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由于醉酒驾驶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且后果严重,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共同关注。对醉驾的刑法规制质疑日渐浮出水面。深入研究醉酒驾驶行为,为“醉驾”问题在刑法学上提供解决之道,有利于较好地惩治和预防醉酒驾驶行为,缓解交通安全的严峻现状。为此,本文拟在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深入研究基础上,探讨其在现有及修正法律框架下的解决方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及“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八个部分,共计25520个字:第一部分本部分通过对张明宝案基本案情的简介,引出学界及社会对本案的四大争议。通过分析,对争议三、四给出自己的见解,争议一、二留待后文继续探讨。第二部分在这部分中,作者认为《意见》对醉酒驾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一概认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错误的。绝大多数醉酒驾驶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希望不”的态度,即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三部分首先对“酒驾”、“醉驾”的涵义进行解释,进而区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其次,明确本文的论证对象是醉酒驾驶行为。最后,结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阐述我国处罚醉酒驾驶行为的原理。第四部分本部分通过对黎景全案、孙伟铭案和张明宝案的比较,发现醉酒驾驶行为的共性。结合马斯洛人类需要层次理论探讨醉酒驾驶行为的本质——危险驾驶。我国当前对其法律规制明显不足,亟待改善。第五部分本部分首先简要介绍刑法中的罪过。其次,笔者认为对醉酒驾驶行为人两个阶段的罪过评价,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本部分分析张明宝醉酒驾驶时的罪过应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第六部分本部分将醉酒驾驶行为方式分成的两个阶段,称为“一次冲撞”和“二次冲撞”,并进行概念阐释及刑法分析。“一次冲撞”的醉酒驾驶行为后续的二次肇事抑或连续冲撞行为,统称为“二次冲撞”。第七部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决之道仅可能与罪过方面相符,但明显不符合醉酒驾驶行为的客观方面。多渠道的综合解决方案中,现行行政法上的处罚较轻,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又罪刑不均。第八部分首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配置已为过失犯罪中最高,再提高则无法协调刑法相应章节整体法定刑的配置。其次,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论证,作者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并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进行构想。最后,本文建议增设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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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醉酒驾驶论文; 罪过论文; 危险驾驶论文; 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