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民法中的权利体系构成为基础,在此之上通过对传统人格权理论的简介来展开讨论。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格权的商品化已成为人格权保护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所以本文在讨论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保护这一问题时加入了对人格权的商品化这一过程的考量。在这个基础上,以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方式为依托,通过借鉴德、美两国的立法经验,以及学者的相关观点,对我国的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方式提出了一些构想,以期对现实生活能有所帮助。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人格权理论的概述。在民法中通过对标的种类的划分,人格权传统的是被划分于非财产权中的。这在人格权主体、客体及内容的简介中都可以看出,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发展,人格权的商品化对于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保护方式的影响日益突出。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又偏重于精神利益的保护,对于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保护略显不足的缺陷就日益暴露出来,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的起源。第二部分主要着力于介绍美国和德国对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这两个国家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各自有着一套独特的保护方法,美国的公开权制度将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来予以确认,通过公开权的方式来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进行保护。德国则是通过在实务上采取个案认定保护范围,进而形成体系的方法将人格权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视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第三部分通过对人格权的商品化必然性的认可,以人格权的商品化并未影响人格权的权利本质为根据。论述了人格权的商品化对于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影响,认为这一过程中既未产生新的权利,也没有使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归属于财产权的保护范围,而是将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仍置于人格权中予以保护,肯定了人格权对其财产利益的保护仍有拓展的空间。第四部分通过参考相关的保护观点,以人格权的传统保护方式为依托,对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的保护方式、继承性、转让性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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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论文; 人格权的商品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