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财产权理论是近代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近代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国民财富问题的凸显,有关私人财产权问题便一直是众多思想家们考察分析的一个要点。就思想渊源来说,近代的财产权理论可以上溯到古代的自然法观念,自然法是近代财产权理论的起点。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家们对于财产权问题的高度重视,并不是单纯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考虑的,他们不是职业的法学家,他们所探讨的财产权问题,并没有局限于民法的界限,更不是一个法律条文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一个政治哲学必须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问题。在格老秀斯看来,当公正不复存在,野心和暴力取代谦逊和克己的时候,私有财产制度就成了永恒的现象。上帝将大地赐予人类,人类便共享大地,没有人能够仅凭单纯的主张或占有而确立自己的合法权利。按照自然法,一切人有着平等的权利,他们没有尊重特殊的权利和特定人的排他特权的义务。然而自然法教导我们必须遵守经由自己的意志而达成的协议,因而基于人们习惯和协议财产权便从而产生了;霍布斯断言强调是他预设的利维坦(国家)创造了财产权;洛克是资本主义精神的代言者:生命、自由和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而政府和国家的建立不过是把这种个人所本来具有的财产权转化为一种制度层面上的保障,变成基本的国家法律而已;卢梭以一个平民小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出现时,他认为:劳动只能产生财产的占有权,而财产的所有权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才能产生,即契约认可产生财产权。所以他们的财产权是与他们的社会契约,与抽象个人的假定,与自然法的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财产权与人类政治社会的起源和本性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从某种意义来说,它是政治社会赖以建立的一个稳固的基础。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来重新思考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乃至卢梭所探讨的财产权问题,就会发现它们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本文拟以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理论的演进为线索,通过横向比较四者的自然状态预设、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研究路径对他们的财产权思想大相径庭背后所隐含的法律哲学、政治哲学和伦理道德观念迥异原因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