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经济法学
作者: 刘迪
导师: 刘玉平
关键词: 董事,民事责任,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
文献来源: 东北财经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董事和高级职员利益的保护机制,在英美国家已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中国,它才刚刚起步。但是,从银广夏、郑百文等案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当前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也越来越有可能遭受股东、债权人甚至内部职员等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亟需将董事责任保险这种利益保护机制引入中国,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在英美国家,董事和高级职员要对公司承担诚信义务和公司法上的特定义务,而违反这些义务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责任保险以其中的民事责任作为责任基础,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在遭受与职位有关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到的损失进行填补。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之前,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公司补偿制度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某些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是以这种制度为基础的。 总结英美国家的经验,从法律关系及经济利益上看,董事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另外由于现代的实践形式中还包含有对公司的补偿,因此公司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在现实中,对这几类人的界定会有模糊混淆的可能,因此本文详细介绍了对被保险人身份的界定方法。而可能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的人,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部门、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等十类之多,这些当事人都有可能因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因此他们是诉讼法上的适合原告。在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义务项下,产生被诉风险的可能情况有十几种,包括不公正行为、滥用权力、不真实表述等等。可是并不是在这十几种情况下董事和高级职员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补偿,它还要根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和动机等因素来判断。这里包含着一个行为准则的问题。首先,无损失即无保险同样适用于此类保险;其次,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主观意识也要做出界定。目前的实践采取的是“善意”和“合理相信”标准。就可获赔偿的具体损失来说,通常包括损害赔偿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仲裁裁决确定的赔偿额、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额以及辩护费用。与其他险种一样,除外责任是此类保险的重要规定,这也是保险公司保护自己的重要方法。董事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
论文目录:
前言
第一章 董事责任保险概述
第一节 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第二节 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与分类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
二、董事责任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 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原理
第一节 董事的地位、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董事的地位
二、董事的义务
三、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一、经营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
二、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公司补偿制度
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章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董事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
二、有权起诉的第三人
三、可获赔偿的不正当行为
四、可获赔偿的损失
第二节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一、专门的除外条款
二、对特定保单用语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内容的其他方面
一、公司和董事的告知义务
二、董事的通知义务
三、法律费用和保险赔偿的分担
第四章 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 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一、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加强对董事行为的监督
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公司招募独立董事
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董事的经营潜能
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经营管理者的职业化
第二节 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一、现行的立法倾向和政策为董事责任保险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注律环境
二、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首次销售并存在巨大市场
三、入世为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契机
第五章 建立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初步设想
第一节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董事责任保险范围过于狭窄
二、投资公众维权意识淡薄
三、保单设计不符合中国国情
第二节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困境
一、可获赔的行为标准缺乏科学的法律规定
二、对“损失”的范围未能作出限定
三、董事通知潜在请求的权利在法律上没有得到体现
四、保险费的分担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第三节 建立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初步设想
一、关于可获保险赔偿的行为标准
二、关于损失的界定
三、关于董事通知潜在请求的权利
四、关于董事责任保险费用的支付
五、关于保险赔付办法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发布时间: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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