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陪审制度,法律审,事实审,分离模式
法律审论文文献综述
喻剑锋[1](2019)在《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陪审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全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来看,对于陪审制度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几乎所有的国家的陪审员都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但是唯一不同的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参审案件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完全分开的,陪审员只审理事实认定相关问题,不参与法律适用问题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在法律审与事实审是合并审理的。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对于审判案件只参与事实认定,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不再进行审理。随后发布了相应的改革试点方案,改革方案也是对于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做出了规定。《决定》和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陪审员制度进入改革阶段,是我国陪审制度一直以来的重大改变,对于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4月27日新发布的《人民陪审员法》,创新了新的陪审模式,即七人合议庭模式,新的陪审模式对陪审员的参审职权做出了具体限制,在事实认定上,陪审员和法官可以独立发表意见,共同认定,共同表决;但是在法律适用上规定陪审员和法官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但是对于表决陪审员不参与其中。此条规定一出,使得陪审员参审职权限定在事实认定上,符合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文中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来进行阐述,首先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现状,主要从人民陪审制的历史进程和发展现状,以及法律审与事实审的概念界定几个方面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主要分析了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合并所带来的问题以及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陪审员法》所带来的分离的可能性。第叁部分主要从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困境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困境就是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最后第四部分主要从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具体举措来进行阐述,主要针对第叁部分所提出的困境分析其解决措施,从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6)
王世旸[2](2019)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以来,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其中规定了在七人合议庭中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这是我国从立法层面确立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设计来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一直奉行的就是陪审团只认定事实,法官只适用法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改革措施虽然与陪审团制度有所不同,在职权分配、议事规则、遴选机制上均存在差异,但应当看到的是,英美陪审制运行数百年,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制度运行规则,其中的制度设计值得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层面上进行借鉴。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详细分析英美法系陪审团的运作逻辑,以此对我国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的建构进行阐释,并尝试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下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提出完善建议。论文第一部分回顾了我国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背景与原因。详细阐述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概念,并从我国以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系统回顾了我国历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并尝试讨论我国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原因。第二部分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基础上出发,讨论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陪审员认知困境,尽可能全面的描述了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改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第叁部分本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思路,系统考察了英美陪审制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从适用范围、议事规则、遴选制度、庭审推进、对抗制诉讼、证据展示、法官指示与问题列表等多个角度系统阐述了域外陪审制的运行模式,并提出了对我国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问题的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相关问题,结合域外陪审制的经验,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下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解决包括理论障碍、实践障碍与制度障碍,并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后续发展提出展望。(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20)
马珍[3](2018)在《浅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现状及完善方向——以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理论基础在于通过将法院的审判权力分享给人民群众的方式,使其能够参与司法,以此起到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作用,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但由于各种原因,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自2015年4月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联合主持下,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工作正式启动,经过两年多的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没有进行区分,未能做到结合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发挥其优势,达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目标。回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考察域外陪审制度,可以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事实审与法律审的问题研究提供新思路。(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刘峥[4](2018)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能不能在个案中有效实施,关键在于法官是否在诉讼全程认真履行了指引、提示这一法定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最初表述来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0-20)
廖永安,胡东骄[5](2018)在《对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此后相继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均作出规定,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2018年4月27日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22期)
李金致[6](2018)在《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不管是对我国司法民主建设还是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方面的监督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就世界各国(地区)陪审制度的实践情况而言,陪审员的职能均包含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存在较大差异的则是陪审员职能是否包含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范围,不仅包含了对事实部分的认定,也具有对法律适用的权利。从该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由于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常常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发挥。基于此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以下称《决定》)指出,要循序渐进的实现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到事实问题的审理之中。《决定》对现在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职能作出了比较大的调整,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分离机制的研究,有助于深入发现人民陪审员在对事实部分认定时所面临的困境,并据此提出实际可行的解决措施,继而落实人民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方面所具有的价值,避免再次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本文结合改革试点的实践状况,从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现状、改革动因、改革困境、改革进路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人民陪审员审理事实与审理法律相分离的路径和有关措施。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配置的现状进行概述,包括现有的法律规定、职权合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动因。第二部分结合改革试点情况,分析审理事实与审理法律分离机制改革的困惑,探讨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难以区分的难题,以及审理事实与审理法律分离可能导致审判程序、合议庭组成、评议规则等多方面的变化。第叁部分是基于对第二部分中的分析以及对域外的考察提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改革进路。根据对两大法系关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问题列表制度的运用、法官指示制度的践行等方面的考察并结合我国的制度实践的现状,剥离出具有一般性且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完善路径。第四部分是关于人民陪审员独立地、有效地参与事实审的配套机制研究。法律审与事实审的改革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分,仅仅依靠自身的作用,很难切实的做到两者的真正分离,还需要全方位考虑各项配套机制的构建,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履职保障机制和退出、惩戒机制。(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8-05-15)
龚浩鸣,梅宇[7](2018)在《陪审制大合议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程序保障——以北京市法院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试点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员主要认定事实的参审机制改革是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推行陪审实质化,彰显普通群众价值理念,扩大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主要适用于陪审制大合议庭,相应的制度设计应当满足上述改革目标,具体确定参审案件范围时,在考虑便利大合议庭模式推行和司法成本承载能力的基础上,赋予法院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的标准的自由裁量权;鉴于从实体上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类型化的区分十分困难,本文对陪审制大合议庭庭审程序进行具体设计,明确了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合议程序以及庭后各环节事实问题清单、法官指示制度、评议规则等方面的具体形式和要求,通过全面细致规范的程序性保障规则设计,确保个案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准确区分,保障陪审员有效实质参审。(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9期)
陈学权[8](2018)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陪审员法》针对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配置问题上在保留传统共享模式的同时,在大陪审合议庭中采取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从而适度引入了分权模式与建议模式,创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模式。制定事实问题清单是实现大陪审合议庭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有效路径。我国大陪审合议庭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改革的顺利实施,离不开与实现庭审实质化紧密相关的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落实集中审理叁项配套措施的跟进。(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9期)
莫纪宏[9](2018)在《司法改革要关注法律审的合宪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司法改革的各项主张和要求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又具体明确了司法改革的若干重要措施。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四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十八届叁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从叁个方面指出了司法改革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Z1期)
张永利[10](2018)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可行性探析——以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专门由陪审团审理案件事实并对是否构成犯罪作出终局表决的陪审团制度具有体现司法民主和防止司法腐败的双重功效,但其建立在当事人对抗性的法律文化基础之上,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截然不可分割的关系,且还有相关具体的配套措施和规则进行支撑。我国既缺乏英美法系国家中陪审团制度赖以存在的法律文化土壤,又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该制度有效运行,因此,目前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无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法律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以来,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其中规定了在七人合议庭中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这是我国从立法层面确立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设计来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一直奉行的就是陪审团只认定事实,法官只适用法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改革措施虽然与陪审团制度有所不同,在职权分配、议事规则、遴选机制上均存在差异,但应当看到的是,英美陪审制运行数百年,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制度运行规则,其中的制度设计值得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层面上进行借鉴。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详细分析英美法系陪审团的运作逻辑,以此对我国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的建构进行阐释,并尝试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下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提出完善建议。论文第一部分回顾了我国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背景与原因。详细阐述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概念,并从我国以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系统回顾了我国历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并尝试讨论我国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原因。第二部分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基础上出发,讨论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陪审员认知困境,尽可能全面的描述了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改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第叁部分本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思路,系统考察了英美陪审制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从适用范围、议事规则、遴选制度、庭审推进、对抗制诉讼、证据展示、法官指示与问题列表等多个角度系统阐述了域外陪审制的运行模式,并提出了对我国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问题的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相关问题,结合域外陪审制的经验,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下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解决包括理论障碍、实践障碍与制度障碍,并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后续发展提出展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审论文参考文献
[1].喻剑锋.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陪审模式研究[D].南昌大学.2019
[2].王世旸.人民陪审员制度下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3].马珍.浅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现状及完善方向——以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4].刘峥.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N].人民法院报.2018
[5].廖永安,胡东骄.对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再思考[J].人民司法(应用).2018
[6].李金致.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D].扬州大学.2018
[7].龚浩鸣,梅宇.陪审制大合议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程序保障——以北京市法院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试点为基础[J].法律适用.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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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永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可行性探析——以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为切入点[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