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法律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孔梁成[1](2020)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之保护——以董事责任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虽然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我国法的重视,企业环境责任在现行法中已有体现,但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环境侵权债务未做周详规范,对环境债权人权利救济不足。破产法赋予"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新生的立法宗旨,与环境保护法所秉持的债权人优先全额受偿的理念与规则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张力,破产企业的环境债务难以得到全面清偿。应借鉴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范要义,加强破产企业环境侵权债权保护,依据具体环境损害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机制,以董事与公司(企业)连带承担环境责任制度替代争议较大的环境侵权债权优先顺位制度,在市场监管机制的程序保障下,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侵权债权人权益。
成璐婷[2](2020)在《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破产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经营状态。企业在结束经营之前都要进行相应的破产清算,主要通过对企业相关财务信息、相关债务、剩余价值等数据计算来确保企业所有员工的利益。目前,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工作仍有不足之处,部分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会出现员工、债权人及投资者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基于此,分析当前破产清算中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更好地保障企业破产清算时各方的利益。
任文娟[3](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破产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让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能够得到实质公平清偿,而关联企业的出现严重威胁到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人员、业务、管理等往往存在严重混同,并且从属企业长期处于被压榨的状态,出现破产危机时,其清偿能力极低,此种情况下仍然不进行实质合并,势必导致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使实质公平清偿的价值追求沦为空谈。针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时的种种问题,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都没有有效的条款对其进行规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大胆创新,探索引入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以保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质公平清偿。但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因为缺乏立法的指导,对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有些混乱不堪,导致实质合并破产原则长期处于被质疑的状态。因此,为了规范司法审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我国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对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做出规定,明确该规则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为司法实务提供立法支撑与指导,以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相关理论研究加以梳理,明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发展水平,为论文研究的问题指明方向和提供思路。第二部分是在对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整体发展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明晰了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司法中的现实困境,指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第三部分梳理了美国实质合并规则产生、发展、到三大着名标准确立的历程,总结出美国司法判例经验对我国未来立法的启示。第四部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问题的分析,在研究美国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实践中已有的实质合并破产案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主体、应然适用标准、法律效力。第五部分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的研究,分析实践中法院的做法,结合美国的司法经验,明确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主体、启动模式、司法管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以及异议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靳英[4](2020)在《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限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关系到一系列债权主体利益的实现,劳动债权由于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而能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类型扩大化,工资债权未加以限制存在诸多弊端。不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理期待利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信用融资;甚至可能诱发相关主体的道德风险,加重用人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从理论上看,劳动债权可以获得优先受偿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点,其一是基于劳动债权所蕴含生存权属性的思考,其二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特殊关照。但是,劳动债权所蕴含的生存权属性以及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关照并不足以支撑其不加限制地获得优先受偿。对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加以合理限制有其必要性。从现实需要来看,通过在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基础上进一步加以限制,可以明确优先受偿类型、数额及期限。不仅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确定性指引,使其能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对投资做出最优判断,从而推动企业的信用融资;还可以减少相关主体的道德风险,促进企业的信用经营。从理论依据上来看,有利于满足破产法的本质要求以及权利限制理论的要求,也符合利益均衡原则的要求。从域外的发展趋势来看,破产法领域的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总体呈弱化、甚至被其他制度取代的趋势。结合我国当前现实国情,针对破产法对劳动债权保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及时性的弊端,不妨顺应国际趋势,将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然后通过完善配套制度来实现对劳动债权的保障,不仅可以促进市场信用经济的发展,还可以有效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在进行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合理限制的制度设计时,首先,需要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明确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原则。其次,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类型进行确定,由于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用人企业所欠的需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两类保险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所以对该类型的优先受偿无需限制,将补偿金的优先受偿限定在经济补偿金范围,并将职工集资款排除优先受偿范围之列。然后对作为劳动债权最主要组成部分的工资债权,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限制其优先受偿数额,以一年为界点限制其优先受偿期限。最后,针对限制措施带来的劳动债权实现上的减损,可以通过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以及社会保障机制对劳动债权的实现进行补足。
石梦凡[5](2020)在《公司捐赠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捐赠涉及多方法律主体的利益,因此在进行捐赠活动时,公司必然要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大额的资产捐赠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公司债权也可能因此陷入不能被清偿的风险。公司进行慈善捐赠是积极履行道德义务的表现,而足额清偿债务则是公司基于合同产生的法律义务,通常而言,公司不得为履行道德义务而放弃对债权人的法律义务。随着资本弱化作为一种税收筹划手段被广泛应用,在公司拥有大量债权型筹资的现状下,在公司捐赠中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尤为重要。文章共由四部分组成,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公司捐赠概述。公司捐赠在其产生、发展的不同阶段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因此深入了解公司捐赠的历史发展进程,是研究公司捐赠制度的前提。目前,中美两国已经分别成为世界第一大和第二大经济体,中美两国的企业也在世界市场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两国的企业文化和发展理念,对全球范围内的企业而言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因此,剖析中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模式的差异及共同点,对于把握世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发展的新趋势而言非常重要。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司捐赠的三种类型,以及公司捐赠作为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在美、中两国发展的历史进程。对比阐述了我国与美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在产生、发展及法律规制方式等方面的差别,从中总结出当下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总体趋势,为后文中公司捐赠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方向指导。第二部分为公司捐赠与债权人利益。主要论述了公司捐赠中债权人与公司、公司股东以及慈善组织间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提出从增进社会公益的视角平衡债权人与慈善组织利益冲突的观点。通过对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特殊法律地位的分析,总结出在公司捐赠中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也为下文中完善我国公司捐赠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着力点。第三部分为我国公司捐赠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这部分主要梳理了我国现阶段与公司捐赠相关的法律规则在债权人保护层面存在的问题,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捐赠决策权分配不合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占捐赠决策权,导致捐赠行为很难在公司内部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第二,缺少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规定,致使债权人缺少追究董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因董事不当捐赠行为导致公司破产,无法获得完全清偿的债权人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第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受限。撤销对慈善机构捐赠对社会公益造成损害,且特殊情形下对捐赠财产行使撤销权已无意义;第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众多中小企业没有被纳入强制信息披露的范畴,且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不统一、形式规范性差,对市场交易主体的参考价值有限。第四部分为我国公司捐赠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现路径。在本部分中,笔者引入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多个国家的法律经验。首先,从法经济学学者与进步主义公司法学者的理论争议出发,论证设定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其次,通过对比美国及德国的实践及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特点,探讨在我国公司法中落实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方式。在完善撤销权制度中,笔者不主张将焦点纠结于分析受益人的主观状态这一论点,主张我国现阶段在协调债权人与捐赠收益人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引入破产法的共同牺牲原则,以立法的形式对受破产法保护、享有撤销豁免的公益组织进行确定,以期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与保障社会公益的双赢。最后,笔者引入了美国和法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经验,重点介绍了美国医疗行业严格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经验。
孟繁鑫[6](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企业集团形式存在的关联企业越来越多,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也随之凸显。与单体破产相比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在于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非市场化交易行为,企业间法人独立人格、资产、债务等都存在严重混同,如果仅运用传统单体破产方法解决关联企业破产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破产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公平求偿权,同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目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关于实质合并的相关内容意味着此项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但是《会议纪要》仅确立了我国实质合并制度的原则性条款和大体框架,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后续的研究和立法确认。本文主要研究实质合并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三个角度出发论证实质合并重整的制度和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分析现行立法发现我国针对关联企业重整方面的立法空白,寻求合并重整制度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上的立法空间;其次通过分析各种学说论证合并破产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包括实质合并的理论来源、法哲学、法经济学、民法;最后以比较法的角度,通过考察合并破产在美国的发展进程,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经验。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关联企业进入重整程序面临的困境,该部分从两方面对研究内容进行了分析,首先通过分析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引出关联企业重整可能损害的法律价值,包括破产法的实体和程序价值以及重整制度的价值。其次,分析了针对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现有的规制手段及每种手段存在的缺陷。通过这两方面的分析能够清晰的掌握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困境。本文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从四个角度出发提出我国合并重整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是要完善立法,改变立法缺失现状;二是明确合并重整的适用原则;三是构建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体系;四是完善合并重整的启动程序。
诸谊章[7](2020)在《上市公司库藏股回购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库藏股回购制度即围绕着库藏股的购买、取得及后续处理展开的系统安排,库藏股通常在较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作为法律资本工具而得到运用。世界各国对库藏股回购的态度通常体现出这一发展趋势:由禁止,设立较高限制的接受,到赋予较大库藏股运用机会与空间。这是由于库藏股在证券市场调节与公司内部优化上起到的作用渐渐得到了实践证明,而其导致的财务风险、违背法律原则、侵害合法权益问题也逐渐得到成熟库藏股回购法律制度限制与约束。在2018年公司法修正案颁布前,我国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交易中就已经开始初步掀起回购的热潮,因而对应的新法与配套政策的出现几乎是股票市场法制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公司法自2006年起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原则,接受公司在短时间内持有奖励员工的股份;如今,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库藏股运用与发挥作用的时机日渐成熟,2018年公司法修正案扩宽了回购的法定事由并放宽了购买、持有库藏股的种种限制,展现出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灵活运用库藏股支持并鼓励的态度。随着2018年公司法的修正以及随后配套法规的颁布,我国库藏股回购制度的完善更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有力监管。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建议不应当要求公司法典有过大的变化,违背法不朝令夕改的原则,而应当从法律制度整体的完善上着手分析。本论文旨在对库藏股理论进行概述,分析修正案与配套法规政策颁布后的库藏股回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与要素,并结合新政之下库藏股回购的实践情况,对完善我国库藏股回购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其中采取了历史的分析方法、实证的效益分析以及进行了简单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库藏股回购进行概念、特征、作用与动因的理论概述。首先,明确库藏股是上市公司购买取得本公司已对外发行的股票,并且尚未被转让与注销;而回购是购买库藏股的唯一方式,库藏股回购制度则是围绕着回购方案发起、决策与披露,库藏股回购交易实施与取得后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系统。库藏股通常具备性质不属于资产、股东权利受限、回购数额有上限、应在持有期限里处理的法律特征。而对于库藏股回购的作用分析,主要有起到建立长期员工激励计划、降低可转换债券产品使用的成本与实施障碍、提升市场对本公司信心从而提高股价、通过股本减少提升股东内部待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以及反收购的多种作用,上述作用也可用作反向分析公司回购的动因。从法学与经济学假说来看,分析参考了信号投射理论、每股收益假说、MM模型理论、股票期权激励假说、财务杠杆理论等假说。第一部分地对库藏股回购的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系统性罗列了库藏股可能在实践中对公司结构、内部股东与二级市场起到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着眼于库藏股回购的现行法律制度,并提供了比较法视野的法律原则与监管规则解析。首先,对2018年公司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解释分析,并与修正前的公司法进行比较;比较具体从法定事由的扩宽、决策机制的简化、回购方式的明确、资金来源的放宽、数量上限提高、处理期限延长、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等多个方面展开。随后发布的证监会与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政策法规中关于库藏股回购实践要求的部分也得到了详细分析。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回购细则,其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重点人员勤勉义务与交易限制、回购窗口期规定、回购价格区间与资金来源限制作了详尽的说明,将公司法精神贯彻到具体的程序与操作要求中。为提供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视野分析,本论文归纳了法律制度从严至宽的发展趋势,并列举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与监管要求,从各国回购库藏股原则、发展趋向、立法规定与态度、安全港规则设立与间接持有库藏股的性质等方向展开叙述。这一部分关注公司法法律与配套法规政策的内容,注重前后修正的内容与变化原因,并分析了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在内较为典型的法律制度模式及具体内容。第三部分关注修正案发布后库藏股回购的实施情形并分析主要问题。对2019年度的库藏股回购信息与数据进行分析,与公司法修正前比较,注重回购的规模、使用频繁程度、主动与被动回购的情形以及回购进展迟滞的案例;从中聚焦于终止未完成的库藏股回购方案的上市公司,分析公司宣告的动因、作出终止决策的机制,并对证监会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作出简要分析。而库藏股回购风险与问题,既有对外存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侵害债权人权益、“忽悠式回购”诱导广大投资者之嫌,又有对内违背公司治理原则、高管滥用控制权、内部股东利益失衡的问题。这一部分主要是结合第二部分的法律制度概述,为第四部分奠定基础,从而避免解决方法脱离实际,而失去实践价值。第四部分集中探讨了库藏股回购问题风险的解决策略。该部分针对库藏股基本制度与配套监管规则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基本制度来看,应改善决策制度的严谨性,明确通过第三方间接持有库藏股的行为性质,加强库藏股回购资金募集来源中借贷的要求;而从监管规则来看,理应完善“安全港”规则,加强对重点人员不当行为的惩治,完善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并加强披露方案实施进展的跟进审查。从问题与解决方案一一对应来看,要降低投资者与市场的风险,应建立公开、透明、有效的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对无正当原因变更、终止回购方案的行为加以规制;为确保库藏股制度不被有意规避,应约束通过关联企业持股变相回购的情况;而公司决策正当性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则要求从高管、大股东等重点人员信义义务的履行、禁售期规定与违法责任与惩处着手。这一部分的分析是建立在前文所写的库藏股回购作用、法律制度设计、实践效益基础上进行的从逻辑结构上来看,本文首先进行了概念介绍与理论阐述,指出库藏股回购作为资本工具的性质与特征,从文献中概括库藏股回购自产生以来得到运用的动因与对应功能。紧跟其后的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即以2018年公司法修正案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制度,从实然的角度分析法律制度的内容与修正前后区别,又从应然角度参照具有代表性国家广泛采用的立法原则、数额限制等规定。本论文前后呼应地列举与分析该制度的作用机理与在我国进行实施的情况与产生效应,进而为提出具体问题与风险做好背景的铺设。最后,在问题解决途径的提出上,本论文始终遵照立法与监管应宽严相济的原则,确保鼓励与支持的立法态度与严谨的监管原则相互辅助,不是一味提出从法律上进行限缩,压制库藏股回购空间;而是保证法律框架完整,库藏股回购受到立法上的激励,而在监管上则严阵以待,以避免库藏股回购前期方案设置合理、披露完整,但实践起来却缺乏推动力或违背披露信息。
何靖[8](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文中认为随着关联企业的不断出现,关联企业破产时如何保障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为了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的难题,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以保障关联企业破产时的资产处理和债权人清偿问题。破产法的一大价值目标就是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势必会对各个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进行重新调整,各债权人的清偿数额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有些债权人得到的清偿会因实质合并而增多,但有些债权人的清偿额会变少。因此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如何做到公平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便是我们直面的问题,本文便从债权人公平保护的角度出发,从适用标准、裁判程序和异议债权人保护三个方面,阐述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中,如何公平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实质合并破产与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基本分析。正是因为关联企业在实践中的不规范发展造成单独破产难的问题,从而产生了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但是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会对债权人原本从单个企业破产带来的清偿造成影响,因此实质合并破产中必须要对债权人公平保护问题予以回应。最后论述了当前要做到债权人公平保护的难点,也是未来努力的方向。第二部分便是从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出发,如何制定更好的适用标准来公平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首先是对当前国际上主要的实质合并适用标准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适用标准进行分析可知我国当前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是以“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为主要的裁判因素。这一单一的裁判标准可能会造成实质合并的滥用,也没有做到对债权人异议的回应,无法真正做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因此本文从公平保障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构建以法人人格混同为主要标准,同时包括资产分离难度和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在内的综合标准,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第三部分是从程序出发,在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程序中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审理和裁判程序。实质合并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在其中发挥诉讼指导功能。同时将实质合并的申请权赋予管理人,毕竟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情况有着更为专业的了解。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为了能够公平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应当完善实质合并申请启动后的通知和听证程序,尤其是要好好利用听证程序来全面了解债权人的意见。另外实质合并裁定的作出应当充分将债权人的意见考虑在内,因此必须好好利用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为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定提供帮助。第四部分是对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实质合并的适用势必会引发某些债权人的不满,不能为了使实质合并得到适用而对异议债权人的意见不加回应。因此在实质合并裁定作出后应当给与债权人提起异议的权利,可以通过提起实质合并异议之诉来进行权利救济。此外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异议也为了实现实质公平,可以在裁定适用实质合并的同时,对他们进行合理的补偿。从赋予异议权和合理补偿两方面来保障特殊异议债权人的权利,以此来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
徐露[9](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我国企业都在探讨可以完善自身形式、提升经济利益、有效规避风险的经营管理模式,由此,关联企业之运营模式为一些企业所青睐。然而,当关联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从而进入破产程序后,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无明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引导和规制。但另一方面,学术界诸多学者一直在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在司法实务中,虽然我国法院已经受理并审判了多起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对其进行了一定探索,但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依然面临适用标准单一、法院管辖冲突等司法困境。鉴于此,本文分析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制度的理论来源,整理了美国破产法史上对实质合并制度有里程碑式意义的相关案件,探讨了实质合并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完善的全过程,最后对其法理基础进行了归纳提炼。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看,实质合并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类似,两者容易发生混淆,本文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了二者在适用法域、主体间的利益权衡、证明责任等方面存在的根本性差异,明确了两种制度的界限,为我国司法实务中适用实质合并制度夯实了解释基础。基于对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实践以及实质合并制度基础理论的分析,并参考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在实质合并破产适用原则、适用条件以及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做出了我国实质合并制度的相关构建设想,同时在启动模式、申请主体、司法管辖三个层次提出了制度构建建议。
陆海天[10](2020)在《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文中研究指明
二、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之保护——以董事责任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
(一)破产清算中董事职权与环境保护职责的错位 |
(二)优先权语境下对环境侵权债权人救济的不足 |
1.环境侵权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冲突 |
2.环境权益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
(三)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 |
二、董事与公司共同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制度:破产清算中董事信义义务的变化 |
(一)风险负担理论下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变 |
(二)社会责任理论下董事信义义务的扩张 |
(三)企业不同经营状态下董事信义义务的变化 |
三、破产清算中董事环境侵权责任的强化 |
(一)雇主责任理论下董事环境责任的延伸 |
(二)破产清算中董事环境侵权的连带责任 |
四、破产清算中董事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限定 |
(一)商业判断规则缺失下董事责任的泛化 |
(二)衡平原则下董事环境责任的救济 |
五、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扩充环境侵权中董事信义义务之规定 |
(二)突破环境侵权中董事信义义务之对象 |
六、结论 |
(2)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破产清算相关概念 |
1.1 破产清算 |
1.2 破产清算会计 |
2 当前破产清算会计的现状 |
2.1 破产清算会计信息不真实 |
2.2 清算组结构设计有待完善 |
2.3 破产企业管理者风险意识不足 |
3 改进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建议 |
3.1 加强清算过程监督 |
3.2 提高清算组人员专业素质 |
3.3 增强领导层风险防范意识 |
4 结束语 |
(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价值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2.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立法与司法评析 |
2.1 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
2.1.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2.1.2 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制度 |
2.2 司法现状及其困境 |
2.2.1 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审理的整体趋势 |
2.2.2 各地法院的探索与实践 |
2.2.3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2.3 确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必要性 |
2.3.1 现实意义 |
2.3.2 填补立法空白 |
3.美国实质合并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
3.1 实质合并规则的创立 |
3.2 实质合并规则的发展 |
3.3 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的确立 |
3.3.1 “Auto-Train”标准 |
3.3.2 “Augie/Restivo”标准 |
3.3.3 “Owens Corning”标准 |
3.4 美国三大标准评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实体问题分析 |
4.1 实质合并的适用对象 |
4.1.1 关联企业的界定 |
4.1.2 关联企业的类型 |
4.2 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 |
4.2.1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现实适用标准 |
4.2.2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应然适用标准 |
4.3 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效力 |
4.3.1 财产合并,统一清偿 |
4.3.2 合并重复债权 |
4.3.3 对内债权债务消灭,对外统一按比例清偿 |
5.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分析 |
5.1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主体 |
5.1.1 破产管理人 |
5.1.2 破产债权人 |
5.1.3 破产债务人 |
5.1.4 受理法院 |
5.2 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模式 |
5.2.1 分别破产,合并审理 |
5.2.2 一并申请,合并审理 |
5.2.3 拉入合并破产模式 |
5.3 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管辖 |
5.3.1 我国司法管辖现状 |
5.3.2 我国应确立“利益中心地”管辖原则 |
5.3.3 我国应确立“申请在先”管辖原则 |
5.4 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的确定 |
5.4.1 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选任现状 |
5.4.2 管理人选任方式的具体适用 |
5.5 异议债权人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基本理论概述 |
2.1 劳动债权的界定 |
2.2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起源及演变 |
2.3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 |
2.3.1 以破产申请的受理为截止时间 |
2.3.2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内容 |
2.4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性质 |
第3章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现实障碍及理论困惑 |
3.1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实践运行 |
3.1.1 典型案例介绍 |
3.1.2 实践效果检验 |
3.2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问题梳理 |
3.2.1 优先受偿类型扩大化 |
3.2.2 工资债权未加以限制 |
3.3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理论基础 |
3.3.1 基于生存权优先的思考 |
3.3.2 基于劳动者弱势地位的考量 |
3.4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理论反思 |
3.4.1 劳动债权生存权属性的概括认定有待商榷 |
3.4.2 劳动者弱势地位概括性判断的质疑 |
第4章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合理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
4.1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的现实需求 |
4.1.1 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
4.1.2 规范市场退出秩序需要 |
4.2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的理论考量 |
4.2.1 破产法立法目的使然 |
4.2.2 实现利益均衡的考量 |
4.2.3 权利限制理论的要求 |
4.3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的域外发展趋势 |
4.3.1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域外立法发展 |
4.3.2 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是总体趋势 |
第5章 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制度设计 |
5.1 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原则 |
5.2 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则要素 |
5.2.1 确定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类型 |
5.2.2 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限制工资债权的数额 |
5.2.3 以一年为界点限制工资债权的期限 |
5.3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的配套制度完善 |
5.3.1 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
5.3.2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公司捐赠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创新之处 |
(四) 研究方法 |
一、公司捐赠概述 |
(一) 公司捐赠的定义 |
1. 他利性捐赠 |
2. 自利性捐赠 |
3. 互利性捐赠 |
(二) 美国公司捐赠的发展历程 |
(三) 我国公司捐赠的发展历程 |
二、公司捐赠与债权人利益 |
(一) 公司捐赠与债权人利益冲突 |
1. 公司与债权人利益冲突 |
2. 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 |
3. 慈善组织与债权人利益冲突 |
(二) 公司捐赠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三、我国公司捐赠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 |
(一) 捐赠决策权分配不合理 |
(二) 董事对债权人义务不明确 |
(三) 撤销权行使受限 |
1. 撤销慈善性捐赠损害社会公益 |
2. 撤销捐赠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
(四)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
1. 披露主体范围狭窄 |
2. 披露内容范围有限 |
四、我国公司捐赠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 明确董事对债权人义务 |
1. 理论争议 |
2. 普通法系判例经验 |
3. 大陆法系立法经验 |
4. 明晰我国董事对债权人义务 |
(二) 合理分配公司捐赠决策权 |
1. 营利性慈善机构模式 |
2. 股东主导的捐赠决策模式 |
3. 完善我国公司捐赠决策权分配机制 |
(三) 完善撤销权制度 |
1. 考量受益人主观状态的必要性分析 |
2. 完善我国撤销权制度 |
(四)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
1. 法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经验 |
2. 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经验 |
3. 构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理论基础 |
一、基于现行立法分析合并破产重整的制度空间 |
二、合并破产重整适用依据的理论学说 |
(一)理论起源 |
(二)法哲学基础 |
(三)法经济学基础 |
三、基于比较法视角分析合并破产重整的发展经验 |
(一)实质合并原则的起源 |
(二)实质合并规则的逐步确立 |
(三)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的发展 |
第二章 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的困境 |
一、关联企业破产重整背离破产法的价值目标 |
(一)背离破产法的公平价值目标 |
(二)背离破产法的效率价值目标 |
(三)背离破产法重整制度持续经营价值目标 |
二、关联企业重整现有规制手段存在的疏漏 |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仅适用于个案 |
(二)“衡平居次”原则适用对象单一 |
(三)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适用范围狭窄 |
第三章 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改变立法缺失现状 |
二、明确合并破产重整的适用原则 |
三、构建实质合并破产重整适用标准 |
(一)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 |
(二)欺诈标准 |
(三)债权人收益标准 |
(四)重整需要标准 |
四、完善合并破产重整的启动程序 |
(一)明确申请主体 |
(二)合并破产重整的法院管辖 |
(三)管理人的选任 |
(四)实质合并申请的受理 |
(五)债权人异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7)上市公司库藏股回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库藏股回购概述 |
第一节 库藏股回购的概念与内涵 |
第二节 库藏股的法律特征 |
一、性质不属于公司资产 |
二、相应权利受限制 |
三、回购数量有限制 |
四、存在持有期限限制 |
第三节 库藏股回购的作用机理与相关学说 |
一、便于建立员工激励计划 |
二、为可转换债券等产品兑换提供便利 |
三、提高公司股票价格,起到市场激励作用 |
四、调整公司资本结构 |
第二章 我国库藏股回购法律制度 |
第一节 2018年公司法修正案 |
一、回购法定事由 |
二、决策机制 |
三、回购方式 |
四、资金来源与回购数量限制 |
五、处理期限 |
第二节 证监会相关政策法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
二、重点人员义务与限制 |
三、回购敏感期限制与“爬行条款” |
四、回购价格与资金限制 |
第四节 库藏股回购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原则与发展趋势 |
二、立法与监管规则 |
第三章 库藏股回购实践情况与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新公司法下库藏股回购实践情况 |
一、2019 年度库藏股回购情况 |
二、公司终止回购的案例分析 |
第二节 基本制度欠缺与监管风险 |
一、决策程序可能引发控制权滥用 |
二、缺乏中小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保障 |
三、回购中的内幕交易问题 |
四、回购异化为恶意操纵 |
五、“忽悠式回购”诱导投资者 |
第四章 库藏股回购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基本制度完善 |
一、完善决策机制 |
二、规制库藏股回购资金筹集 |
三、约束间接回购库藏股 |
第二节 配套监管规则完善 |
一、完善“安全港”规则 |
二、改进回购信息披露制度 |
三、规则无正当原因变更、终止回购方案行为 |
四、细化内部人义务与违法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实质合并破产与债权人公平保护基本分析 |
第一节 关联企业的发展与实质合并的出现 |
一、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破产 |
二、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出现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后果与债权人公平保护 |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后果 |
二、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公平保护的难点 |
一、破产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
二、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取舍 |
三、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边界 |
第二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各类标准分析 |
一、法人人格混同 |
二、资产和负债分离难度 |
三、债权人收益标准 |
四、债权人信赖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分析 |
一、我国司法实践适用标准现状 |
二、当前适用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构建以债权人公平保护为核心的综合标准 |
一、法人人格混同——主要标准 |
二、资产分离难度——破产效率与债权人收益 |
三、债权人信赖标准——单个债权人权利保护 |
第三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
第一节 当前实质合并适用程序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现状 |
一、我国有关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的规定 |
二、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规则程序规范情况 |
三、我国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中对债权人公平保护的程序不足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中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确立依申请原则启动实质合并程序 |
二、实质合并破产公示、通知和听证程序的完善 |
三、实质合并破产裁决程序的完善 |
第四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救济 |
第一节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现状 |
一、实质合并破产中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的难点 |
二、我国对实质合并债权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 |
三、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异议的回应 |
第二节 域外有关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经验借鉴 |
一、美国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的经验 |
二、《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规则的构建 |
一、构建债权人实质合并异议之诉 |
二、构建特殊债权人的适当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写作思路 |
第一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关联企业的产生与界定 |
一、关联企业的产生 |
二、关联企业的界定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现实需求 |
一、分别破产的局限性 |
二、实质合并破产的必要性 |
三、实质合并破产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中国实践 |
一、破产重整中的实质合并 |
二、破产清算中的实质合并 |
三、小结 |
第四节 实质合并破产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一、启动标准上的困境 |
二、适用条件上的困境 |
三、法院管辖上的困境 |
第二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产生和沿革 |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产生 |
二、实质合并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理基础 |
一、实体法理论 |
二、企业主体理论 |
三、衡平居次理论 |
第三章 实质合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比较 |
第一节 实质合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可能混淆 |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二、实质合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相似性 |
第二节 实质合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根本差异 |
一、法律制度范畴不同 |
二、主体之间的利益权衡不同 |
三、各方证明责任不同 |
第三节 实质合并认定的关键点:“令人绝望的混同” |
一、从Chemical一案看“令人绝望的混同” |
二、Chemical案件的工具性价值 |
第四章 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原则 |
一、谨慎适用原则 |
二、公平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 |
一、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
二、不当利益转移或分配 |
三、债权人意思自治 |
第三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规则 |
一、实质合并程序的启动 |
二、实质合并程序的申请 |
三、实质合并案件的管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法律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之保护——以董事责任为视角[J]. 孔梁成. 政治与法律, 2020(09)
- [2]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J]. 成璐婷. 当代会计, 2020(16)
- [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D]. 任文娟.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4]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限制研究[D]. 靳英. 湘潭大学, 2020(02)
- [5]公司捐赠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 石梦凡. 山东大学, 2020(02)
- [6]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研究[D]. 孟繁鑫. 青岛大学, 2020(02)
- [7]上市公司库藏股回购制度研究[D]. 诸谊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D]. 何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9]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D]. 徐露. 苏州大学, 2020(03)
- [10]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D]. 陆海天. 上海交通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