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清偿构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构成要件,撤销例外
清偿构成论文文献综述
胡利玲,刘骐宁[1](2019)在《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构成要件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我国《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对到期债务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须被撤销,同时允许例外豁免撤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行为。但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形理解不一,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这既不利于保护个别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也阻碍了破产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及法律预测功能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反思《破产法》第32条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重构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构成要件,同时对例外情形加以完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要件、期间要件、破产原因要件及主观要件。对例外情形的完善则包括排除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个别清偿行为,以及基于特定目的和利益平衡而增加其他例外情形。借此,尽可能维护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破产法律制度与非破产实体法律制度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杨婵[2](2019)在《货代扣单致第叁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康科德联合有限公司诉艾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行使的"扣单"行为,是对抗货代合同相对人违约行为的救济手段,可阻却违法性。"扣单"行为并未针对无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一方,即使该方的商业利益客观上受到了影响,但因不具有"胁迫"的故意和违法性,故不构成对该方的"胁迫"。(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1期)
李霖,尤玉婷[3](2018)在《合理变更已设立担保债务的抵押物不构成偏颇性清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将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人自有抵押物变更为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并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叁十一条第叁项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应结合抵押合同的订立时间、是否取得对价利益、新旧抵押物的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原抵押物的价值足以满足债权清偿要求,且对变更抵押物作(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12-20)
汪洋[4](2015)在《保证金账户资金清偿其他保证之债后不再构成保证金质保》一文中研究指出甲申请执行乙借款纠纷一案,法院扣划了乙在A银行的账户内资金若干。A银行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扣划的账户是乙在A银行的保证金账户,A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不得扣划。 [析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5-11-11)
任容庆[5](2015)在《第叁人基于委托付款作出债务清偿承诺不构成债务加入》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第叁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第叁人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及第叁人未就债务部分移转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保证和债务加入,而仅为债务履行承担。案号一审:(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16号二审:(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45号【案情】原告:云南迭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迭鑫公司)。被告:云南省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被告:云南省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顺公司)。2012年5月8日,泰安公司与兆顺(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8期)
范跃红,陈阳[6](2012)在《钱是债务人诈骗而来,他仍照收不误》一文中研究指出浙江省温岭市29岁的青年林巧炜明知收的债是欠债人诈骗得来的,仍照收不误。5月29日,林巧炜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叁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去年9月28日上午9点半,林巧炜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一听,原来(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6-20)
焦桂芳,刘皎洁[7](2011)在《银行优先受偿抵押物是否构成个别清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 被告:B银行 2010年8月13日,A公司偿还B银行925万元逾期贷款,同年10月15日,当地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宣布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本文来源于《中国城乡金融报》期刊2011-10-31)
丁慧敏[8](2010)在《偏颇清偿可构成虚假破产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破产罪的法益是破产程序,即保障同一地位债权人债权的公正清偿。偏颇清偿侵犯了虚假破产罪的法益,应属该罪兜底性规定的行为范围,即"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偏颇清偿只有在"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且行为人对此有故意时,才能入罪。破产法上的临界期不是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偏颇清偿中的本旨清偿也可构成虚假破产罪,但对其入罪应当慎重。(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0年07期)
张志新[9](2010)在《对个别清偿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但这一制度的适用与合法受偿的个别债权人利益存在冲突,司法应平衡整体利益与个别利益,对于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出于善意的,不应撤销,方能彰显企业破产法对不同权益公平保护的价值取向。(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0年06期)
刘靖靖[10](2007)在《论清偿的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清偿制度是债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与债之发生、债之移转共同勾画出了债权得丧变更的动态过程,是债权制度与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的联结点,是达成债权目的的最重要的手段,涉及到债权正常实现的衡量标准问题。清偿构成是清偿法律效果产生的前提,是清偿概念生成的重要来源,是描述清偿制度的核心所在,对于清偿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有关清偿构成的理论在整体性和深度上都有所不足,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仅限于对个别要素的零散的描述上,忽视了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联,同时清偿构成中的许多争议点也没有被充分的言说与讨论,这就影响了我们对清偿制度意义和功能的整体把握。因此本文以清偿构成为研究对象,以比较分析、规范分析、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其展开研究。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主要包括在大陆法系语境下,清偿制度在民法体系中意义;清偿构成在清偿制度中的重要意义;清偿构成在我国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基本研究方法。本部分希望对本文的研究做一个前提性的说明。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该部分首先交代了本文从清偿语词界定入手的理由;其次描述了清偿语词的一般运用,然后利用新分析法学家哈特先生关于语词“标准实例”及“边际实例”的区分,发现清偿语词的“标准实例”,进而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即履行负担给付的清偿构成。第二部分主要整理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清偿构成的法典规范和相关理论。该部分在第一部分确定的研究对象基础之上,从清偿主体、清偿人行为、受领人行为及清偿及受领意思四方面,结合上述国家(地区)关于清偿构成理论对清偿构成规范进行了一般描述,并通过比较分析,归纳出各国在清偿构成要素处理上的共性与个性,突出了清偿构成规范的一般特征。第叁部分主要对清偿构成中一些容易引起分歧的要素进行特别分析。该部分在第二部分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识别出了清偿构成中容易发生分析的要素,即清偿人行为内容;受领行为在清偿中的法律地位;清偿意思及受领意思是否存在,然后对这些问题做了特别分析和深度说明,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第二部分中清偿构成的一般特征,提出了统帅清偿构成各要件的核心,即“负担给付的实现”,并以该核心为立足点从整体上重新陈述了清偿构成。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清偿构成立法的检讨。该部分在前叁部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重新审视我国清偿构成的立法。本文首先梳理了我国有关清偿的立法规定;然后结合前叁部分的研究成果分析了现行立法中有关清偿构成规定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分析和评论各学者有关清偿构成立法建议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总结整篇论文,概括本文的中心论题,以为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清偿构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提要〗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行使的"扣单"行为,是对抗货代合同相对人违约行为的救济手段,可阻却违法性。"扣单"行为并未针对无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一方,即使该方的商业利益客观上受到了影响,但因不具有"胁迫"的故意和违法性,故不构成对该方的"胁迫"。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清偿构成论文参考文献
[1].胡利玲,刘骐宁.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构成要件实证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9
[2].杨婵.货代扣单致第叁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康科德联合有限公司诉艾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J].航海.2019
[3].李霖,尤玉婷.合理变更已设立担保债务的抵押物不构成偏颇性清偿[N].中国商报.2018
[4].汪洋.保证金账户资金清偿其他保证之债后不再构成保证金质保[N].江苏经济报.2015
[5].任容庆.第叁人基于委托付款作出债务清偿承诺不构成债务加入[J].人民司法.2015
[6].范跃红,陈阳.钱是债务人诈骗而来,他仍照收不误[N].检察日报.2012
[7].焦桂芳,刘皎洁.银行优先受偿抵押物是否构成个别清偿[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1
[8].丁慧敏.偏颇清偿可构成虚假破产罪[J].政治与法律.2010
[9].张志新.对个别清偿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J].人民司法.2010
[10].刘靖靖.论清偿的构成[D].中国政法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