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证权法律制度研究

拒证权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证人拒证现象比较严重,而确立拒证权法律制度是解决这一现象的有效手段。拒证权法律制度是在平衡社会利益的基础上,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赋予特殊证人以拒证的权利。这是立法者以牺牲发现真实为代价,来换取法律所保护的更重要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价值、利益的实现。这些证人只所以特殊,是因为他们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因特殊职业需保守秘密,或因公务需要保守秘密。如不赋予他们拒证权,将会损害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阻碍某些职业的发展。因此赋予特殊证人拒证权,有利于保护特定的、更为重要的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某些职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拒证权法律制度是由古代的容隐制度发展而来。我国的容隐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历经各个朝代。容隐的范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由起初的单向容隐发展为双向容隐,由亲亲相隐、同居相隐发展到妻亲相隐。我国近代保留了容隐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容隐制度也由古代的一项义务发展成为一项权利。外国容隐制度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得到发展。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提出了“人权”“自由”“平等”的思想,容隐制度在法国、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相继得到了很大发展,已经发展成为近代的拒绝作证制度。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拒证权法律制度,但因各国国情的不同,拒证权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当今各国主要有四种拒证权,基于亲属关系的拒证权、证人的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基于职业秘密的拒证权和基于公务秘密的拒证权。我国台湾、香港、澳门也设立了拒证权法律制度。我国大陆还没有这一法律制度,在诉讼中,而只是单纯地强调证人的作证义务,造成证人的权利义务的失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阻碍了某些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容易侵害证人的人权,导致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下降、证人拒证现象严重。基于我国历史上固有的容隐传统文化、当今社会对律师和医生等职业的发展要求以及世界各国对保护人权的特别重视,笔者认为建构我国的拒证权制度,赋予特殊证人以拒证的权利,既能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促进某些职业的发展,保护证人的人权,又能完善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促进法治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并此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拒证权的概述及其法理基础
  • (一) 拒证权的概述
  • (二) 拒证权的法理基础
  • 二、拒证权法律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 (一) 中外拒证权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 (二) 域外拒证权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
  • 三、我国拒证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弊端
  • (一) 拒证权法律制度在当代中国的缺失
  • (二) 拒证权缺失之弊端
  • 四、我国设立拒证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设立拒证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二) 设立拒证权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五、我国拒证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关于拒证权的范围
  • (二)拒证权的例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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