保障 |
四、国家治理视域下税收代位权推进路径设计 |
(一)健全税收代位权相应的法律法规 |
(二)完善税收代位权在实体法上的规定 |
(三)完善税收代位权在程序法上的规定 |
(4)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价值基础 |
一、基金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 |
二、基金制度的生态正义价值 |
三、基金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原则的基本范畴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分析 |
第二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二、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非信托性 |
一、“公共信托基金论”不符合我国国情 |
二、信托基金论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 |
三、信托基金论的实践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性质 |
一、政府性基金概念、特征及在我国的实践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界定为政府性基金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地位 |
一、基金不属于适格法律主体 |
二、基金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应然性 |
第三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第一节 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概述 |
一、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主要框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考察 |
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三、加拿大船源油污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四、英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五、国际组织与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二、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 |
一、现行有代表性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规定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三、对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述评 |
四、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研究 |
第二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限额 |
一、基金赔偿限额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基金赔偿限额标准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条件 |
一、基金索赔主体应具有适格性 |
二、索赔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后的“代位权” |
一、国内外有关基金制度中“代位权”之考察 |
二、“代位权”之辨 |
三、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具有追偿权 |
第五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国内外立法有关基金管理模式的规定及评判 |
一、单一主体管理模式 |
二、二元化主体管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
一、采取分权制衡型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
二、关于基金监管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
三、关于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
四、关于基金托管制度 |
五、关于基金理赔事务管理主体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监督制度 |
一、构建基金监督制度必要性分析 |
二、构建基金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三、基金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立法模式概述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分析 |
二、立法模式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现行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集中立法模式 |
一、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现实依据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渊源的选择 |
一、行政法规作为基金主要法律渊源的妥适性研究 |
二、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可行性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章立法建议稿 |
附录Ⅱ 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附录Ⅲ 我国目前主要基金法律地位概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证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税收代位权的性质 |
1.2.2 税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
1.2.3 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论文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设立 |
2.1 《征管法》引入代位权的背景和意义 |
2.2 代位权制度进入税法的理论依据 |
2.3 税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
2.3.1 税收债务已经发生且确定 |
2.3.2 纳税人没能按时完税 |
2.3.3 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2.3.4 纳税人怠于主张债权导致国家税收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
2.4 税收代位权与《征管法》原有保全措施的区别 |
第3章 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
3.1 税收代位权案件概览 |
3.2 税收代位权案件呈现的特点和暴露的问题 |
3.2.1 案件的启动与稽查工作密不可分 |
3.2.2 选择被告时的一致性 |
3.2.3 第三人经营状况的非正常性 |
3.2.4 案件数量少 |
3.2.5 税务机关违法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比例较高 |
3.3 关于和解或调解结案方式的思考 |
第4章 税收代位权制度存在问题之原因诊断 |
4.1 立法规定过于简略使得税务机关困惑颇多 |
4.1.1 对税收代位权的适用对象理解模糊 |
4.1.2 关于“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标准不能准确把握 |
4.2 程序上的相关规定致使税务机关积极性不足 |
4.2.1 权利的行使方式是对传统行政思维的挑战 |
4.2.2 一般管辖原则对代位权诉讼的局限 |
4.3 举证难度较大 |
第5章 与法国、日本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对比分析研究 |
5.1 权利行使方式之差异 |
5.2 客体范围之差异 |
5.3 行使要件之差异 |
第6章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优化 |
6.1 实体权利义务方面 |
6.1.1 对行使要件进行更为细致的解释 |
6.1.2 赋予次债务人更多的抗辩权 |
6.1.3 加强对税务部门权力的监督体制 |
6.2 程序制度方面 |
6.2.1 明确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只能是诉讼 |
6.2.2 适当平衡税收代位权诉讼中各方的举证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税收代位权的基本理论 |
(一) 代位权引入税法的动因 |
(二) 税收代位权的涵义 |
(三) 税收代位权的性质 |
(四) 税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
二、税收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 |
(一) 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
(二) 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
(三) 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
三、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立法不完善 |
(二) 司法实践困难重重 |
(三) 税务机关自身认识不足 |
四、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立法 |
(二) 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完善 |
(三) 税务机关转变主体地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7)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理论分析 |
2.1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历史起源 |
2.1.1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
2.1.2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概念界定 |
2.1.3 税收代位权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辨析 |
2.2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
2.2.1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 |
2.2.2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可行性 |
2.3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
2.3.1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收益 |
2.3.2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成本 |
第三章 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实证分析 |
3.1 争议纠纷 |
3.1.1 管辖地问题 |
3.1.2 管辖级次问题 |
3.1.3 回避问题 |
3.2 税收代位权制度实践中的信息缺失问题 |
3.2.1 纳税人情况掌握 |
3.2.2 税务部门、法院信息的掌握 |
3.3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立法问题 |
第四章 域外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
4.1 对域外国家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考察 |
4.1.1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可替换方案 |
4.1.2 税务法院的设立与运行 |
4.1.3 税收黑名单的使用 |
4.2 对域外国家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
第五章 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及建议 |
5.1 完善税收代位权的诉讼制度 |
5.1.1 调整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管辖 |
5.1.2 调整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5.1.3 成立专门的税务法庭 |
5.2 完善税收保障体系 |
5.2.1 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 |
5.2.2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
5.3 完善税收代位权的立法 |
5.3.1 收回税收立法权,提升税法权威 |
5.3.2 完善《税收征管法》 |
5.3.3 完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
5.3.4 细化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法律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写作思路 |
一、债的保全制度与欠税管理概述 |
(一) 债的保全制度概述 |
(二) 税收征管实践中的欠税管理 |
二、欠税追征中引入债的保全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一) 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公法之债属性 |
(二) 征纳关系除存在公法性质外同时存在平等性的要求 |
(三) 欠税追征中以行政强制为主的公法规制存在缺陷 |
三、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的运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 税务机关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缺乏认识和重视 |
(二)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违法用权情况 |
(三)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遇冷遇难之原因分析 |
1. 立法的缺位造成适用困难 |
2. 固有的思维定势导致不愿行使权利 |
3 专业知识和税收法治理念的缺乏阻碍权利行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四、国外相关法制比较与借鉴 |
(一) 国外税收代位权相关 |
(二) 国外税收撤销权相关 |
五、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有效适用的路径探索 |
(一) 完善立法使行权有法可依 |
1. 在税法中细化权利的行使要件 |
2.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诉讼中应明确的问题 |
(二) 明确权利行使效力的适用规则 |
1. 税收代位权行使效力应突破“入库规则”并具有其特殊性 |
2. 税收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严格遵守“入库规则” |
(三)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之必要限制 |
1. 只能将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补充性保障措施 |
2. 注意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同其他税收保障措施的衔接运用 |
3. 行使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应以欠缴税款为限且应有期限上的要求 |
(四) 税务机关应积极作为构建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 |
1. 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法律氛围 |
2. 增强专业知识,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
3. 具体运用中应注意纳税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税收法定原则的解读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一)税收法定的宪政品格 |
(二)税收法定的人权宗旨 |
(三)税收法定的法治经济逻辑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特征 |
(一)税收法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税收法定的主要实现形式 |
四、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进程 |
(一)渐进式改革的体制性摩擦 |
(二)实践中理念的升级与改造 |
第二章 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的构建 |
一、横向税收立法权配置——“授权立法”的改革 |
(一)税收授权立法现状 |
(二)我国授权立法权的限制与完善 |
二、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分配 |
(一)地方税收财政来源不足 |
(二)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意义 |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构建 |
第三章 税收法定原则实质层面的构建 |
一、税法解释制度的建立 |
(一)税法解释实务现状 |
(二)税法解释规则的建构 |
(三)税法行政解释监督机制的完善 |
二、税收优惠的法规范化 |
(一)税收优惠法律实践现状 |
(二)税收优惠法定化路径 |
三、量能课税原则 |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内容 |
(二)量能课税的衡量标准 |
第四章 税收法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现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依据 |
(一)宪法 |
(二)立法法 |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
二、税收法定原则立法的完善 |
(一)税收宪定的立法完善 |
(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
(三)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税法的独特属性与税收法定的设置 |
一、法效力独特性 |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二)法律渊源独特性 |
二、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一)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二)国家权利救济的独特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发达国家(地区)研究现状 |
1.2.2 国内有关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税收代位权及保障体系的基础理论 |
2.1 税收代位权的内涵 |
2.1.1 税收代位权的基本概念 |
2.1.2 税收代位权的具体特性 |
2.1.3 税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
2.2 税收代位权的设立成因 |
2.2.1 税收代位权的法理基础 |
2.2.2 税收代位权的制度价值 |
2.3 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
2.3.1 法律法规制度措施明确化 |
2.3.2 税务机关人员执法规范化 |
2.3.3 社会环境的保障助推作用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税收代位权执行及保障体系实证分析----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
3.1 我国税收代位权执行及保障体系现状 |
3.1.1 我国税收代位权执行现状 |
3.1.2 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现状 |
3.2 我国税收代位权执行及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表现 |
3.2.1 法律制度方面 |
3.2.2 内部环境方面 |
3.2.3 外部环境方面 |
3.3 我国税收代位权执行及保障体系的案例分析 |
3.3.1 基于受法律制度所限的税收代位权执行案例 1 |
3.3.2 基于受内部环境影响的税收代位权执行案例 2 |
3.3.3 基于受外部环境影响的税收代位权执行案例 3 |
3.3.4 基于日常税源监管税收代位权预判示范案例 4 |
3.4 小结 |
第4章 发达国家税收代位权执行及保障体系现状及经验借鉴 |
4.1 发达国家税收代位权执行及保障体系现状 |
4.1.1 发达国家税收代位权执行现状 |
4.1.2 发达国家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现状 |
4.2 发达国家税收代位权执行及保障体系的经验借鉴 |
4.2.1 积极推动相关立法进程 |
4.2.2 尽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
4.2.3 加快部门配合平台建设 |
4.3 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 |
5.1 法律法规方面 |
5.1.1 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
5.1.2 加强有关法律制度协调衔接 |
5.2 内部环境方面 |
5.2.1 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措施 |
5.2.2 优化系统区域协作制度 |
5.2.3 加强日常监管指标预判 |
5.2.4 提升联动机制质量效率 |
5.2.5 强化思想认识法律意识 |
5.3 外部环境方面 |
5.3.1 改革完善现行现金结算方式 |
5.3.2 强化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能 |
5.3.3 加强区域协作与部门间配合 |
5.3.4 提升信息质量和信息共享度 |
5.3.5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扶助支持 |
5.4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税务机关代位权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行政诉讼中的代位诉讼[J]. 何海波.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欠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以C市为例[D]. 段霖琪. 河南大学, 2020(02)
- [3]国家治理视域下税收代位权问题研究[J]. 暴平菊. 财会通讯, 2019(23)
- [4]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D]. 朱作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证分析研究[D]. 张敏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12)
- [6]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问题研究[D]. 张燕坤. 吉林大学, 2018(12)
- [7]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D]. 程捷文. 西北大学, 2017(07)
- [8]论债的保全制度在欠税追征中的适用[D]. 梁梦婕. 云南大学, 2017(05)
- [9]论税收法定原则的构建[D]. 李鑫钊. 吉林大学, 2017(07)
- [10]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建设研究[D]. 张文德. 山东财经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