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家庭暴力是对一类特定社会现象的概括。在人类历史上,它曾经被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而不是需要法律介入的社会问题。直到女权主义运动兴起,家庭暴力才开始得到法律的广泛介入和干预。目前在我国,面临着如何防治家庭暴力的的现实任务。有鉴于此,为更好的保障女性权利,笔者运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反思我国立法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对如何建构我国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体系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文章第一部分,笔者对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了介绍。在原因分析中,笔者通过理论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的方法,从历史文化层面、社会国家层面以及个人层面揭示了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透过揭示家庭暴力根本原因在于性别歧视,确定了文章的研究角度,即女性权利保护为视角。而女性权利保护不能停留于形式上的平等保护,须更加实质化,即法律应对女性权利在特定情形下给予倾斜性的关怀。文章第二部分,在确定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研究角度的基础上,笔者将家庭暴力的研究范围确定为异性伴侣之间的暴力所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笔者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发生在配偶之间以及同居伴侣之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性暴力,并对家庭暴力的特征进行了详细阐述。文章第三部分,笔者通过理论分析以及历史比较的方法,对在女性权利保护背景下,建构我国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体系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在法律责任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基础上,笔者对于如何衡平公权力和私权利、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妇女为本和家庭为本以及法律确定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家庭暴力责任体系建构中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文章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基于对我国家庭暴力民事责任现状的实证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问题是最亟需完善的。通过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提出:首先应当将家庭暴力确认为一种特殊侵权形式,单独构建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次,基于民事责任是一种具有补偿功能的责任制度,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突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而实现责任的补偿功能。最后,在主要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应当在我国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文章第五部分,关于家庭暴力的刑事责任,笔者在对比国外规定以及分析我国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批判。针对我国家庭暴力刑事责任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在吸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应当单独建构家庭暴力类罪,打破刑法中性别中立的态度,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扩大使用正当防卫理论,以扭转我国刑法在家庭暴力问题上宽严倒置的处罚现状。最后,笔者建议规定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犯罪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强制公诉,从而减轻受暴者自行寻求刑事诉讼程序救济所带来的风险。文章第六部分,主要涉及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问题。在检讨我国警察不作为问题的背景下,笔者论述了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正当性。并在对比研究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警察介入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应规定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定义务,同时建议引入警察监控施暴者的家庭暴力干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