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近代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国刑法,大清新刑律,刑罚制度,大清现行刑律
刑法近代化论文文献综述
王海军[1](2016)在《中国刑法近代化的肇始》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清新刑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是中国近代新旧法律体系嬗变的标志性成果,集中凸显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新刑律修订前的过渡1904年5月15日,清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开馆办事。尽管制定新刑律的工作还未提(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5-11)
刘晓冬[2](2016)在《冈田朝太郎与中国刑法近代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刑法学者冈田朝太郎出生于日本明治元年,其时日本第一部资本主义旧刑法典制定并公布,冈田在“脱亚入欧”思潮推动下,1891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法国法专业。之后受日本政府派遣留学德、法、意大利国。其中,在德国李斯特实验室的学习经历不仅使他的学术发展产生了质的飞跃,还通过他在课堂上的亲身教授等对理论知识的传播,以及他的参与日本法典编纂与晚清变法修律等实践活动,对日本刑法理论发展和晚清刑法近代化产生巨大影响,尤其以他主持编定的新刑律草案为中心的在华活动,对晚清刑法近代化具有开拓式的启蒙意义。文章拟以时间为轴,从他人生的几个重要阶段,包括继承主观主义刑法观、培养中国法律人才、参与中国清末刑律草案的编纂、与中国礼教派的“礼法之争”几个方面来叙述冈田作为刑法学家在学术生涯的潮起潮落,以及和实践紧密相连的律法改革中的“宦海浮沉”,最终落脚到冈田对中国清末刑法近代化的意义这一论题上,以期考察冈田作为日本刑法学家能对中国近代刑法改革产生开拓性影响的深层动因,并探究清末刑法在摆脱中国传统的封建礼法、走向独立的与近代化的发展这一过程中,冈田所起的重要作用。故文章的主体将分为五个部分,下面将简要介绍每部分主要研究的内容。第一个部分是冈田刑法观的形成。这部分主要分为两节,分别是日本“脱亚入欧”时代主观主义的兴起,冈田刑法观的确立。主要介绍日本资本主义发展面临的工业危机与国际社会主观主义刑法学的兴起。而冈田刑法观的巨大转变主要源自于留学德国的学习经历,以新派学说为倾向,主观主义为思想基点。之后作为日本刑法改革中的鼓吹者,对日本新刑律的改革修定曾发挥重要作用。小结部分由日本刑法改革引出清末刑法改革,并以此引出下文,分析冈田作为有着先进刑法思想、对日本刑法改革产生重要影响的人物,对清末刑法近代化发挥巨大作用的基础动因和可能性。第二部分是培养中国近代法律人才的教育者。这部分主要分为两节,分别是日本法政速成科的设立与清末法政教育,清政府的宪政运动与冈田来华。这部分主要以冈田刑法观对清末刑法近代化产生影响的客观历史原因,作为分析的对象,以冈田参与清末刑法教育的活动作为研究的中心。首先是分析甲午战败后赴日求学者日多,日本设立法政速成科提供给中国留学生。留学期间的讲义、教学模式以及培养的法政人才都为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传播影响深远,作为刑法学课程的教师,冈田的功劳自然也不可埋没。其次是君宪救国运动下的机构改革与冈田来华的动机,以及来华后担任京师法律学堂的教习和参与修订法律馆的修律工作。小结部分重点分析冈田通过积极参与清末法律教学,向中国知识分子传输了西方先进刑法思想,铺设并引出下文中国古老刑法体系嫁接西方先进刑法制度的过程中,冈田所起的重要作用。第叁部分是清末刑草编纂中的的实践者,这部分分为两节,分别是过渡期的刑律与冈田编定的新刑律草案、冈田刑法观的实现。主要介绍冈田参与大清刑律草案的编定,以比较刑法的理论为基础,采用各国刑法典的长处,废除旧的体例制度,将先进的立法原则、立法经验运用于新刑律起草,传播了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使新刑律建立起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同时,冈田作为“新派”刑法学者,将在日本刑法改革中未及实现的刑法主张,如缓刑等运用于新刑律草案中,不仅实现了自己的刑法理念,同时也成全了大清刑律草案的质变。小结部分笔者主要从立法原则、立法经验等方面分析冈田对清末新刑律制定的贡献,研究冈田的刑法观得以实现的同时,却也遭到礼法思想根深蒂固的“礼教派”的反对。第四部分是,法理派“礼不入刑”主张的维护者。这部分分为两节,分别是维护法理派的论争与大清新刑律的颁行和实施。以“无夫奸”的存废为中心,从冈田论及传统中国刑律中礼与法的关系中,详谈晚清继受外国法过程中“奸非罪”立法的转向与争议,试图从传统礼法混同概念如何受到近代西法思潮的冲击,论列百年来近代中国关于礼制与法律的纠结与走向。在社会变迁中价值重建与规范抉择的困惑较为显着。小结部分笔者通过分析新刑律草案的起草修订过程和被后世沿用的结果,探寻其对于后代刑法的制定及中国刑法近代化的意义,印证这一过程中冈田发挥的作用。第五部分是中国近代刑法学的启蒙者。这部分分为两节,分别是对刑法学的独霸性影响,与奉献归去的黯淡余晖。主要从修律前后出现的刑法学专着数量和质量变化来作为佐证,表现冈田刑法学对中国近代刑法学出现的意义。然而他将这种奉献留在中国,不久便返回日本,脱离了日本高速发展的刑法学界许久,再发表的论集却难产生大的影响力。小结部分笔者将更为深入的论证冈田作为清末刑法的实际改革者,促使中国刑法学从尚未成形到零星出现,对中国刑法近代化所起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6-05-01)
冯玉东[3](2015)在《清末变法修律与中国刑法近代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末变法修律被称为中华数千年未有之奇变,史学界、法学界之所以这样称谓清末变法修律,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它摧毁了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华法系,移植了大陆法系。另一方面则因为它为中国法律的近现代化开创了先河。由于中华法系在短时间被打破,大陆法系的刑法在仓促间被移植,再加上清末变法修律是在大清王朝风雨飘摇、外患深重的背景下完成,清末变法修律在为中国刑法开创近代化先河的同时,作为变法修律重要成果的《钦定大清刑律》存在诸多问题也就在所难免。因而,在清末变法修律百年之后,在大陆法系刑法在我国实践运行百年之后,回望清末的刑法改革,总结清末刑法变革的利弊得失以及在后来运用中的经验教训,关照当下我国的刑法发展,为我国未来刑法现代化探索路径,也就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清末变法修律和刑法近代化的缘起,学界研究的现状,本文的结构框架以及研究过程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为了更好的理解和解释清末刑法变革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清末变法修律的历史背景,并把历史背景分为国际背景和国内背景两节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对国际背景从叁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其中国际经济背景主要介绍了当时列强各国工业革命的过程。工业革命不仅使英、法、美、德等欧美列强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大增,为欧美列强掠夺中国和世界提供了物质条件,而且为欧美诸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经济基础。在资产阶级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内在要求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国际政治背景主要简单介绍了列强诸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在列强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之后,列强对于中国不仅在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上存在优势,而且列强各国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也优于大清王朝的封建专制制度。部分制度的优越不仅是列强诸国侵略中国实力的组成部分,而且也为列强诸国向中国输出文明提供了条件。同时列强诸国的制度比较优势也吸引了大清王朝的朝野上下,朝野一致要求效法列强、变法图存的意志,最终推动了清末新政和变法修律,这是国际背景的第叁部分内容。清末变法修律的国内背景分为:国内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思想文化背景、法律教育和其它相关背景。每部分背景的内容一般从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介绍,直到1911年《钦定大清刑律》颁布。第二章则简要介绍了清末变法修律中刑法变革的过程,论证了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2刑法近代化的肇始和里程碑。其中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和论证了中国刑法现代化的缘起和目的,指出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目的是清政府欲图通过变法救亡,而不是沈家本等法律起草者主张的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论证了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不是清政府的主张而是沈家本等法律起草者自举的旗帜,后来学界把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作为清末变法修律的肇端是偏颇的。本章第二部分内容是清末新政和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关系问题。清末新政内容十分庞杂,它包括预备立宪、官制改革、变法修律等几乎涉及国家社会的各个层面的变革。清末变法修律也不仅仅是刑法的变革,还包括商律、民律等法律的创制,本部分简单梳理了清末新政与清末变法修律的关系以及清末变法修律和中国刑法近代化,为更好的研究清末刑法变革和中国刑法近代化做一些铺垫。本章第叁部分则简要介绍了清末刑法变革的过程,并把它分为修修补补阶段、大刀阔斧阶段、《现行刑律》插曲、《钦定大清刑律》颁布等四个阶段,分别介绍了这四个阶段的具体内容,以便从整体上把握清末刑法变革过程。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之一。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比较研究的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被运用的也非常之多。运用对比的方法,把《大清律例》和《钦定大清刑律》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对比,从中发现他们的异同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也就为发现清末刑法变革中的利弊得失寻到了切实的路径,这是本文区别于其他研究文章的重要之处。同时通过对比研究,让研究的结论立足在制度规范对比的基础之上,也避免简单研究就匆忙下结论的弊端。笔者希望通过对比研究,力争使自己的研究能为后来的立法提供些许借鉴。要想顺利的、卓有成效的进行对比研究,比较项的选择是关键之一。为了选好比较项,笔者借鉴了比较法学的功能主义原则的比较方法。功能主义的比较法就是抽取出功能相同的的东西进行比较。也就是说选出的比较项具有可比性。笔者利用该原则,对《大清律例》和《钦定大清刑律》进行了研究,并挑选出关于杀伤人命罪、奸非罪、受贿罪、司法官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为比较项,这些制度规范在《大清律例》和《钦定大清刑律》内都有规定,这些制度规范不仅有相同性,而且有很大的不同,便于比较研究,这是本文选择这几项制度规范进行对比的原因之一。笔者选择这几项制度对比的另一个原因是这几项制度规范事关国家、社会生活重要秩序,而且这些制度规范在今天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两部法典规定的重要制度规范的对比研究,总结论证了《大清律例》和《钦定大清刑律》的各自的优缺点。主要包括:关于受贿罪规定的对比研究,关于杀伤人命3罪规定的对比研究,关于奸非罪制度设计的对比研究,关于司法官吏犯罪规定的对比研究,关于刑罚制度的对比研究等。在关于受贿罪规定的对比研究中,主要研究了:与《钦定大清刑律》受贿罪规定相比,《大清律例》刑网严密,《大清律例》精细区分量刑情节,而这些高超的立法技术被毁于一旦;《钦定大清刑律》失情法之平;《钦定大清刑律》设刑涉嫌放纵等。并以日本关于受贿罪立法、修改的例子,论证了《钦定大清刑律》的不足。关于杀伤人命罪制度规定的对比研究,主要研究了:《大清律例》对于杀人罪区分精微;《钦定大清刑律》关于杀伤人命罪立法繁简失当;《钦定大清刑律》关于杀伤罪最大的立法缺陷在于缺乏操作性;《钦定大清刑律》设立决斗罪严重脱离实际;《钦定大清刑律》废弃保辜制度是中国立法资源的一大损失等;总结了《钦定大清刑律》关于杀伤人命立法的先进之处。关于奸非罪制度设计的对比研究,主要研究了:对于强奸犯,《大清律例》设刑过重,《钦定大清刑律》设刑过轻;《钦定大清刑律》废弃鸡奸犯罪是一大失误;《钦定大清刑律》内保留“亲属相奸罪条”是礼教派坚守的结果,立法起草者急于废弃的亲属相奸罪,不仅在当时德、美诸国刑典内存在,即便今日仍在坚守,而英国后来也把亲属相奸入罪;因为惧怕外国指责,将无夫奸列入暂行章程;总结了《钦定大清刑律》关于奸非罪章立法的先进之处。关于司法官吏犯罪规定的对比研究,主要论证了:《大清律例》刑网严密;《钦定大清刑律》疏漏简单不足治吏;《钦定大清刑律》废弃了预防冤假错案的“狱囚取服辩”制度是立法资源的一大损失等。关于刑罚制度的对比研究,主要研究了刑罚变革的过程、内容、特点等。第四章是本文的又一重点。本章在前几章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清末刑法变革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其中关于清末刑法近代化之得,主要总结论证了一下几个方面:废酷刑、禁刑讯;废特权,平良贱;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近代妇女地位的改善。由于前叁个问题,学界已经多有提及和论证,本文只对其进行简略的论证。关于近代妇女地位的改善问题,笔者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中国古代存在男尊女卑的封建宗法思想;《大清律例》内规定有很多对女性不平等的制度;《钦定大清刑律》为妇女地位的提高提供了保障;清末刑法变革对妇女地位提高的意义等。关于清末刑法近代化之失,主要从法理派自失立法主动权、法理派的立法冒进、立法语言盲从日本、立法资源配置不当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总结论证。重点论证了:法理派盲目提高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知法律得减刑等冒进立法;不顾众多法律草案签注者的批评,把日语等不易中国人理解词汇写进法典;为了所谓的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盲目照搬外国刑事法律,结果是司法权未收回,反而自失了立法主动权等几个问题。本章最后一个问题论证了《钦定大清刑律》立法资源配置不当问题。立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种,且是一种极其珍贵和权威的资源,故而立法资源的恰当配置是对法律起草者和立法者的必然要求。经研究笔者发现《钦定大清刑律》中存在着立法资源配置不当问题,笔者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具体包括:当立者未立,不当立者立之,应简者繁,应繁者简,法典中存在诸多充数之条等。第五章主要阐述了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历史启示。本章从《钦定大清刑律》起草者董康的忏悔和回归论起,结合以上各章论述,得出了以下启示:国家立法要慎选立法起草者、借鉴外国立法要真正做到融会贯通、不宜拔高清末变法修律的地位。笔者最后提出了重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作为一个古老的法系,传承千年,深深的影响过高丽(朝鲜、韩国)、日本、越南等国,曾经的辉煌堪与世界其他法系相媲美。清末变法修律由于一味的模仿大陆法系,使中华法系毁于一旦。清末变法修律把中华法系固有的优良传统全部抛弃,却没能制定出一部良法给国民遵守。民国年间,就兴起了重建中华法系的热潮,国民党元老居正,曾提出了重建中华法系的理论。本文在借鉴此理论的基础之上,对为什么要重建中华法系进行了论证,论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大陆法系存在不可克服之缺陷、中华法系兼具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优点、世界竟争与民族复兴的需要、依法治国须有良法可守。本节的第叁个问题,详细论证了建设什么样的中华法系问题,随后则提出了怎样重建中华法系的构想和建议,笔者的构想和建议包含以下几项内容:1.在刑法总则上可以采用大陆法系的规定。2.在刑法分则上借鉴我国古代立法智慧,对于常见、多发犯罪,进行精细立法。3.重建中华法系需要对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整理,把整理后的司法解释以立法的形式纳入刑典,以实现真正的罪刑法定。4.重建中华法系要坚持融会贯通,避免我国立法史上曾经出现的照抄日本刑法和照搬苏联现象重演。5.恢复我国严于治吏的立法传统是重建中华法系的关键所在。总之,总结中国刑法近代化过程中的得与失,充分发掘中华法系被淹没的曾经光辉的立法资源,使历史的优良传统与现实的社会需要结合,使民族性与世界性融通,伴随着民族伟大复兴时代步伐,重塑中华法系的辉煌,为依法治国贡献微薄之力,是写作本文的目的,也是作为一个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徐岱[4](2001)在《罪刑法定原则与中国刑法近代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近代以直接、便当的方式走入《大清新刑律》,从此中国刑法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之所以如此,是由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灵魂这一特质决定的,它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立的基石。《大清新刑律》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剔除了与其相排斥的比附援引制度,废除了以官赎刑的官当制度,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得以确立。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近代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完美,但这种完美却是历史性的进步,成为中国刑法近代化的象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01年02期)
杨惠[5](1993)在《我国刑法近代化之肇始概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造就我国近代刑法的时与势和刑法近代化肇始的标志两方面入手,阐明了我国刑法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在各种近代化思潮的冲击下,通过清末变法修律的具体实践步入近代化轨道的。论证了从体例到内容都有着历史性变革的《大清新刑律》是我国第一部近代化的刑法。并就近代刑法的嚆矢与近代社会的开端不同步的问题提出了看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民航学院学报》期刊1993年Z1期)
庄子邦雄,甘雨沛[6](1979)在《刑罚制度的基础理论——刑法近代化和刑罚理论的困惑》一文中研究指出1.近代刑法的形成和刑罚制度的近代合理化A.近代市民刑法的形成众所周知,法国革命是打着自由和平等的旗帜进行的。达个革命一开始就有近代市民法一的出现。封建社会存在的身分以及其他的各种差别废除了,每个人的人格一律平等待遇;由于相互能够站在对等的立场,基于自由意识订立契约进行交易,近代市民法就得到了发展。归根结底,根源于启蒙主义乃至自由主义的"自由"思想,成为近代市民法的基础。所谓第(本文来源于《国外法学》期刊1979年04期)
刑法近代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日本刑法学者冈田朝太郎出生于日本明治元年,其时日本第一部资本主义旧刑法典制定并公布,冈田在“脱亚入欧”思潮推动下,1891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法国法专业。之后受日本政府派遣留学德、法、意大利国。其中,在德国李斯特实验室的学习经历不仅使他的学术发展产生了质的飞跃,还通过他在课堂上的亲身教授等对理论知识的传播,以及他的参与日本法典编纂与晚清变法修律等实践活动,对日本刑法理论发展和晚清刑法近代化产生巨大影响,尤其以他主持编定的新刑律草案为中心的在华活动,对晚清刑法近代化具有开拓式的启蒙意义。文章拟以时间为轴,从他人生的几个重要阶段,包括继承主观主义刑法观、培养中国法律人才、参与中国清末刑律草案的编纂、与中国礼教派的“礼法之争”几个方面来叙述冈田作为刑法学家在学术生涯的潮起潮落,以及和实践紧密相连的律法改革中的“宦海浮沉”,最终落脚到冈田对中国清末刑法近代化的意义这一论题上,以期考察冈田作为日本刑法学家能对中国近代刑法改革产生开拓性影响的深层动因,并探究清末刑法在摆脱中国传统的封建礼法、走向独立的与近代化的发展这一过程中,冈田所起的重要作用。故文章的主体将分为五个部分,下面将简要介绍每部分主要研究的内容。第一个部分是冈田刑法观的形成。这部分主要分为两节,分别是日本“脱亚入欧”时代主观主义的兴起,冈田刑法观的确立。主要介绍日本资本主义发展面临的工业危机与国际社会主观主义刑法学的兴起。而冈田刑法观的巨大转变主要源自于留学德国的学习经历,以新派学说为倾向,主观主义为思想基点。之后作为日本刑法改革中的鼓吹者,对日本新刑律的改革修定曾发挥重要作用。小结部分由日本刑法改革引出清末刑法改革,并以此引出下文,分析冈田作为有着先进刑法思想、对日本刑法改革产生重要影响的人物,对清末刑法近代化发挥巨大作用的基础动因和可能性。第二部分是培养中国近代法律人才的教育者。这部分主要分为两节,分别是日本法政速成科的设立与清末法政教育,清政府的宪政运动与冈田来华。这部分主要以冈田刑法观对清末刑法近代化产生影响的客观历史原因,作为分析的对象,以冈田参与清末刑法教育的活动作为研究的中心。首先是分析甲午战败后赴日求学者日多,日本设立法政速成科提供给中国留学生。留学期间的讲义、教学模式以及培养的法政人才都为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传播影响深远,作为刑法学课程的教师,冈田的功劳自然也不可埋没。其次是君宪救国运动下的机构改革与冈田来华的动机,以及来华后担任京师法律学堂的教习和参与修订法律馆的修律工作。小结部分重点分析冈田通过积极参与清末法律教学,向中国知识分子传输了西方先进刑法思想,铺设并引出下文中国古老刑法体系嫁接西方先进刑法制度的过程中,冈田所起的重要作用。第叁部分是清末刑草编纂中的的实践者,这部分分为两节,分别是过渡期的刑律与冈田编定的新刑律草案、冈田刑法观的实现。主要介绍冈田参与大清刑律草案的编定,以比较刑法的理论为基础,采用各国刑法典的长处,废除旧的体例制度,将先进的立法原则、立法经验运用于新刑律起草,传播了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使新刑律建立起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同时,冈田作为“新派”刑法学者,将在日本刑法改革中未及实现的刑法主张,如缓刑等运用于新刑律草案中,不仅实现了自己的刑法理念,同时也成全了大清刑律草案的质变。小结部分笔者主要从立法原则、立法经验等方面分析冈田对清末新刑律制定的贡献,研究冈田的刑法观得以实现的同时,却也遭到礼法思想根深蒂固的“礼教派”的反对。第四部分是,法理派“礼不入刑”主张的维护者。这部分分为两节,分别是维护法理派的论争与大清新刑律的颁行和实施。以“无夫奸”的存废为中心,从冈田论及传统中国刑律中礼与法的关系中,详谈晚清继受外国法过程中“奸非罪”立法的转向与争议,试图从传统礼法混同概念如何受到近代西法思潮的冲击,论列百年来近代中国关于礼制与法律的纠结与走向。在社会变迁中价值重建与规范抉择的困惑较为显着。小结部分笔者通过分析新刑律草案的起草修订过程和被后世沿用的结果,探寻其对于后代刑法的制定及中国刑法近代化的意义,印证这一过程中冈田发挥的作用。第五部分是中国近代刑法学的启蒙者。这部分分为两节,分别是对刑法学的独霸性影响,与奉献归去的黯淡余晖。主要从修律前后出现的刑法学专着数量和质量变化来作为佐证,表现冈田刑法学对中国近代刑法学出现的意义。然而他将这种奉献留在中国,不久便返回日本,脱离了日本高速发展的刑法学界许久,再发表的论集却难产生大的影响力。小结部分笔者将更为深入的论证冈田作为清末刑法的实际改革者,促使中国刑法学从尚未成形到零星出现,对中国刑法近代化所起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近代化论文参考文献
[1].王海军.中国刑法近代化的肇始[N].法制日报.2016
[2].刘晓冬.冈田朝太郎与中国刑法近代化[D].天津商业大学.2016
[3].冯玉东.清末变法修律与中国刑法近代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4].徐岱.罪刑法定原则与中国刑法近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
[5].杨惠.我国刑法近代化之肇始概说[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1993
[6].庄子邦雄,甘雨沛.刑罚制度的基础理论——刑法近代化和刑罚理论的困惑[J].国外法学.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