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会诊是指医疗预防机构邀请机构内外有关专科的医师会同诊察研究的一种诊疗工作方式,是为了解决疑难病症的诊断和处理等问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措施。现实生活中,医疗会诊广泛存在于医疗实践中,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提高医疗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在会诊中引发的医疗侵权纠纷无疑既会影响到患者的利益也会影响到医学技术的发展,因此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通过医学和法学两个视角来观察医疗会诊引发的共同侵权,运用了资料分析研究,逻辑推断,比较观察等方法,先从医学角度提出对我国现行会诊模式的相应改革建议,继而从法学角度提出规制医疗会诊中的共同侵权的立法建议及司法建议,以更好的保障医疗会诊这一制度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本文第一章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我国现行的医疗会诊制度现状,其中包括了诊治类会诊和护理类会诊,二是我国现行的医疗会诊模式,包括院内会诊、院际会诊和私人会诊,并对其各自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二章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我国现行的三种医疗会诊模式应当如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中包括了学理分析和实践分析,是本文的主体部分。本文第三章是在第二章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建立我国医疗会诊共同侵权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建议,其中包括了对现行医疗会诊模式的优化建议以及对医疗会诊中共同侵权责任认定及承担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经过分析之后本文认为,为了规范会诊中可能出现的共同侵权问题,在立法上对于院内会诊可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第一款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院际会诊如果是邀请医疗机构独立侵权,则在立法上应当归于单独侵权的范畴;如果是会诊医疗机构独立侵权,在立法上应将其纳入“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在邀请医疗机构与会诊医疗机构共同侵权的情况下,立法上应当使两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充分保护患者的利益,赋予患者选择任一医疗机构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会诊中出现的共同侵权,司法机关应当以权威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即如果没有相应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出具,司法机关不应当受理相关的侵权案件。与此同时在判断会诊医疗机构是否具有侵权法上的可责难性时,应当考察会诊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医疗过失,只有在会诊行为明显违反了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会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以保护会诊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