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冲突法重述论文-梁艳艳

美国冲突法重述论文-梁艳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美国冲突法重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第叁次冲突法重述》,冲突法革命,冲突规则

美国冲突法重述论文文献综述

梁艳艳[1](2017)在《冲突规则的重构——以美国《第叁次冲突法重述》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存在的缺陷、对冲突法革命进行反思与总结之需及国际因素的深化等原因,美国法学会已启动的《第叁次冲突法重述》的编纂工作无疑是必要的,其也代表了美国冲突法的新发展。在理论基础方面,为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目标,《第叁次冲突法重述》应摒弃《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折中主义,在以法律关系地域化方法为理论基础的前提下,适当吸纳现代选法理论。在具体规则方面,应反思《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6条规定的开放式冲突规则,改进第145条与第188条规定的连结点集群式冲突规则,以及软化以第233条为代表的硬性冲突规则。美国冲突法的新发展表明,选法理论的多元化成为当代冲突法发展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当今冲突法仍然需要在确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司法本地化的狭隘思维应被摒弃。(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7年04期)

马志强[2](2010)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美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采用了灵活性的适用方法,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主张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各种因素,全面考察法律关系来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为冲突法理论所作的最大贡献,《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一般原则或政策、联系因素及推定性规则的例外条款相结合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其作为指导思想,贯穿始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美国确立的重要意义在于将美国法院从僵固法律选择规则的枷锁中解放出来,打开了探索开放灵活法律选择规则和方法的一扇大门。(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0年05期)

郭凯[3](2008)在《从美国历次冲突法重述看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价值问题进行反思是法哲学当中最为复杂也最为有趣的智识挑战。庞德曾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国际私法作为一个有时令专业人士都发怵的学科,在价值层面对其进行探讨,难度可见一斑。本文以美国历次冲突法重述为视角,探讨了国际私法的两大主要价值——秩序和正义。文章认为,Beale以“既得权”为理论基础而建构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以下简称“《第一次重述》”)大厦正是秉承秩序价值,试图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一个“寻找冲突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这样的模版,才使得《第一次重述》出台后,得到了美国大多数法院的遵循。随着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哲学思潮在美国社会的日益渗透,正义的诉求已经成为法学界主流学者所呼吁的主题。于是,被批评家以“僵化”、“机械”、“教条”等字眼所诟病的《第一次重述》在冲突法革命的冲击下变的支离破碎,由里斯主持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下简称“《第二次重述》”)应运而生。《第二次重述》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指导法官考虑涉及案件的诸种因素,高度贯彻实质正义的理念,因而获得普遍的赞誉。但《第二次重述》因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使得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一致性及可预见性荡然无从,受到了美国国际私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批评。1999年1月,在美国新奥尔良召开的美国法学院协会的年会、冲突法研讨会上,学者们展开了对制订《第叁次冲突法重述》(以下简称“《第叁次重述》”)的热烈讨论。尽管正反双方阵营鲜明、意见不一,但对于《第二次重述》的修正无疑将会被提上日程。笔者认为,《第叁次重述》只有在贯彻秩序和正义价值彼此融合的理念下,才能赢得冲突法学人的支持,进而顺利出台,否则,终将会是南柯一梦。(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王承志[4](2007)在《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败因的法社会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比尔教授以既得权理论为基础起草了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但综合考察其诞生的社会背景,不难发现,《第一次冲突法重述》所依凭的具有高度假设、抽象性质的法律选择理论与20世纪30年代美国冲突法学界高涨的实用主义格格不入,因而其失败是在所难免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黄长营,王承志[5](2006)在《从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看我国侵权冲突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对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进行了系统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的侵权冲突规则体系。对比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则与我国现行侵权冲突规则,我们应积极借鉴美国冲突法重述中的有关规定,在侵权领域全面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并将重要争点的法律适用纳入一般侵权行为予以规定;抛弃“双重可诉原则”。(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5期)

李敏[6](2006)在《国际私法中正义和秩序价值的衡平》一文中研究指出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是国际私法的两大价值追求,两者之间既有对抗,又有统一。在国际私法的不同发展时期,对二者的追求不同,有时侧重秩序价值,有时侧重正义价值,但是不论是偏重秩序价值,漠视正义;还是偏重正义价值,置秩序于不顾,都不利于国际私法的发展,只有当二者和谐统一时才是我们追求的最佳状态。本文从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及其由于忽视结果正义而淡出历史舞台写起,到为了克服《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弊端而制订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虽重视实质正义但却过于灵活,受到了美国国际私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批评,再到1999年9月美国开始制订《第叁次冲突法重述》的讨论,虽然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丧钟已经敲响,对《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或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修正势在必行,从这一过程中我们看出了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在推动国际私法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正是对秩序和正义价值的和谐统一的不懈追求推动了国际私法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6-04-13)

晋妍[7](2005)在《“最重要联系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6 条的酝酿出台,经过了漫长的过程。以霍姆斯为代表的“实用主义法学”思想,以及19 世纪30 年代兴起的“现实主义思潮”,为法官更多地参与法律选择,运用灵活的连结点去审判案件奠定了法学思想基础。对《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的批判,引发了轰轰烈烈的美国冲突法革命。这一场革命中,各种天才的想法辈出,司法界也对个案公正的追求作出了积极有益的尝试。最终里斯教授兼容各家所长,形成“最重要联系说”,记录于第6 条中,作为《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的法律选择指导原则,力图保障人们对个案公正的追求。本文对《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6 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试图通过具体的案例说明美国的司法界如何对第6 条进行操作,并分析了“最重要联系说”的目的与实效、与“最密切联系说”的关系、以及在美国本土可能的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5-04-13)

王承志[8](2005)在《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解决普通法适用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美国法学会自成立之初就谋求以法律重述的形式对纷繁复杂的判例规则进行整合、梳理。在美国联邦体制下,各州法律冲突异常活跃、频繁,因此,美国法学会在启动第一次重述的系统工程时,就将目光投向了冲突法领域。本文以美国冲突法重述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发展历程的考察,旨在揭示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发展的趋势,以期为我国的冲突法立法提供若干参考。 基于上述目的,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予以专门论述。 绪论指出,在现代冲突法的发展史中,美国扮演了开路先锋的角色。从《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以下简称《第一次重述》)到“冲突法革命”及至《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下简称《第二次重述》),美国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连。新理论的出台,必将引起立法的躁动,司法实践的需要又催生着新理论的诞生,后者又为新法的制定夯实了基础,如此螺旋式的上升,使得美国冲突法理论及实践成为各国冲突法学者关注的焦点。 第一章介绍了美国法学会统一冲突法的方法,即重述方法。在美国,法律统一的进程从客观效果上看其实就是制定法壮大发展的进程,这种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间力量来推动的。美国法学会无疑是加快美国制定法步伐的主导力量之一,它通过重述方法对美国普通法进行的系统梳理,开创了美国法律统一的新进路。因此,论文以对美国法学会的介评为起点开始探讨美国冲突法重述的发展历程。美国法学会诞生后的第一件工作就是全面地重述美国法律,它慎重地选择所要“重述”的领域,任命合适的报告人负责重述的起草工作。比尔以既得权理论为基础起草了《第一次重述》,但是,综合考察其诞生的社会背景,不难发现,《第一次重述》所具有高度假设、抽象性质的法律选择理论与美国冲突法学界高涨的实用主义格格不入,因而其失败是在所难免的。 第二章通过历史研究和实证分析阐述了《第二次重述》诞生的背景及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现状。《第二次重述》以第6条为主线,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以例外条款为补充,它充分考虑了当时冲突法上司法观念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冲突法这一主题进行了全新的诠释。其本质就是要抛弃传统僵化硬性的规则,通过对长期以来被忽视的冲突法的价值进行理性分析,确立更加灵活弹性的判断标准。《第二次重述》所确立的观点已经为美国法院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带来了积极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还将不断扩大。实践中,《第二次重述》(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05-04-01)

王承志[9](2004)在《美国第叁次冲突法重述之萌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上个世纪末 ,美国冲突法理论及实务界展开了一场关于第叁次冲突法重述的大讨论 ,它似乎预示着一场新的冲突法革命的开始。虽然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受到了美国司法界的欢迎 ,但随着冲突法的发展 ,理论界逐渐认识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结构和具体制度上都存在缺陷。如何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属地规则的关系以及如何解决其理论上的困境等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思考。尤其是在侵权领域 ,学者们对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检讨和分析 ,力图构建新型的侵权冲突法规则体系。(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04年01期)

肖永平,王承志[10](2004)在《第叁次冲突法重述:美国学者的新尝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世纪末,美国冲突法理论及实务界展开了一场关于第叁次冲突法重述的大讨论,它似乎预示着一场新的冲突法革命的开始。虽然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受到了美国司法界的欢迎,但随着冲突法的发展,理论界逐渐认识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结构和具体制度上都存在缺陷。如何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属地规则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思考。第叁次重述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在冲突法的灵活性和稳定性之间实现平衡。(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1期)

美国冲突法重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美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采用了灵活性的适用方法,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主张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各种因素,全面考察法律关系来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为冲突法理论所作的最大贡献,《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一般原则或政策、联系因素及推定性规则的例外条款相结合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其作为指导思想,贯穿始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美国确立的重要意义在于将美国法院从僵固法律选择规则的枷锁中解放出来,打开了探索开放灵活法律选择规则和方法的一扇大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美国冲突法重述论文参考文献

[1].梁艳艳.冲突规则的重构——以美国《第叁次冲突法重述》为视角[J].政法论坛.2017

[2].马志强.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评析[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

[3].郭凯.从美国历次冲突法重述看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D].中国政法大学.2008

[4].王承志.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败因的法社会学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

[5].黄长营,王承志.从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看我国侵权冲突规则[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6].李敏.国际私法中正义和秩序价值的衡平[D].吉林大学.2006

[7].晋妍.“最重要联系说”研究[D].吉林大学.2005

[8].王承志.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D].武汉大学.2005

[9].王承志.美国第叁次冲突法重述之萌动[J].时代法学.2004

[10].肖永平,王承志.第叁次冲突法重述:美国学者的新尝试[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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