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犯中的占有

论财产犯中的占有

论文摘要

财产犯罪中,直接将占有作为保护法益而没有结合民法深入研究占有本身的发生依据,将会不当的扩大处罚范围,并且在分析处理对基于公法占有的侵害和对违禁品占有的侵害之说理逻辑的上得出不恰当的结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必须是具有民法上的权原(不限于所有权),或者说在民法上能够确定或还原权属关系的财产方可称为刑法财产罪的保护对象。而且,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刑法与民法介入财产关系的方式不同,故此处所谓在民法上能够确定或还原权属关系是指就法律体系的最终定位而言,而并非指民法上取得财产权的具体制度规定;换言之,取得财产权的具体制度安排是作为后续问题由民法加以解决的。刑法中的占有更加强调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脱离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去讨论占有本身至于财产犯罪的意义无异于构建空中楼阁;刑法上的占有本身对确定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并无实质作用,其作用仅仅体现为一种在对财产罪内部各具体犯罪进行分门别类时的依据。比如在获取性犯罪中,根据是否转移占有财物为标准可分为:作为伴有转移占有的夺取型犯罪的盗窃、侵夺不动产、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和不伴有转移占有的侵占罪。在判断占有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在权利人现实的持有财物的场合,以及财物被放置在权利人所支配的封闭空间内的场合,对于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不存在认定上的困难。但是,当财物的事实支配关系不明显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客观要件(占有的事实)即对财物的支配,以及主观要件(占有的意思)即支配意思,然后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来进行判断。本文在认定占有的归属上可以财物与其所在场所的排他性的程以及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来采取一种阶梯式的界定模式:首先,财物所在的场所本身具有很强的排他性的场合;其次,财物所在的场所仅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的场合;再次,财物所在场所本身没有排他性但与财物本身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的场合;最后,财物所在场所既无排他性,又与财物本身无任何特殊关系的场合。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下还应当对财物为何处于该场所的原因、具体状况进行同时同步的考察从而得出准确的判断。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1. 学说概览
  • 2. 作为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占有"
  • 2.1 "占有"并非等同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 2.2 基于公法根据的占有
  • 2.3 违禁品的占有
  • 3. 作为事实上支配状态的占有
  • 3.1 财物所在场所具有很强排他性
  • 3.2 财物所在的场所仅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 3.3 财物所在场所本身没有排他性但与财物本身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
  • 3.4 财物所在场所既无排他性,又与财物本身无任何特殊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著作类
  • 论文类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 [1].财产犯保护法益新论[J].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9(04)
    • [2].浅析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及完善[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10)
    • [3].选言式而非连言式:财产犯中占有概念的界定路径[J]. 政治与法律 2016(01)
    • [4].财产犯的事后行为评价问题[J].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6)
    • [5].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J]. 法学 2017(12)
    • [6].财产犯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3)
    • [7].论刑法对财产权保护中的均衡性原则[J]. 法学 2011(05)
    • [8].论财产犯中的占有[J]. 中国法学 2009(01)
    • [9].论财产犯的主观目的[J]. 中外法学 2016(03)
    • [10].财产犯刑民交错问题探究[J]. 政治与法律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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