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公民救助行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很多省市都制定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但其内容却不能有效解决公民实施救助行为时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南京“彭宇案”和广东“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很多人要求制定适用于全国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法。到目前为止,对是否立法保护公民救助行为社会各界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是,2012年两会期间,曾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分别对制定全国性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法提出议案,虽然没有通过,但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以案例分析为切入点,对案例中反映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解决建议。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案例进行介绍,并指出案例所反映的法律问题,从而引出公民救助行为这一概念。第二部分对公民救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等进行比较,分析其与相关概念的异同。第三部分详细的介绍了国外保护公民救助行为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现状,并对我国广东省和深圳市保护公民救助行为的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后文解决问题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对目前我国公民实施救助行为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的缺失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等。所以,建议我国从制定全国性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法、设立公民救助行为保护协会以及提高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等方面对公民救助行为进行保护。本文的目的就在于解决公民救助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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