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土地除了作为生产、生活要素,具有经济功能外,还承担着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农民生活等多项政治社会功能,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将会对被征地人的权利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已经不再能够满足新形势下土地征收工作的需要,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弊端。在土地征收条件方面,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均规定“公共利益”为土地征收的条件,但是“公共利益”的内涵尚不明确。探索“公共利益”的内涵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在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方面,需要增加事业的认定这一程序,提高征地信息的透明度,加强被征地人的参与程度,完善现有的听证制度,并将司法救济引入征地程序。在土地征收的补偿方面,应当逐步扩大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提高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并增加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