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利益

论保险利益

论文题目: 论保险利益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法律

作者: 章新华

导师: 戴永盛

关键词: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主体,保险利益时段

文献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历来被视为保险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不仅决定着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且也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重复保险、超额保险、理赔定损、代位求偿的准绳。保险利益原则之创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补偿损失”的功能。虽然现今各国保险立法多已将保险利益原则确立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涵及其在效力范围上的理解却存有差异,相应地对保险实务也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影响。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保险利益制度,对我国在WTO和保险国际化压力下的保险立法工作有所帮助,本文将保险利益的主体和存在的时段作为论文的研究方向,结合目前保险业所处的历史背景和现状,剖析目前保险利益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比较中外有关保险利益的学说及法律规定。同时,因本人学识及篇幅有限,有关海上保险利益的探讨不在本文之列。在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上,本文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无须具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则取决于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无须法律的规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就受益人而言,对于非生命险,受益人不须有保险利益;对于生命险,受益人如系投保人指定,非被保险人,亦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受益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利益存在的时段问题上,本文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是否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完全是一个价值取向,具体而言是一个立法取向的问题。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具体的保险类型,对于具有储蓄性、投资性的定额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时存在即可,不必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具有保险利益。但对于不具有储蓄性、投资性的定额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以及损失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则要求在投保时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本文的新见解在于:我们在探讨保险利益的主体和存在的时段的问题时,应当在区分不同的险种和不同时段的基础上进行。保险利益制度应当与社会发展的水平与保险业的现状相适应的新观点。评价保险利益的价值尺度和标准是能否与社会发展的水平与保险业的现状相适应以及能否发挥讨保险利益的功能。并且对我国保险法中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定义的不准确作了相关论述。

论文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保险利益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起源

第二节 保险利益的涵义

第三节 保险利益相关概念辩析

一、保险利益与可保利益

二、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

三、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标的

四、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利益

第四节 保险利益的功能

一、区分保险与赌博行为,防止利用保险进行赌博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三、确定损失补偿范围,防止不当得利

第五节 保险利益的评价标准

一、能否与社会生产力及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能否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三、能否防止不当得利

第二章 保险利益的主体

第一节 保险合同主体的划分及定义

一、保险人

二、投保人

三、被保险人

四、受益人

第二节 保险利益主体学说的争议

一、主张保险利益仅是对投保人的要求

二、主张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要求

三、主张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四、主张保险利益为对受益人之要求

五、主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为对投保人的要求,在保险合同期间,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六、主张财产保险利益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为对投保人的要求

第三节 保险利益应归哪一个保险利益主体所有

第三章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段

第一节 保险利益存在时段的学说

一、主流观点

二、第二种观点

三、第三种观点

四、第四种观点

第二节 探讨保险利益存在时点的意义

一、体现了损失补偿性保险和定额给付性保险的区别

二、决定了保单可否自由转让

第三节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

第四节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

第四章 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保险利益制度完善的原则

一、着眼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二、能够充分发挥保险利益的功能

三、体现公平原则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制度的缺失

一、未能起到推动保险业展的作用

二、未能充分发挥保险利益的功能

三、对因无保险利益而导致无效的后果未作规定

第三节 完善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的设想

一、建议修改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明确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界定

三、完善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定义

四、应增加对保险人对保险利益的审查义务的条款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2007-10-26

参考文献

  • [1].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D]. 马晶.吉林大学2007
  • [2].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研究[D]. 王隆全.西南政法大学2008
  • [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研究[D]. 王巍.吉林大学2009
  • [4].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D]. 徐光照.南京师范大学2011
  • [5].保险利益原则研究[D]. 刘涛.武汉大学2004
  • [6].论保险利益原则[D]. 杨旭斌.吉林大学2006
  • [7].论保险利益原则[D]. 吴云霞.中南民族大学2013
  • [8].论保险利益[D]. 李镜鸿.中国政法大学2005
  • [9].论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D]. 刘玉蕾.黑龙江大学2013
  • [10].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研究[D]. 谢小会.湖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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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论保险利益原则[D]. 王贺.外交学院2007
  • [2].保险利益研究[D]. 潘睿.安徽大学2007
  • [3].保险利益原则研究[D]. 沈国栋.苏州大学2006
  • [4].保险利益的法理分析[D]. 陈圣利.兰州大学2007
  • [5].论保险利益[D]. 高玉飞.西南政法大学2007
  • [6].论保险利益[D]. 王墨竹.东北财经大学2006
  • [7].论保险利益[D]. 李镜鸿.中国政法大学2005
  • [8].保险利益若干问题研究[D]. 林剑.中国政法大学2005
  • [9].保险利益的认定和变动[D]. 商昌国.山东大学2006
  • [10].论保险利益[D]. 刘若飞.西南政法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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