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进入近现代时期,人的尊严、自由、名誉、财产被提高到了一定的地位。因此,作为重要的刑事证据规则之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立法所认同。一般而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指在刑事诉讼中,不得使用侦查机与审判机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则在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上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价值。从世界整体立法发展来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程序中予以了确认。因此官员在法律授权下,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或者通过违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应当在审判时应予排除。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在逐渐深入。目前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应当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局面下,我国法律学者同司法机关积极探讨研究,通过制定修改两个《规定》以及《刑诉修正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在我国确立和明确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以遏制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从而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实现程序正义,推动司法文明。①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作出分析和评价,进而提出一些完善性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