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世纪下半叶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为我们的生活营造了另一重要空间—网络空间,并由此产生了许多新型的权益,网络财产权便是其中之一。目前,学界对网络财产的内涵和外延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作者个人定义为:网络财产指产生、存在于特定网络空间,权利人可予支配的数字化非物质财产,针对目前法律界讨论的热点,本文以网络游戏空间中存在的网络财产为研究对象。网络财产作为一种新类型财产,与以往我们所确定的传统财产类型有很大不同,其特有的无形化、数字化特征突破了传统的财产形式和物理空间的限制,它的出现对传统财产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本文就网络财产的财产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了论证,针对学界中“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学说观点的理论缺陷,指出网络财产权是一新类型财产权利,传统财产法体系并不能对其有效规范和提供有力保护,应当根据网络财产本质特征制定、调整相应法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网络财产法律关系和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以外,正文部分由三章构成:第一章就传统财产权与网络财产权之概念、特征进行了比较论述。首先就财产与财产权概念,本文对两大法系各自不同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概括,指出在不同历史阶段,两大法系财产概念外延上均包括物和权利,财产权利与权利客体不加以区分,财产概念本质上应仅指权利,与财产权属于同一范畴;接着对物、财产、所有权三者关系进行了辨析,指出传统财产体系的物权、债权二分法也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应从权利角度去分析新生财产并界定利益归属;本章最后提出了网络财产的概念和无形性、有价性、可支配性、依附性特征。第二章就网络财产的财产和法律属性进行了论述。财产属性,本文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就网络财产是否劳动所得、是否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等进行了论证;同时,以波斯纳概括的财产权一般特征:普遍性、排它性、可转让性,论证了网络财产具备上述财产权特征。法律属性,针对目前学界较流行的几种学说所存在的理论缺陷,指出网络财产权是一新类型财产权利。第三章网络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对网络财产的立法、司法、行政、民间保护制度作一初步构建。建议加快民事、刑事立法,明确网络财产属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内容及法律责任;在管辖权确定、举证责任、电子证据认定等方面建立更有利的司法保护制度;同时加强行政保护,建立、健全民间各种保护机制,构建民事、刑事、行政和民间保护相结合的多元化的法律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