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适用论文-张雅彬

连带责任的适用论文-张雅彬

导读:本文包含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清算义务,举证责任,连带责任,抗辩事由

连带责任的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张雅彬[1](2019)在《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研究——《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在借款合同中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后,清算义务人可就公司仍可以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灭失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事由进行抗辩。清算义务人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过错方追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谷昔伟[2](2019)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适用的疑难问题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的特有制度,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但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4-18)

李声高[3](2019)在《失信治理连带责任的法理质辩与规则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难之司法痼疾推动失信行为追责路径突破,信用责任立法逐步建构失信治理连带责任制度。但是当前突破失信惩戒对象的连带责任方式,缺失体系性的理论支撑和完善的适用规则。实践中惩戒依据错位之激进做法使得制度有"连坐"异化之嫌。唯有从执行利益继受行为妨害司法公信关系出发,以债权相对性和执行力扩张理论深入思辩,完善连带惩戒适用规则,才能落实和推进失信治理连带责任制度,进而实现全面破解执行难的改革目标。(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2期)

邓光扬[4](2018)在《追缴共同犯罪之违法所得不能一概适用连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不同类型违法所得之追缴并无先后顺位,但追缴到位款物处置时应遵循"发还被害人优先于上缴国库"原则。追缴共同犯罪违法所得要否适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应当根据追缴到位财物的最终归属而区别对待:发还被害人的,可以适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上缴国库的,不宜适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2期)

李宏阳[5](2018)在《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连带责任作为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因在保障受害人的权利等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而被各国法律所青睐,我国也在法律上确立了侵权连带责任的重要地位。但20世纪风险社会到来后,我国侵权法的损害填补功能被不断强化,为了对受害人进行充分、全面的救济,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张。由此导致共同侵权的适用范围与构成标准被不断放宽,连带责任的法定化原则也通过类推适用被突破,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其他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之间的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对此适用混乱,严重损害了侵权连带责任的严格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当下正值民法典各分编编纂之际,应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比较法上的经验,在侵权编中对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完善,以避免实践中对连带责任的滥用。本文分四部分对此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侵权连带责任的基本理论。侵权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行为人对共同产生的侵权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侵权责任;其特征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具有复数性、关联性,责任的承担具有整体性、法定性,责任人内部具有可追偿性;其法律效果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部分,对外效力主要解决各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对内效力主要解决各侵权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与承担。从其正当性基础来看,风险社会的到来使得侵权法开始重视其损害填补功能,这为侵权连带责任的充分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传统理论为侵权连带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结合法理分析,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理论分别为侵权连带责任的成立和内部分配提供了正当性支撑。从制度价值来看,侵权连带责任可以实现社会正义,具有担保和分散风险的价值,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提高程序效率。第二部分,我国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分析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侵权法上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迭加的分别侵权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性”界定标准尚不统一,该标准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大小;共同危险行为中针对各行为人是否可以通过证明其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而排除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学界有不同意见;对于迭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中存在因过于注重侵权连带责任的政策性价值而破坏其内在逻辑性的嫌疑。从整体上看,我国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价值目标单一、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法律依据适用混乱以及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第叁部分,国外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比较考察。法国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未作规定,后发展出“整体负担的理论”以解决该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规则由最初的不承认发展到在狩猎事故、团伙侵权等领域先行承认。德国将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这叁种侵权行为统一包括在共同侵权行为范围内。其中,一般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于择一因果关系和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英国的侵权连带责任规则主要是通过判例确立的,对于连带责任的承担不要求具有意思联络,只需产生共同的损害结果;教唆、帮助者也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模式,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美国的侵权连带责任最初适用于一致行动以及违反共同义务的行为,随后突破了共同侵权行为被广泛适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州都对连带责任进行反思和改革,主要表现为减少连带责任适用于过错较少的被告、限制将连带责任适用于非经济性损害领域、限制连带责任在故意侵权被告与过失侵权被告之间的适用。我国应借鉴各国对侵权连带责任所持的谨慎态度和限制趋势以解决当下我国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不当扩大化现象。第四部分,我国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完善路径。根据前文对我国侵权连带责任在现实中所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当下社会背景以及比较法上的经验,首先,应明确当下我国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规范侵权连带责任的制度设计;从设定最低责任份额标准和严格限制政策性连带责任的适用两方面对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作一般限制;在具体适用范围的调整上,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限定为共同故意,承认共同危险行为中可以通过证明无因果关系而排除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对迭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认定采严格标准,即各个侵权行为都与全部损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于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应避免过于注重其政策性价值激情立法而突破其内在逻辑。其次,司法实践中严格坚持连带责任适用的法定化,避免类推适用连带责任以及连带责任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混淆适用;最后,完善多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体系,明晰各责任形态之间的界限,同时强化损害救济的社会化分担,充分发挥多元化的责任分担方式的协调运作,促使连带责任的适用回归其内在逻辑。(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8-06-01)

周哲哲[6](2018)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法律适用冲突及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诉讼法律适用存在不同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诉讼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叁条的规定还是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本文采用案例开题的方式,运用比较分析及价值分析等方法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叁条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五条进行分析,指出两个法条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存在法律适用冲突。首先,笔者介绍了自身审理的两起民事案件,通过两起案件的审理过程指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案件存在法律适用冲突;然后,通过对比《侵权责任法》第十叁条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五条在立法基础理论及司法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指出两者冲突的具体体现;最后,笔者对法律适用冲突的现有解决思路进行小结,指出现有解决思路的优缺点,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解决思路。笔者认为,在“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可以将民事案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案件及尚未确定是否为共同侵权行为案件两种,针对典型共同侵权行为案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叁条规定;针对尚未确定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但如果被侵权人提出合理事由拒绝追加部分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时,可例外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叁条并追加部分侵权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方式。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最后选择适用哪一条,在两类案件中都会出现一些共同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8-06-01)

谷昔伟[7](2018)在《论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适用类型及诉讼程序——基于281份涉及不真正连带裁判文书的类型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真正连带并非我国法定责任类型,但作为普通连带责任的补充,在司法审判中得到广泛应用。鉴于我国不真正连带概念和范围均未统一,应当严格限制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类型,逐步将法定不真正连带纳入连带责任范畴。裁判文书中对不真正连带的阐述限于说理部分,在正文中不宜直接表述。法定不真正连带实为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应将不真正连带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处理,由债权人择一或同时起诉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0期)

肖新征[8](2018)在《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规则研究——以法院生效裁判观点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争点,同案异判甚至错判现象相当普遍。本文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挑选出15个典型案例,对是否必须择一而诉、责任能否份额化、中间责任是否必然小于终局责任、是否必然存在追偿权等问题进行了对比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审判规则体系,确立以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受害人诉讼选择为例外;由法官行使释明权为补充的多层次诉讼程序设计。并就责任负担的份额化处理、追偿权适用的多样性安排、裁判文书主文表述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李婷婷[9](2018)在《环评机构环境侵权连带责任法律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作为环评制度直接参与者的环评机构环境侵权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2015年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环评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仅限定在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对民事责任并未涉及。直到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第65条对环评机构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本条也并未对此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构成要件及具体承担规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致即使在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实践中环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几乎为零。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6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并未对环评机构环境侵权连带责任具体适用做出明确规定,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环评机构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厘清环评机构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的概念,主要从连带责任和环评机构连带责任的定义入手,进而分析了环评机构连带责任的内涵,最后对环评机构连带责任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二部分对环评机构环境侵权连带责任具体适用的介绍,首先从立法目的引入,对相关具体规定进行了文义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介绍了相关案例及其实施效果,最后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入论述。第叁部分是对环评机构环境侵权连带责任法律适用存在的困境的分析。通过对65条在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构成要件及具体承担规则四个方面的规定的分析,为后文提出完善路径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是结合前两部分的理论和实践,针对第叁部分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明晰环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从故意和过失两个角度加以理解;其次,明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再次,确定主体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最后,明确环评机构在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上的具体承担规则。(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池沁楠[10](2018)在《行政赔偿中适用连带责任的诉讼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解释及座谈会纪要,连带责任这一概念被正式引入到了行政赔偿领域。本文针对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追究行政机关与侵权人连带责任时诉讼模式选择的困难提出自己的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连带责任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的特有制度,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但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连带责任的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张雅彬.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研究——《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在借款合同中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博览.2019

[2].谷昔伟.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适用的疑难问题辨析[N].人民法院报.2019

[3].李声高.失信治理连带责任的法理质辩与规则适用[J].法学杂志.2019

[4].邓光扬.追缴共同犯罪之违法所得不能一概适用连带责任[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5].李宏阳.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研究[D].河南大学.2018

[6].周哲哲.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法律适用冲突及解决[D].河北大学.2018

[7].谷昔伟.论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适用类型及诉讼程序——基于281份涉及不真正连带裁判文书的类型化分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8].肖新征.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规则研究——以法院生效裁判观点为样本[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

[9].李婷婷.环评机构环境侵权连带责任法律适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池沁楠.行政赔偿中适用连带责任的诉讼模式选择[J].法制博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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