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的不诚信行为盛行,严重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不到位是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十分笼统,本文应用比较的方法、法律解释方法、调查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和价值分析法建立了一个整体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框架。首先比较了两大法系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现状,阐述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从法条中分析出明确说明义务包涵两个层面。基于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理论基础的认识,解构其具体的范畴,如范围、方式和标准,分析其例外情况,阐明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最后提出了相关的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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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概述1.1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立法现状之比较1.2 明确说明义务的概念1.3 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特性1.3.1 归属于先合同义务1.3.2 具有相对的强制性1.3.3 具有主动性1.4 明确说明义务的两个层面——提示注意和说明解释第2章 设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之理论基础2.1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2.2 基于公平原则2.3 基于格式合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冲击第3章 保险人提示注意义务之剖析3.1 明确说明义务的客体——免责条款3.1.1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界定3.1.2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类型3.2 提示注意的方式第4章 保险人说明解释义务之剖析4.1 说明解释的方式4.2 说明解释义务完全履行之判断标准4.3 说明解释义务之弱化第5章 保险人违反明确说明义务之法律后果分析5.1 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与无效的区别5.2 保险人免赔权的丧失5.3 惩罚性赔偿结论与建议致谢参考文献附录A: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节选)附录B: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单样本附录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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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明确说明义务论文; 提示注意义务论文; 说明解释义务论文; 最大诚信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