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内涵着手,阐明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状况。然而,同传统产业一样,高新技术产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企业限制竞争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现实提出了两个问题,即反垄断法是否适用?如果适用的话,反垄断法应适用到什么程度,尤其是对于其产品和服务主要是由知识产权来维系的企业?本文在第一部分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思考。本文认为,反垄断法应当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但是,反垄断法在实施时需对一些细微问题进行调整,以使之更好地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特殊情况。这些问题,本文归纳为六个方面,即技术问题、市场的发展变化速度、企业之间的合作、进入壁垒、产量和价格的影响、网络效应。由于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是由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结合制度三个最基本的方面组成,本文分别以第二、第三、第四部分就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结合制度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的适用,对第二个问题进行了回答。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对合作研究与开发新技术中的限制性协议的规制方面。在该部分,本文翻译介绍了欧盟的第2659/2000号法规和美国的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案。通过这两部法律,我们可以看出,欧盟和美国对研究与开发中限制性协议采取的是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然后,本文对合作研究与开发中限制性协议进行了反垄断分析。通过分析,本文认为,一国的反垄断法在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时,须考虑其国家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其中的产业政策,合理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并且对合法的限制性协议予以豁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对合作研究与开发中创新垄断的规制方面。在该部分,通过对欧盟和美国对创新垄断的执法(包括司法)实践,本文认为,对创新垄断采取的相对宽容的态度符合世界反垄断执法潮流。作为创新垄断的一个典型例子,本文对网络效应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并对网络效应内部化予以了研究。在控制企业结合制度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对合作研究与开发新技术中创新市场合并的规制方面。在该部分,本文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