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历史上,军巡院仅存在于唐、五代十国和两宋这三个时期。至今为止,学界对军巡院的研究少有专文出现,本文拟从法律的视角就军巡院的司法与执法职能进行初步的探讨。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学界当前对军巡院进行研究的状况和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对军巡院的概述,共分为三节。在查阅史实的基础上,勾勒出军巡院在晚唐、五代十国和两宋三个不同历史时期的隶属关系,军巡院主要官员如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的官阶及其演变。第三部分是对军巡院与相关机关之间的司法分工进行探讨。军巡院只设在京城和陪都,故而与军巡院存在司法分工的机关有两类:第一类是设在京城的中央机关;第二类是京师府和陪都府(以下简称京府)的地方一级政权,因为在我国封建社会,地方一级政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集行政权与司法权于一身。在众多中央机关中,与军巡院存在直接司法分工的机关只有御史台和北宋时期短暂存在的纠察在京刑狱司。御史台曾经权侵地方府县并与军巡院在某些执法领域并肩作战,御史台与军巡院官员的出任也存在深远的渊源。军巡院与京府之间的司法职能,在晚唐、五代十国和两宋三个时期所占的比重有所不同,军巡院的司法职能在晚唐京府司法职能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五代十国时期增大,两宋时期司法职能特征最为明显。第四部分论述军巡院的司法职能。军巡院的司法职能在晚唐时期表现为缉捕与狱政管理两个方面,五代十国时期表现为国家安全、侦查勘问、断狱审判和狱政管理,两宋时期表现为缉捕疑犯、侦查推鞫和狱政管理。第五部分是论述军巡院的执法职能。关于晚唐时期军巡院的执法职能,至今未在史料中查到有关记载。五代十国时期,军巡院将其执法职能发挥到了最高点,其职权涉及维护京师秩序、税收征收、市场交易和土地使用等方面。两宋军巡院的执法职能较之五代十国时期大幅减少,只剩下包括朝廷礼仪执法、礼仪警卫和城市消防等方面。第六部分讲述两宋时期与军巡院有关的两项司法制度,即鞫谳分司制度和翻异别勘制度。军巡院是鞫谳分司和翻异别勘这两项司法制度贯彻落实的执行主体,并因此决定了两宋军巡院权止于推鞫勘问而不及检法审判。第七部分是结语。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本文进行综述并指出军巡院在晚唐、五代十国和两宋三个历史时期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两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